演講的課程名稱: 人資與財務管理
演講的主題: 職場上的法律與道德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范國華律師受邀為長庚科大人資與財務管理課程演講關於大學生未來出社會所遇到的各種情形,從面試、聘僱、加班、休假、資遣、解雇、離職等,就法律面分享該如何應對進退與保護自己。
演講的課程名稱: 人資與財務管理
演講的主題: 職場上的法律與道德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范國華律師受邀為長庚科大人資與財務管理課程演講關於大學生未來出社會所遇到的各種情形,從面試、聘僱、加班、休假、資遣、解雇、離職等,就法律面分享該如何應對進退與保護自己。
壹、案例
「嬸力女超人」是一位低調的英雄,常默默行俠仗義,不欲人知,許多人都好奇她的身世背景,某天深夜的公園,有女子小美將遭受歹徒性侵,小美大聲呼救,正當歹徒將得逞之際,「嬸力女超人」出現制止歹徒,K了歹徒滿頭包,小美獲救後,萬分感謝,請嬸力女超人留下聯絡方式好報恩,女超人只淡淡一笑,小美將事蹟PO網希望能報恩,想找到嬸力女超人,網友們發起「人肉搜索」找尋許多公開資料,似乎就快搜尋出「嬸力女超人」為何人.......(未完待續)。
貳、 相關法條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第2款:經當事人同意。
第3款: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壹、案例
老舊大廈已蓋好近20年,總幹事阿強是受雇社區負責巡邏維護社區安全之人,社區大樓牆壁的磁磚老舊且有剝落,有住戶要求總幹事要修理,總幹事阿強卻無動於衷,也沒有設立警戒線,果然一天風大,把一片磁磚吹落,就這樣砸到了行人,行人被砸後送醫不治。
貳、相關法規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
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參、 案例說明
本例總幹事阿強是受雇於該社區負責巡邏維護社區安全之人,因此負有管理、維護社區大樓及其屬公設之週圍環境之義務與責任,大樓牆壁的磁磚老舊且有剝落,阿強被告知此情形,應有注意及作為義務,即應警戒、維護,或報請社區管委會委由他人處理均無不可,而阿強卻疏未警戒、維護,致磁磚被吹落而砸死人之事件發生,阿強可謂未盡維護社區大樓公共設施之安全責任而有過失,並因此致人於死,應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7092號刑事判決
一、前言
辛苦了大半輩子,到了退休年齡,可以好好規劃自己的退休生活,首先退休金給付的選擇方式,可以選擇一次性請領或是按月領取,依理財個性而定,若有找到好的投資標的或是已做好財務規劃,則可一次性領取,在將金錢投資,若習慣有穩定金流,則可按月領取。在退休階段,得考量到醫療和家庭各種意外所需要的準備金,以退休生活的調劑例如旅遊、做公益,這些是建議考量的項目。
二、勞工退休金和勞保老年給付
在達到退休年齡時,還有一件要注意的事,就是勞退金和勞保老年給付是不一樣的,這是兩個制度,常被混淆在一起,但其實這兩個彼此並不相同,依據法規也不同,也不可以互相替代。因此請了退休金,若符合資格,亦可申請老年給付。以下用表格顯示兩者差異。若有疑義可以詢問勞保局。以下以表格簡示兩者之差異。
請領項目 |
勞工退休金 |
勞保老年給付 |
法源依據 |
勞動基準法 |
三 學生可如何請求
(一) 提起刑事告訴
(二) 民事上之請求
一 前言:隨著補習班實名制的制度上路,地方政府要求補習班老師的本名和學歷都必須上網登錄,也發現所謂補習班名師名不符實的情況,筆者也藉此機會討論,如發現補習班名師真實學歷不符其所稱時,可能會遇到的法律問題,並將分三個部分討論,對於補習班的勞動契約,對於報名參加補習課程的學生所負的民事及刑事上責任。
二 補習班對提供虛偽學歷的老師該如何做
(一) 補習班適用勞基法
補習班為適用勞基法單位,所僱用的勞工(含教師、職員)均為 勞基法之適用對象,補習班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 補習班得終止與教師間的勞動契約[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根據同法第18條第1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惟徵才企業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逾上述30日法定除斥期間,徵才企業即喪失得依該條款規定單方終止雙方間勞動契約之權利。
(三) 提起刑事告訴
(四)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1] 履歷不實的法律風險
https://plus.104.com.tw/activity/caedc5fa-5727-4722-9afb-a98bf3b19488
(一) 意義:
人民表達各種想法與觀點,並不僅限於用聲音或文字為之,此等用行動來表現意見的方式,憲法學上稱為「象徵性言論(symbolicspeech)」,此等行為,則可稱為「表現行為(expressiveconduct)」,亦即把意見傳達給他人。
(二) 言論自由之保護: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該條已明確規定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且具有我國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項亦規定「人人應有表達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或傳遞各種信息或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亦已明確揭櫫「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行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三) 象徵性言論之要件:
1.表意人主觀上想藉由這樣的肢體動作表達一定意念。
2.配合客觀環境,外人也能從這樣的肢體動作了解表意人所欲表達的想法。
(一) 言論自由的範圍與其限制
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且依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始可依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亦即透過法律之適當節制,以防止人民自由權利之濫用,刑法上限制憲法上基本權之規定即是。
(二) 象徵性言論是否得阻卻違法
(一) 平常工作日加班
(二) 休息日加班
(三) 休假日加班
(四) 例假日加班
(一) 平常工作日加班:
(二) 休息日加班
(三) 休假日、例假日加班:= 原日薪X 2
(一)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平常工作日、休息日加班,及例假日、休假日加班逾8小時之部分,應列入延長工時總額(一個月46小時)加班上限之限制,且超過時數勞工不享有免稅。
(二) 休息日加班,不滿4小時以4小時計,不滿8小時以8小時計,不滿12小時以12小時計,且依勞動部函示,休息日加班逾8小時之部分,須加發本薪[2]。
(三) 例假日原則上不能加班,除非有天災或突發情況,且加班需向主管機關核備,如加班需補假。
一. 對中小型食品業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統相當困難:
食品安全追溯系統指食品有關的資訊,從原料(農產品)來源、生產(養殖)、收穫後處理、加工、製造、流通、運輸、銷售的每一階段,都可以向上游或下游追蹤及追溯查詢。但此系統建構所需的時間及金額龐大,對於中小型食品業者而言,建立的可能性甚微。
二. 業者自主管理的協助平台不足:
修法後食品業者應將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檢驗或其他機構檢驗,對於較大規模的業者,有能力建構自我檢驗系統,但此先進之設備與儀器,非中小型規模業者所能負擔,有賴送其他機構檢驗,而現行檢驗機構有限,業者眾多,需檢測的樣品亦多,檢驗費用不低,政府雖修法立意良善,但行政資源仍不足。
三. 食品添加物的全面揭露與商業機密上的衝突:
雖因商業機密得不標示食品添加物香料部分,但非香料的部分如對該食品業者而言仍屬商業機密時,此衝突該如何處理?
四. 重罰下仍不能夠抑止不法情事:
修法後雖罰責大幅提高,但業者是否遵循法令而自我管理仍為問題,業者對於法令是否清楚?是否了解該如何執行自我管理?對於食品安全的認識宣導有賴政府機關加強。
五. 產品原料來源之安全性追蹤:
對於國外進口之原料,乃業者提供證明供機關檢驗,但此證明之真實性是否完全無疑?外國政府與我國間就食品原料出口,如建有官方管道,廠商於進口食品原料時,能多一分保障。
一. 食品安全會報制度的建立(第二條之一):
明定行政院應成立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由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執行長,並將開會頻率由半年一次改為至少每三個月一次。
加強地方政府各機關之橫向聯繫及與中央之縱向聯繫,展現政府各單位一體之形象,要求地方政府亦建立類似中央處理機制,設立食品安全會報,由縣市首長擔任召集人,橫向整合協調跨局處之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措施。
二. 各級主管機關的食品安全衛生監測應主動查驗(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三. 加強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第7條):
要求食品業者應從風險管理角度,訂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要求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四. 食品業者使用電子發票以便追朔產品來源(第九條):
為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有效協助主管機關之稽查效能,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以利產品追 溯追蹤,落實源頭管理之目的。
五. 分廠分照制度(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