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壹、案例

甲公司在大陸生產玩具上有商標,但甲公司未在台灣註冊商標,乙見甲未註冊因此先在網路買甲公司商品,並在網站販賣該玩具,並使用商標,同時申請商標註冊,甲公司嗣後要註冊,發現商標竟然被乙註冊,於是向智財局提起異議。

 

貳、商標法相關法條

  一、第30條(商標不得註冊之事由)

第1項第12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二、第48條(提出異議)

第一項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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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例

新聞:彰化縣一名家產千萬的楊姓男子,去年4月因怒罵醫護人員「你們就是下賤、就是欠罵、要人家大聲才會做事」,被台中高分院判拘45日、可易科罰金9萬元確定,事後他因不想被關,上月6日帶錢到彰化地檢署要求繳罰金,不料被執行檢察官以4大理由拒絕,並當場發監執行,楊男不滿向彰化地院聲明異議,又被駁回,等於是被二度打臉。(新聞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601/875753/)

 

貳、案例說明

    判決已有得易科罰金,為什麼還會入監執行?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本文,「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此處之得,在判決宣告部分是由法官決定,若判決主文有記載得易科罰金,此時是否真的可以易科罰金,還要經過執行檢察官這關,實務上經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皆會准許,除非有兩種情形,執行檢察官則不予易科罰金。

以下為不予以易科罰金之兩種情形:

  1.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2. 受刑人聲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執行。

    本案例即是以第一種情形「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為依據並以四個理由,不予楊姓男子易科罰金,對於此處分得聲明異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84),但本案例法院亦駁回異議,因此楊姓男子必須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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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奶奶獨門配方.jpg

壹、案例

         王老奶奶喜愛料理,她的滷蘿蔔味道十分美味,因此開了一家滷蘿蔔店,滷蘿蔔入口即化,香氣滿溢,令人食指大動,而能如此美味的關鍵在一秘方,此秘方王老奶奶視之如珍寶,不隨意外傳,因為這是老奶奶年輕時從老師傅那求來的,平常放置於保險箱內,鄰居史蒂芬是店裡員工常妄想取得秘方後,也可以用來開店,一日當老奶奶滷蘿蔔時,史蒂芬路過老奶奶的廚房看見一本子,其上印有「滷蘿蔔機密秘方不得外洩」,史蒂芬見機不可失,迅速用手機拍下本子的內容,嗣後老奶奶觀看廚房監視器發現此事而提告,史帝芬抗辯此秘方非營業秘密,本案秘方是否屬營業秘密呢?

 

貳、相關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義)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第1款: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第2款: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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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例

    阿土伯出租一間房子給小丹丹做飲食店生意,期間一年,一年後阿土伯看小丹丹生意不錯,而且繼續經營就沒簽新的契約,豈料小丹丹的飲食店因食安風暴受影響,生意一落千丈,付不出房租,又一直使用該房屋,阿土伯想另外租給別人,該怎麼辦?

貳、相關法條

一、民法第451條(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二、民法第450條(租賃契約之消滅)
  第1項: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第2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第3項: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三、土地法第100條(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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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此判決即勇夫護孕妻案例,以下介紹案情事實及法院認定的理由,希望呈現法律適用的操作,藉此從法律面探討,為何法院會如此判決。

二、案件事實簡述

    張俊卿於民國1031025日晚間832分許,以不詳方式侵入何柏翰住處行竊,迨何柏翰與伍錦珊於同日晚間838分許返家,何柏翰欲進入屋內浴室時,發覺張俊卿躲藏在浴室門板後方,張俊卿隨即揮拳攻擊何柏翰並試圖衝出浴室,何柏翰旋出於防衛意思與張俊卿扭打,俟將張俊卿推倒在浴室內淋浴間,隨即以左手壓制張俊卿左側臉部,再跨至張俊卿左側,同時以右手反向緊拉張俊卿之衣領,本應注意壓制戴口罩之張俊卿之臉部併將其衣領領口向後拉緊,將影響張俊卿呼吸之通暢,終至呼吸衰竭而死亡,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見張俊卿呼吸困難、手部發抖、臉色蒼白後,仍持續壓制張俊卿之臉部並緊拉其衣領,直至伍錦珊報案、警員到場將張俊卿上銬後,何柏翰始放手,並向警員供承為壓制張俊卿之人而自首,然此際張俊卿已臉色發黑、全身癱軟,經警送醫急救後,仍因何柏翰壓制之動作及張俊卿原有潛在中等度至嚴重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共同造成大腦缺氧繼發多重器官衰竭而於翌日上午730分許不治死亡。

三、法院認定理由

()被告對被害人死亡結果具有過失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意旨參照)。故依經驗法則,綜合被告行為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在一般情形下,人體遭口罩摀住口鼻,原已呼吸困難,若同時遭勒住頸部,導致氣管受阻,且頸部肌肉及甲狀腺旁軟組織俱已明顯出血,於此情形下,應皆可發生死亡結果,縱被害人無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被告上開防衛行為,仍足以發生被害人死亡之結果,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防衛行為係屬防衛過當

1.正當防衛: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本乎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意思,在客觀上有時間之急迫性,並實施反擊予以排除侵害之必要性,且其因而所受法益之被害,亦符合相當性之情形,予以實施防衛行為(反擊)者,始稱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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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例

西津廣告公司以入會1000元之會員,要求會員在特定網頁每天按公司推出廣告的讚,如此會員可以在每個禮拜獲得100元的回饋,如此好康的賺錢方式,令許多人趨之若鶩,小強收到西津廣告公司的宣傳,想到自己手頭剛好有一筆錢想做投資,就以30萬元加入西津廣告公司會員,起初一個月都有收到回饋金,第二個月後,開始拖延,豈料在某一次申請回饋金時,廣告公司付不出來了,小強這時發現代誌大條了,詢問其他公司會員才知道西津廣告公司是用挖東牆補西牆的方式給予會員回饋金。

 

貳、相關法條

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罰則)

1項: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2項: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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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例

范冰冰發現照片被台灣的醫美診所使用,當作宣傳廣告,但范冰冰並無授權,此時范冰冰如何在台灣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貳、相關法條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0

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但臺灣地區之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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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例

    阿明常喝酒回家打老婆阿芳,阿芳受不了虐待於是聲請了保護令,法院核發保護令後,阿明一日自以為神勇,又去騷擾阿芳,阿明違反保護令會怎麼樣?

 

貳、相關法條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通常保護令之核發)

1項: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第1款: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第2款: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第3款: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第4款: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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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例

    李先生住在蓋好才十年的五層樓公寓中的4樓,公寓配有電梯,外觀氣派典雅,環境單純幽靜,一日收到台北市政府的都更說明會和公聽會的通知,李先生心想才十年的房子怎麼可能都更,置之不理,豈料系爭房屋竟被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劃定在都市更新地區內,房屋將拆除,另蓋一棟摩天大樓。

 

貳、相關法條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6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2款: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参、法條說明

    此條文規定內容抽象,地方政府皆會再依自治條例發布相關之環境評估標準,以利判斷之作業,行政機關認定之處分仍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若命令違反法律或憲法時,法院審理時得依司法院院解字第4012號解釋,得逕認為該部分無效,並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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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例

    王一、王二、王三共同繼承了父親的留下來的土地,應有部份各三分之一,王二、王三長年居住在外鄉打拼工作,王一見土地放著不用也可惜,擅自在上面搭鐵皮屋賣東西,王二、王三回鄉時發現王一使用該土地,王二、王三該怎麼辦?

 

貳、相關法條

一、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

    第1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二、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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