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違章建築相關法律上權利之實務見解 /實習律師王晨忠
一、源起:
(一)依據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統計資料,103年度全台北市違章建築合計4642件,而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資料,截至97年初全國約有46萬件違章建築。這些違章建築得主張哪些法律上權利,對於違章建築的所有人而言,影響不可謂不大。
(二)司法實務上認為,違章建築之所有人得主張事實上處分權、對於所租用基地有優先購買權,但不得主張民法第767條第一項之物上請求權。而違章建築之受讓人不得主張強制執行法第15條排除強制執行。
二、違章建築得主張法律上權利之實務見解:
(一)所有人具有事實上處分權:最高法院[1]認為,違章建築雖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但並非不得為交易、讓與之標的,買受人得因受領交付而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這是最高法院在物權法定主義下,就違章建築所創設的事實上處分權,但不受物權法之保護。
(二)所有人對租用土地之優先購買權:最高法院[2][3]認為,土地法第104條之立法目的在使基地與其上房屋歸屬同一人所有,以盡經濟之效用,並使法律關係單純化,且前開條文所稱承租人,並未排除違章建築之所有人,所以違章建築所有人與建物之基地所有人訂有基地租約,自得本於基地租賃承租人之身分,於所承租之土地出賣時,主張優先購買權。
三、違章建築不得主張法律上權利之實務見解:
(一)所有人不得主張民法第767條第一項之物上請求權:最高法院[4][5][6]認為,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的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758條所明定,此項規定,並不因不動產為違章建築而有例外。違章建築既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則違章建築之所有人尚未取得房屋之所有權。從而自無從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