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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債,妻還?–淺談夫妻財產制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甲夫在外花天酒地而欠債一屁股,勤儉持家帶小孩的乙妻,擔心先生在外所欠之鉅債,

會影響自己與孩子,而擔憂不已,甚至想要用離婚的方式,避免先生的債務拖累自己。

上述案例,存在於社會上不少夫妻間,因其中一方在外欠下鉅債,害怕自己遭到連累,

或是先生擔心妻子被拖累,向妻子提出離婚的請求。

本文將以「夫妻對另一方債務,應否負償還責任」為題,淺談夫妻財產制度之規定。

 

二、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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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航空犯罪之國際公約發展   律師張源傑

 

一、前言:

國際有名之芝加哥公約、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蒙特利爾補充議定書均有航空犯罪和飛航安全的相關規定。在愈來愈多的新形態航空犯罪新態樣產生並且為了保障飛航安全,我國民用航空法及國際相關飛航安全之公約,有再修正之必要。2010年北京公約和2010年北京議定書針對利用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目標進行攻擊的行為,特別規範成為一種新型態犯罪[1]

 

二、美國911事件

因應於2001911日在美國發生的劫機衝撞紐約世貿大樓和華府五角大廈的不幸事件,2010年北京公約對於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或對財產或環境的嚴重破壞者構成犯罪,其目的就是要警告恐怖活動組織和個人國際社會不容忍此類恐怖行為發生的決心。北京公約對於組織或指揮他人實施犯罪者,視為共犯參與犯罪;對於非法和有意協助他人逃避調查、起訴或懲罰的人,也視同犯罪。因此,恐怖組織幕後策劃者和首腦人物於北京公約架構下,亦應擔負刑事責任[2]

 

三、日本沙林毒氣事件

1999年在日本發生了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各國開始擔心恐怖分子將這種手段使用到航空器上。2010年北京公約增加了使用生物、化學和核物質對民用航空進行攻擊和使用民用航空器非法傳播生物、化學和核物質兩個方面的條款。這兩個條款一方面能夠打擊利用這些武器對航空器進行攻擊的行為,同時也將能夠有效阻止這些危險武器落入恐怖分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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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群組聊天室上不當發言–淺談公然侮辱與誹謗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案例

小陳因為遭老闆降職扣薪,於是在LINE的同事群組中,說老闆壞話,
並說 「希望老闆腰扭到」。
本案中,小陳在LINE群組聊天室之發言,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二、刑法規定
(一)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三、本文見解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係指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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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也討不回錢–淺談民法時效消滅制度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更是法律明文規定,但當債欠久了,真的可以不還,

而且還是法律明文規定

「債」是屬於私人間的民事糾紛,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法院通常不會主動介入,

除非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法院始介入當事人間之紛爭。

且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民事上之紛爭,訴訟制度上採所謂的辯論主義,

即兩造間之訴訟上攻防,必須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調查,

為此民事訴訟之被告,須自行提出抗辯事由,法院始得採為裁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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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值低於0.25mg/l,不算酒駕?簡析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近年來,酒駕造成許多家庭破碎,立法院針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從民國97年至102年間,

共修正了3次,不僅提高了刑度,也放寬了構成要件,其法定刑之重、要件之寬,

對於酒駕行為,堪稱是世界上最嚴厲之國家。

在民國102年6月新法之後,民眾多以為吐氣酒精濃度,

只要低於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0.25mg/l),即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

不必負有刑責,至多為行政罰鍰[1]。

本文將簡析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以更正一般民眾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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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擾人清夢-淺談對鄰居製造噪音時之法律上權利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現代人因工作、生活壓力大,據新聞報導所載,國人多有失眠、睡眠品質不佳的情形。

尤其現代人多居住於人口密集的公寓大廈,有時在半夜時,常因樓上或鄰居的噪音,

而無法安穩入睡,長期累積下來,造成精神不濟,甚至造成疾病。

本文將介紹當鄰居製造噪音時,在法律上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還自己一個寧靜的生活。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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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本票裁定與救濟管道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宋姓男子應徵司機,公司要求簽一張空白本票作擔保,他離職時沒討回本票,

疑遭對方在本票填上「二十二億六千二百八十萬元」天文數字,

並向法院訴請本票裁定獲准(屬有效本票),他一夕間背下巨債,不知所措,

生活墜入深淵,堪稱台版「悲慘世界」[1]

 

實務上有許多人並非欠債,僅因某些原因(例如:求職),而簽下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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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企業內部律師的保密義務與吹哨者角色的衝突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吹哨者(whistleblower)是指一個組織團體中之成員,例如:政府機構或民間企業之員工,

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對組織內部所涉之不法行為,予以揭露。

而吹哨者保護制度,即為鼓勵吹哨者勇於揭發組織內部之不法行為,

以保障吹哨者免於受到報復之制度。

 

二、專業人士通報、舉發的必要性

所謂專業人士乃指經長期累積的個人信譽資產,用於確保其查核或陳述是誠實、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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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吹哨者保護制度與專業人士之義務衝突

 

邱冠文律師

一、前言

在英美國家,吹哨者(whistleblower)係指警察發現問題時,吹哨警示的形象。然而,不只是街頭上需要吹哨的警察,在公司集團、政府等任何一個組織當中,往往也需要此一發現問題、糾舉舞弊之角色。美國最早注意到此問題並訂定專法,當時為防範聯邦政府公務員有貪瀆舞弊問題,早在1989年,即制定揭弊者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enhancement act 1989[1]),嗣後各國亦開始注意此問題並仿效美國,針對揭弊者的保護及獎勵,著手進行相關立法工作。

 

二、吹哨者之獎勵及保護必要及運用層面 

徇私舞弊是人性使然,不論在公家單位、私人組織,均存在同樣問題,屢見不鮮。在政府部門,公務員收受賄落而圖利特定廠商之情形,例如雙子星、航空城開發、及問題食用油風暴;在公司組織,經營者掏空公司或進行關係人交易,經理人背信等問題,例如博達、東隆五金、中影案等等,一再登上新聞版面,均提供我們鮮活的例證。為鼓勵人們勇於擔任揭發問題之吹哨者,有必要透過法律、規章,事前明文規定獎勵及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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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人民對警察執法時,以錄影方式反蒐證」之合法性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於民國101年年1126日晚上,高雄2名大學生陳奕新、徐峰翊
因騎乘改裝方向燈及喇叭的機車被林姓及王姓警員攔檢,陳男出示證件時,
徐男隨即拿出手機對
2警錄影反蒐證。林員檢查機車時按了一下喇叭,
陳質疑:「要有搜索票才可以動我的車」,
王員回說:「你如果在錄影就違反偵查不公開,我可以拿法務部的公文給你看。」要求停拍。
[1]
因上述事件,而引發人民對執法的警察以錄影方式反蒐證時,是否合法之爭議。
 
二、相關實務見解
(一)法務部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函示之重點摘要如下:[2]
1、依偵查不公開原則,民眾向司法警察機關檢舉或接受刑事案件之調查時,自不得自行錄音。
2、司法警察人員之隱私權之保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是民眾於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
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之場合自行錄音或錄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原則上應經在場人員之同意,始得為之。
3、民眾如未獲同意而擅自進行錄音、錄影,司法警察人員本得視情節加以制止,
如民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因而涉有刑法第
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者,
自得依法究辦
 
(二)法院見解摘要如下:[3]
1、員警攔停被移送人2 人係因渠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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