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養兒不防老–淺談民法第416條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養兒防老為我國人固有之觀念,惟近年來,因社會價值之變遷及大環境經濟不佳,許多年輕一輩難以糊口,自給自足,惶論孝養父母長輩。更有甚者,長輩在生前贈房產與子孫後,子孫以為財產已到手,竟棄長輩於不顧。

日前就有新聞報導[1],8旬老婦將房地贈與兒孫,卻不滿子孫未盡扶養義務,打官司要求撤銷贈與。台北地院判決兒子敗訴,應將房地還給謝女。

 

二、法律規定

長輩於生前將其房地贈與兒孫,依民法第406條之規定,屬贈與契約。

而立法者基於我國固有之倫常、重視孝道精神、避免贈與人於贈與後反無所依之情形,特設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賦贈與人有撤銷權,使長輩在兒孫不孝,欲討回房產時,得依此規定撤銷贈與。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大樓社區得否養狗?淺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3條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現代人受少子化的影響,部分居住在都會區大樓的住戶,會在自己住處內養狗,

但狗有時會吠叫擾人安寧,或是其排泄物之惡臭飄散,致鄰居生活品質受影響。

同社區之其他住戶,有無法律上依據,解決上述問題。

又住戶在養狗時,社區規約並未明文禁止,嗣後則因住戶抗議,而於規約中明文禁止飼養寵物,其效力是否有溯及適用等問題。

 

二、法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淺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新修法(二):偶然監聽之證據能力  /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在討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新修法前,先思考如下案例:調查局因某甲涉犯毒品案,依通保法規定,在取得法院許可之通訊監察書後,對某甲進行監聽,在監聽過程中偶然聽到某甲為進行毒品交易,與某乙另涉貪污案件,又遇然聽到某甲在某丙閒聊時,另涉通姦案件,試問在日後對某甲所涉之貪污案件、通姦案件進行訴追審判時,因偶然監聽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二、偶然監聽證據能力之法律規定:

通保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故有關通訊監察所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應優先適用通保法之規定。

關於偶然監聽所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舊法下並無規定,實務多以最高法院97台上2633判決:「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節錄)。」所揭示之意旨為判斷標準。

而新通保法第18條之11項規定「依第5條、第6條或第7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除非是於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者」,綜合觀之,可見新法乃將實務見解為明文化。

按所謂「關聯性(相關性)原則」,此原則即通保法第5條「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之規定。亦即法條所列舉之重罪尚須符合「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充足之犯罪嫌者」始足當之。

 

三、結論:關聯性原則將造成過度保障被告權益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淺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新修法(一):調閱通聯記     /   實習律師李秋峰

前言:

因峨眉街停車場雙屍槍擊命案,主嫌陳福祥已遭鎖定後,警方卻還要等48小時才能調閱通聯記錄。而台北市長柯文哲於受訪表示,建議監聽及調閱通聯記錄的行政程序可以先斬後奏、改採登記制,引發侵犯人權之爭議。

 

一、法律規定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之1: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節錄):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之急迫原因消滅後,應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租屋為違建,房客得否終止契約?  

 

一、前言

近日來,因屢傳違建失火之重大公安新聞,社會對於違建長期潛在的公共安全問題,要求政府強力拆除之聲音,如潮水般在各地迅速漫開,而各地方政府為回應民意,對於違建問題,多採取強制拆除之強硬態度。

新竹市金山街一帶,因擁有鄰近新竹科學園區之地利優勢,許多外縣市來到竹科工作的工程師,多在金山街租屋。

因有龐大的出租利益可圖,許多屋主不顧公共安全,加蓋樓層以謀更多出租空間,而於日前新竹市政府公告違建名單,單單金山街一帶竟有高達102件之立即危害公共安全、交通之大型違章建築,被列為新竹市府優先拆除的對象[1]

 

房客在新竹市政府公告後,得知自己所承租之房屋為列管優先拆除的對象,擔心自己住在違建而有安全之虞,且將來拆除時被迫另尋租屋,便想提前和房東結束租約關係,搬離承租處,此時便有房客不知得否以「租屋處為政府所公告拆除違建之對象為由,主張終止契約」的疑慮,前來諮詢?

 

二、法律規定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前言:

台商甲在大陸侵犯台商乙之台灣已註冊商標,惟該商標尚未於大陸註冊,由於商標權係採屬地主義,其保護僅侷限於該國之內,而不及於該國領域之外。因此,乙除了盡速於大陸註冊商標外,是否有其他可以主張權利之法律依據?

 

一、我國商標法採屬地主義,依我國商標法取得商標權之人僅能於我國法律效力所及之境內主張商標權之保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0條規定:「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但臺灣地區之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因此,我國商標權人所享有之商標如於大陸地區遭他人為混淆誤認或減損該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使用之情形,由於事發在大陸,而大陸並未保護系爭尚未於大陸註冊之商標,無法依我國商標法向行為人主張權利。

 

二、按民國8634日司法院(86)秘台廳司三字第04872號函即說明:「……() 臺灣地區人民著作在大陸地區受臺灣地區人民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 民事管轄權部分:臺灣地區人民為被告,如在臺灣設有住所,則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2 民事實體法適用部分:上開事件乃臺灣地區人民相互間之民事事件,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亦無涉外因素,應適用臺灣地區著作權法之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著作在大陸地區受大陸地區人民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 民事管轄權部分: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無住、居所,侵權行為地復在大陸,臺灣地區法院對其起訴事件無民事訴訟法第一條之管轄權或第十五條規定之管轄權,亦無從移送予有管轄權之法院,是原則上法院應以無管轄權駁回原告之訴。惟若大陸地區人民有財產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法人有分公司或事務所、營業所在臺灣地區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條及第六條之規定,臺灣地區法院仍應認為有管轄權。2 民事實體法部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應適用損害發生地之規定。惟如其侵權行為事實跨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者,依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以臺灣地區為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應適用臺灣地區著作權法之規定。……」

 

三、因此,參照上開司法院之函釋意旨,臺灣人民於大陸地區有發生著作權受侵害時(解釋上亦可適用其他私權利受侵害之情形),如行為人為臺灣人民,我國法院自有管轄權並應依我國法(例如著作權法、民法)為審理,不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0條規定;如行為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時,原則上應以大陸地區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並依大陸地區之法律(例如中國侵權法)為審理,但行為人在臺灣有財產或是住、居所且侵權行為事實跨連兩岸地區者,則仍得以我國法院為管轄法院並依我國法為審理。

 

結論:中華民國國民之著作、商標、專利等私權利於大陸受侵害時,侵權行為人若亦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是大陸人民於台灣有財產或分公司、營業所等,中華民國法院仍得以管轄審理該案件。因此,乙得於我國對甲之商標侵權行為起訴主張權利。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法規新訊】摩洛哥-新工業產權法(no. 23-13)

眾律國際法律/專利商標事務所編譯室

 

為了使摩洛哥工業產權提升至國際水平摩洛哥新工業產權法(no. 23-13)主要目的係修正舊工業產權法(no.17/97),該法案已於20141218生效

新法並於2015115號公告於官方公報。

 

新法摘要如下:

  1. 無論是商標、專利、或者設計,現在皆需要先進行實質審查
  2. 新的異議程序
  3. 海關現在可以針對涉嫌仿冒的商品,不單禁止其進口,亦可禁止其出口及運輸
  4. 現在無論是針對專利、商標或者設計皆可提出分割案,但可能會延遲設計的揭露。
  5. 申請中的案件亦可進行授權及移轉
  6. 接受與微生物(Micro-organisms)相關的專利申請
  7. 設計專利有了新的保護期限。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五年,可延展兩次,保護期限最高長達15[1]
  8. 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可對商標的絕對異議事由提起異議

 

 

最主要的變化在於發明專利系統的改良合併國家商標系統改良國家工業設計系統、及落實智慧財產權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前言:

   「醫療行為」屬「醫療糾紛」的重要判斷事項,自從民國自從民國87年馬偕肩難產案件適用消保法後,「醫療行為」是否屬「服務行為」不僅觸及「專業自主」與「顧客至上」的「醫病關係」核心價值爭議,是醫界面對「醫療糾紛」時心中深切的負擔,更是醫界與法界或消費團體共同討論與爭議的議題之一 。尤其近年來「醫療美容業」急速擴張,經營模式及衍生糾紛使「醫療行為」與「服務行為」的界線如何釐清再度成為焦點。

 

區辨「醫療行為」與「服務行為」的問題意識

 一、傳統醫療行為的特殊性:

   「醫療行為」是「醫病關係」與「醫療糾紛」判斷的基礎。因為醫療過程的高專業性、不確定性、侵害本質性…等特質,使得法律在處理「醫療糾紛」的爭議及責任歸屬時,有異於其他類似法律關係判斷的特殊考量,例如醫療法第82條第2項的修法[1]、告知說明義務的發展、醫療常規為過失認定標準、舉證責任在民事訴訟程序的適用。

傳統「醫療行為」係指就醫目的主要係針對「疾病」的預防、治療及後續復健等處理所概括的整體程序。另從衛生行政機關函釋[2]定義亦可知,醫療行為依目的不同可區分為兩大類型:診斷目的、治療目的。該定義輔以行政函釋個案判斷或許可涵蓋傳統的醫病關係存續中所產生的醫療行為。

 

  二、醫療行為逐漸商業化: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摩洛哥(Morocco)與歐洲專利局之「生效協議」(validation agreement)201531日起開始生效

 

除了歐洲專利條約(EPC)的會員國外(Article 2(2) EPC),歐洲專利亦有可能在非會員國生效為本國專利。

 

2010年起,歐洲專利局(EPO)與摩洛哥工業與商業財產局(OMPIC, Office Marocain de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et Commerciale)積極進行雙邊合作,商談簽署「生效協議」(validation agreement)。透過摩洛哥的立法程序,201531日起,歐洲專利將可進入摩洛哥,在繳交必要規費與文件後,歐洲專利申請人將可於摩洛哥取得專利權保護。此次協議生效,將是「生效協議」的首例,並且將歐洲專利的影響範圍拓展到歐洲以外地區。對於此項協議,摩洛哥當局認為將有助於該國專利制度與國際的接軌。

 

除了摩洛哥之外,目前尚有幾個會員國正在與EPO商談簽署「生效協議」,其中突尼西亞已於201473日完成「生效協議」的簽署,預計短期間內歐洲專利也可以在突尼西亞國內生效。

 

 

參考資料: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4年歐洲專利局受理申請數初步統計

 

歐洲專利局於2015115日公布2014年受理申請數之初步統計,各項數據摘要如下:

1.          歐洲專利申請案已經連續第5年呈現增長,並於2014年達到新的高峰。2014年度共                 受理超過273,110EPC專利申請案,相較於2013年增長率約3%

2.          來自歐洲的申請案呈現穩定,僅增長0.3%

3.          來自美國的申請案快速增長,增長率約6.7%

4.          來自中國的申請案大量增長,增長率約16.8%

5.          來自韓國的申請案呈現穩定,增長率約1.4%

6.          來自日本的申請案呈現衰退,衰減率約3.8%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