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伊朗的商標制度介紹~附上伊朗商標局簽發的商標證書


I. GENERAL
A. Rights Afforded by Registration
1. 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 
2. 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 
3. 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服務,皆須進行商標註冊。

B. Time Frame for Obtaining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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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書與著作權之關係

實習律師  陳宇瑩

一、前言

網際網路的發達,使得傳統閱讀的形態已經面臨改變,越來越多人選擇利用電子資訊產品設備下載電子書,並在裝置上進行閱讀,取代傳統的紙本模式,電子書的便利性已受到大眾的喜愛,然而這當中涉及相關著作權法之問題,其中電子書之製作應合於法律規定避免觸法。

二、電子書製作

(一)製作電子書

出版書籍時,作家與出版社通常會簽訂合約,進一步取得書籍出版授權,此時出版社與著作權人所簽訂的契約可能有獨家重製發行契約或是專屬授權契約,兩者之差別在於著作權人仍否保有重製、發行權利,在專屬授權契約之情形下,著作財產權人本身也不得將書籍重製、發行予以利用;然而在獨家授權重製、發行契約之下,原著作財產權人自己仍然可以將書籍加以重製、發行。

然而簽訂著作授權契約,出版社的權利是否將擴張及於製作電子書的權利,過去在美國曾經出現爭執,而在我國,依據著作權法§37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如果再授權契約當中,沒有明定授權範圍包含電子書,則依據著作權法之規定,應該推定為未授權,如此對著作人保護較為周全;因此電子書之授權依著作權法解釋,應該需要特別明定,否則不包含在授權契約範圍內。

(二)下載電子書

又電子書在相關網路平台及電子書網站上,提供消費者付費下載,如果沒有依據正當管道下載電子書籍,而是利用非法方式進行下載,此時可能構成著作權法§80-2侵害防盜拷設施行為,並需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是若該電子書籍,已經不再具有著作權,例如史記、三國演義等,在網路上進行下載,亦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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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時程:

申請受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一年內結案。

答覆審查意見期限2個月,延期答覆者,優先審查程序中止。

 

二、加速審查申請人:

發明專利申請人

 

三、申請受理要件:

(a)   需為電子申請案

(b)   符合的技術領域(65號方案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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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

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 9 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二、規費:

事由 3 每件需繳納規費新台幣 4000

一併申請提早公開者,提早公開每件規費新台幣1000

 

三、加速審查申請人:

需為發明專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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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經理人究竟是「雇主」還是「勞工」?  律師張源傑

 

 

 

前言

 

甲公司擬聘請專業經理人經營公司業務,該經理人究竟為「雇主」抑或「勞工」,於勞保及健保之實務上不盡相同,其區別之實益在於甲公司負擔該專業經理人之勞健保費相差甚鉅[1]。本文就目前實務之判斷標準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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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律身為社會規範之最後防線,管制之範圍觸及社會結構中各領域,扮演形成政策、協助執行、規範監督之多元角色。尤其在專業領域之政策形成或變動,涉及專業慣行與專業自治的介入干預,相關法律的擬定或修改應更嚴謹與客觀。

「病歷中文化」因相關團體與立法委員推波助瀾下,於近日再度經由立場對立的雙方攻防,而成為媒體焦點。然而,「病歷」在醫療過程中,不論事前評估、事中決策或事後之爭議,皆屬不可或缺的核心紀錄。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六條、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醫療法第六十二條等規定可知,「病歷」資料係屬賦予特別強化保護之「特種」個人資料。由此可知,「病歷」之記錄、保存、使用、取得…等皆需高度審慎為之。

 

病歷的目的與分類:

「病歷」是醫療行為及過程中最重要的紀錄,病歷記錄的主要目的係為了能使以病人為核心之就醫資訊集中整合,讓整體醫療團隊能有效率的溝通協調相關醫療行為。其內容大致可區分為醫事人員與病人的互動內容(問診、手術、照護過程)、專業判斷(心電圖、超音波及其他影像檢查的判讀)等主觀紀錄及其他檢驗、藥物使用、生命徵象等客觀紀錄。

依臨床實務通常之應用,綜合相關法規[1],[2]觀之,病歷資料包括的範圍可區分為:

狹義: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醫療法第67條第二項、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一項)

廣義:除上述病歷外,尚包括醫療、健康檢查等使用醫療資源相關的所有紀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一款、該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二項、第五項)。

另依使用目的分類,則可區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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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及利亞商標制度介紹與商標證書

I. GENERAL
A. Rights Afforded by Registration
1. 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 
2. 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 
3. 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服務,皆須進行商標註冊。
4. 然而,如果在後商標於註冊商標註冊之前即已經連續使用,註冊商標所有權人不得限制其使用或者註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B. Time Frame for Obtaining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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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可以打廣告嗎?

實習律師 陳宇瑩

一、前言

平時在電視上與廣播中,時常可以看到許多藥品的廣告,但是卻很少看到在宣傳醫院的廣告,過去大家對醫院的認知是生病才會去的地方,如果在路上、電視上看到醫院的廣告,首先會覺得醫院希望大家生病,再者可能認定醫院風評不好或是醫術不佳才會有宣傳的需求,但是隨著社會整體與醫療產業的轉型,許多醫療機構已經不單純治病,新型的「美容整形診所」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現,因此現在不時的可以在路上看到相關的廣告,究竟醫療機構是不是能夠打廣告,以下說明。

二、醫療法

依據醫療法第85條以下之規定,原則上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並且內容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廣告原則上依法只可彰顯醫療機構的名稱、醫師姓名、診療科別等營業相關資訊,如果想要更進一步包含其他資訊時,則必須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容許登載或播放之事項才可。

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容許之內容包含(一)疾病名稱。(二)診療項目、檢查及檢驗項目。(三)醫療儀器及經完成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四)醫療費用。因此從相關規範可以看出,我國對於醫療機構之廣告管制相對嚴格。

另外如果要以非本國語言廣告以下內容時(一)分項醫療服務或組合式醫療服務項目、費用及其優惠措施之說明。(二)結合相關業者共同提供之服務項目、費用及其優惠措施之說明。(三)其他有關服務特色之說明,則需要事前報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三、網路上之廣告

除了平面、電視廣告之外,網路廣告另外訂有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網站上的廣告在未違反醫療法第103條所規定的三款情形下[1],廣告的內容不會受到醫療法第85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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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名下土地移轉登記給別人,就可以避免被債務人執行嗎?-消極信託及借名登記契約

 邱冠文律師

 

前言

詹姆斯坐擁數筆房地產,並且擔任公司高階研發主管,可謂人人稱羨。由於專業能力素為業界讚許,受到同行高薪挖角。不料,前公司不滿挖角行為,發出存證信函,指謫其違反當初曾簽訂之離職後兩年內競業禁止條款以及妨害公司營業秘密,主張數千萬之賠償。

詹姆斯接到信函後,晴天霹靂,擔心一旦涉及訴訟,其名下房地產恐遭到查封,甚至敗訴時將遭到變價拍賣。且詹姆斯對於祖先留下之土地極為看重,為免愧對祖先,徹日苦思,靈機一動,想將土地移轉給他人,如此縱使涉及訴訟,亦不至於影響土地部分。

把名下土地移轉登記給別人,就可以避免被債務人執行嗎?法律上之規定如何?以下介紹之。

 

一、以信託方式為之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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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管不管?如何管?釐清近日迷思並予建議

 

邱懷祖

 

 

一、案件事實

 

據報載及訪談資料[1]Uber在台招攬車輛從事汽車運輸服務,其初期營運模式是與汽車租賃公司合作,由於高級出租車並非隨時出勤,與其停放在車庫中閒置,不如加入Uber的共乘網路,更能隨時利用、發揮車輛價值;後期則因為汽車租賃公司車輛數目不足,且不能與Uber完整緊密配合,為了擴大營業規模,Uber改於官方網站上招攬白牌車,由一般民眾駕駛自用車從事載客服務,Uber配發駕駛專用的智慧型手機,並利用系統抽取傭金。

 

Uber目前的爭議在於,交通部用監理計程車與租賃車的方式看待Uber,認定Uber實際從事汽車運輸服務,應登記為汽車運輸業而未登記,故依公路法規定,對Uber及加入Uber的自用車駕駛人開罰;其隱藏的風險則在於,Uber若內部控制風險的機制不良,未來若發生消費糾紛,甚至是司機具犯罪前科而Uber不察,乘客的財產與人身安全都有受損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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