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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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下允許的防衛措施

黃文政*

 

 一、               前言

 

如果一個國家走向貿易自由化不可避免,其國內比較不具國際競爭力的產業怎麼辦?是不是開放後只能面臨外國商品或服務無情的挑戰?從國內企業的角度出發,也許作為法務還能做一件事,那就是幫助老闆遊說政府針對其外國競爭對手,發動防衛措施。一個耐人尋味的事實是,自我國加入WTO後,防衛措施從未被使用過。

 

二、               WTO下防衛措施要件之簡析

 

當一個WTO會員因為其在WTO下的市場開放承諾,導致某一產品的進口突然大增,而這個大增並無傾銷或補貼等不公平貿易情事,並且這個增加無法事先預期,並導致該國出售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產業嚴重受損或有嚴重受損之虞時,該會員為暫時保護其出售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國內產業,可以實施防衛措施,暫時提高進口商品的關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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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建築物室內裝修爭議,保障民眾權益

內政部公告「設計委託及工程承攬契約書」新版範本,供民眾參考

 

邱冠文 律師

 

l   前言

房屋裝修是每個人都可能碰到的問題。舉例而言,房子住久了,開始產生漏水、建材損耗、牆壁龜裂問題;亦或家中有新成員,需要重新裝潢;換屋時,對於原先房屋格局之調整和裝潢等,均涉及建築物室內裝修。

 

裝修涉及建築物結構之調整,為免影響建築物安全之公共利益,法律有加以規範之必要。依照建築法第77條之2,對於建築物室內裝修設有明文規範。依該法規定,室內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不得有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對民眾隱私權之保護設施之情形;且應向各縣市主管機關(例如工務處、建管處)申請審查許可,為避免政府人力不足問題,政府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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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懷祖

 

 

三、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修正之簡評

 

() 修正案值得肯定

 

罕病法自2000年立法之後,歷經20052010年兩次修法,2014年所增刪修幅度相較過去更大,從事第一線實務工作的罕見疾病防治基金會也回應認為,此次修正與病友權益高度相關,非常值得肯定。

 

由罕病病患的角度而言,此次修正強化了政府罕見疾病審議會專業程度,且必須主動提供病患心理支持、生育關懷服務。針對過去健保未能給付的支持性與緩和性照護,病患能獲得衛福部適當範圍的補助。修正新法也保障其能取得所需藥物,加速罕病藥物納入健保給付的審核流程,建立緊急供藥機制,縮短用藥等待時間,避免發生用藥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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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2014年修正介紹與簡評(上)     /邱懷祖

 

 

一、我國罕見疾病之現況

 

依衛福部內部截至20149月之統計,罕見疾病藥物計86項,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品目計40項,國內確診檢驗補助項目計24項,通報罹患公告罕病個案計8855人,並於201412月底公告罕見疾病計達205[1]。就上述我國罕見疾病之現況,衛福部透過健保給付及罕病醫療補助雙重方式,加強病患之醫療照顧。

 

二、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修正概述

 

() 本次修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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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WTO規範下可行的政府補貼

聚焦於何謂「財務條件改善」

黃文政*

  

一、               前言

補貼被各國政府大量地採用,用以追求各種經濟、社會或文化政策,但是在WTO法下補貼如何被認定,企業法務很少有正確的認知。從企業的角度出發,當然希望自己產業可以得到政府的補貼,以有助於其在國內或外銷市場上的競爭。然而,從維繫全球貿易公平的角度,某些政府補貼可能會被認為違反WTO規範,因此遭到進口國課以反補貼稅,使廠商原本受政府補貼的美意落空。本文的目的,即在幫助企業法務評估,倘若自己的企業已得到政府補貼,是否有可能其出口產品在外國重要的市場被外國政府控以違反WTO協定規範,遭受反補貼稅之課徵。

 

二、               WTO規範下的補貼認定

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the SCM Agreement)1.1條,所謂補貼,是指由政府或其他公權力主體授予特定產業與廠商的利益,使其財務條件改善。

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the SCM Agreement),並非所有補貼都被禁止,除了出口補貼原則上受禁止,其他補貼除非是給予特定產業與廠商,且「實質」傷害其他WTO會員國內產業的利益或使其有「實質受損之虞」時,方才允許進口國政府對受補貼產品課以反補貼稅。進口國政府課以反補貼稅須滿足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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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在社群網站上的犯罪行為,可能在台灣各地被告

實習律師 陳宇瑩

壹、前言

先前文章提及,按讚也有可能被告的案例,更進一步本文試圖討論,在社群網站上所發表的動態,如果有涉及刑法上誹謗罪、妨害名譽等罪時,究竟管轄法院應該要如何認定為宜呢?以下進一步討論。

貳、刑事訴訟之管轄

刑事訴訟之管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因此愈提起告訴之前提即為提起訴訟之法院具有管轄權。

1.被告住、居所地:此較無疑問,此即為以原就被之原則。

2.犯罪地:與民事案件較為不同之地方在於,犯罪地之法院也具有管轄權,另外犯罪地之認定,則是參照刑法第4 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可資參照。

參、網路犯罪之管轄

過去以來,網路犯罪之管轄權,法院曾經有不同之認定標準,其一為綜合參考所有因素之折衷說,其二為依據刑事訴訟法法條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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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買賣行為之效力?

實習律師 陳宇瑩

案例

甲於行經地方道路,因闖紅燈將機車騎士乙撞至半身不遂,甲為了避免負擔大量的賠償額度,因此欲脫產,於是甲就名下之豪宅一棟和表弟丙之間假裝進行買賣,而在事過境遷之後甲欲請求丙將豪宅回復登記於自己之名下,但表弟丙拒絕之,此時甲該如何進行救濟?

 

二、依類型區別

(一)假買賣

如果甲丙之間的豪宅買賣交易為假買賣,也就是雙方皆明知而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時,該買賣契約無效,也就是甲丙兩人之間之房屋移轉登記行為均屬無效,依據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依據法律之規定,必須表意人甲與相對人丙均明知且故意為不符真意之表示,是甲、丙有不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之意,買賣契約為無效。

此時甲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塗銷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訴,將豪宅之登記改至甲之名下。

(二)假買賣真贈與

而若是甲與丙之間買賣豪宅契約當中,若甲和丙之間雖然沒有買賣之意思,但當中甲因為與表弟交情要好,因此欲將豪宅贈與丙,此時雖然買賣契約無效,隱藏在其中之意思並不會因此無效,依據民法第87條第2項:「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也就是雖然甲丙之間買賣為假,贈與為真,其中贈與契約仍屬有效,不會因為買賣契約無效受到影響,然而需注意的地方是,此時當中隱含之贈與契約規定既然有效,其需遵循贈與相關規定,換言之,若需繳納稅捐,甲丙仍要負擔繳納稅捐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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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A反仿冒貿易公約之介紹(三)

─刑事執行條款與TRIPs之比較

律師 邱冠文

 

(承續前篇)

六、刑事執行

 

在刑罰執行的部分,反仿冒貿易公約(ACTA)在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基礎上,擴大了對於刑罰執行之範圍,從行為之認定到刑罰之執行機制均有所著墨,且賦予主管機關職權調查之權力(ACTA公約§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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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協定」談判

─以智慧財產權保護核心─

 

黃文政*

 

一、               前言

 

杜哈回合談判停滯讓美國與歐盟重返自由貿易協定談判舞台[1],美國除了藉由主導跨太平洋經濟夥伴協定以求實踐其亞洲再平衡戰略外,也於去(2013)年起與歐盟開始就雙邊的自由貿易與投資事項開啟全面的經濟整合談判。美國與歐盟都企圖藉由囊括全球重要經濟體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主導後杜哈時期、下一代的全球貿易規則[2]。眾所周知,一旦美國與歐盟就雙邊自由貿易與投資協定達成共識,幾乎形同已開發國家集團對下一代的全球貿易規則達成共識,勢將影響後杜哈時期的全球貿易規則談判走向[3]。本文以下擬向華人世界介紹「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協定」談判,並將焦點集中在智慧財產權保護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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