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網域爭議處理機制以及案例簡介(二)

實習律師邱冠文

 

貳、案例分析


(續上篇)

3.決定之標準

依據我國財團法人網路資訊中心TWNIC所制定之網域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對於網域爭議之審查判斷,可以下表表示

網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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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爭議處理機制以及案例簡介(一)

眾律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邱冠文

 

壹、網域爭議之背景以及爭議處理機制簡介

 

透過輸入網域名稱,得以連結至指定網頁。因此企業往往希望能夠將公司網域名稱與其商標、事業名稱或人物姓名作連結,如此大眾輸入該公司商標、姓名時,即可正確連接到其所設置網頁,具有一致性,不致造成混淆。

 

然而網域名稱不能同時提供數人共用,在網路蓬勃發展之趨勢下,網域爭議層出不窮,衍生出到底誰有權利使用網域名稱?如何防範惡意搶註網域再高價販售圖利的行為?等諸多問題。為了有效管理網域名稱,建立網域爭議處理之迅速而有公信力之機制,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1999年提出網域名稱程序之期末報告,建議國際上負責全球網域名稱及IP位置識別標誌之組織ICANN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建立統一之爭議處理政策,以因應網域爭議問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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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之新挑戰-3D列印技術

實習律師 陳宇瑩

 

壹、前言

3D列印技術早就在科技產業中廣為人知,隨著3D列印相關專利技術陸續在2013年到期後,發展不可限量,因為當3D列印相關的設備成本隨之降低,未來家家戶戶擁有3D列印機器可能就如同擁有洗衣機般平凡,帶出新的商機。

然而3D列印機器的普及,也將帶來許多影響,就像是過去網路的出現,嚴重衝擊整個影音光碟產業一樣,因為民眾不再需要購買實體的CD、DVD,而是只要透過網路平台下載相同的數據檔案,就能夠不花費一毛錢即可得到相同的內容,因此引發了智慧財產權的爭論,至今仍然尚未找到一個好的方案解決相關問題。

是以新的3D列印技術尚在發展之際,或許能夠藉由觀察3D列印技術的相關智慧財產權問題,與過去影音光碟問題加以比較,試圖找出新的解決方案,不要再讓新興3D列印技術陷入智慧財產權傳統爭議,影響其發展性。

貳、3D列印技術簡介

一、3D列印定義

3D列印主要是將設計圖之內容,透過3D列印機器,將設計圖透過層層堆疊方式製造出成品,過去的列表機所呈現的是2D平面,而3D則將輸出轉化成立體形式,不需要事先透過大型機械、事先開模等,而是可以利用塑膠等材質,堆疊完成立體產品之製作。因此3D列印又稱為「積層製造」或是「直接數位製造」[1]

二、用途

目前3D列印技術使用的材料多以塑膠、樹脂、金屬等無生命體為主,但目前也有朝向生物科技材料方向進行,未來出現3D列印生物組織也並非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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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排華事件之省思:台越投資促進及保障協定之侷限

 

黃文政*

 

一、      事實背景

 

今(2014)年5月越南爆發大規模的排華事件,雖然是因中國大陸與越南於南海爭議水域的紛爭而起,實際上排華卻可遠溯至越南於1970年代初建國時即有排華運動。在本次事件中,儘管我國並非直接衝突方,台商在越南的投資包括工廠在內卻嚴重受損,本文擬透過對現行「台越投資促進及保障協定」相關條文之解析,說明台商向越南政府求償可能面臨之限制。

 

二、      簡析「台越投資促進及保障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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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食品對人格權侵害的現行民法救濟手段(2)-侵害排除與代執行

2014年11月27日 20:58
 

[預告] 黑心食品對人格權侵害的現行民法救濟手段(3)-請求權基礎與訴之聲明

范國華*、陳仁豪**、黃文政***、邱冠文****

 

一、          前言

 

新北市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讓許多人非常失望,消費者僅僅獲得依購買單據計算飲料購買金額的微薄賠償[1]。判決的關鍵在於,消費者一方很難證明自己的健康權因飲用塑化劑飲料受有「損害」。許多人因此認為,民事法在食安事件中能扮演的角色相當有限。然而,民法不只提供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如能排除消費者因飲用塑化劑飲料所受身體權之侵害,才是真正正本清源解決問題之法。在這次食安事件中,我們若因食用問題油導致戴奧辛或其他有毒物質進入體內,真正的解決之道,應該是從哪裡來就回哪裡去,將我們因食用問題油可能殘存體內的有毒物質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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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推薦文之法律責任

實習律師 陳宇瑩

 

一、前言

根據相關新聞報導,最近許多部落客的公正性頻頻受到質疑,而在更早之前也曾經因為部落客沒有說明其收費撰寫推薦文,受到許多粉絲的撻伐,身為專業的部落客到底有沒有義務說明其撰寫的文章哪一部分屬於收費廣告,或是推銷的產品是否受到法律的規範等問題,其實可以從相關法律規範了解部落客之義務。

二、部落客推薦文之相關規範

科技的進步,讓人們的交易型態也隨之改變,並且廣告的形式也變得越來越多元,過去比較常接觸到的廣告形式,比較偏向廣告商自行宣傳,接著也會看主打的消費群找明星代言,但除了上述的情形之外,現在還有很多的廣告隱身在部落格當中,像是介紹餐廳、美食、衣服、美裝等等,部落客透過自身試用經驗,再詳加介紹推薦,部落客的推薦商品或許為自身消費購買,另一部分可能是廠商提供產品並付費給部落客,請部落客在部落格上進行宣傳,而此種形式傾向於「薦證式」廣告類型。

(一)公平交易法

1.而薦證式廣告目前已經規範至公平交易法之下,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IV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V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2.因此部落客在網路上張貼文章,發表自身對於產品的使用經驗、意見等,如果在明知道所推薦的產品係有瑕疵或是會帶來危害的情形之下,仍然進行推薦時,則推薦產品的人需要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換言之,薦證者的賠償責任與廣告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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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邊服務貿易協定對我國可能之衝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政

2014.11.25

 

一、               前言

 

許多人對於太陽花運動引發對兩岸服務貿易協定的爭議,記憶猶新。一時間,服務貿易協定似乎成了一種人們眼中的毒藥。然而,實際上目前國際間最受矚目的服務貿易協定,是「複邊服務貿易協定」(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 TISA)談判[1],我國也是談判國之一,你知道嗎?

 

所謂的複邊協定,國人最熟知的,應該是日前APEC會議中美中兩強達成共識的「複邊資訊科技協定第二代」(Informational Technology Agreement II, ITA II)談判[2]。然而,實際上相較於以擴大IT產品零關稅的內容的「複邊資訊科技協定第二代」(ITA II)談判,「複邊服務貿易協定」(TISA)可能引發的爭議更深。本文的目的,是在進入更複雜的複邊服務貿易協定談判爭議前,幫助企業與民眾先了解,何謂複邊貿易協定,「複邊服務貿易協定」談判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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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撤回通姦罪告訴,效力及於全部

實習律師 陳宇瑩

一、前言

在我國由於尚未將通姦罪除罪化,因此外遇事件之丈夫或妻子,可以依據刑法第239條規定,向其妻或是其夫及小三提起妨害家庭之告訴;但通常在對配偶及小三提起告訴之後,配偶或許會基於維持家庭和諧等原因,撤回對另一半之告訴,然而在刑事訴訟法之告訴不可分之規定底下,特別針對通姦罪設有告訴不可分之例外規定,以下將就法律規定以及容易發生之錯誤情形加以說明。

二、刑事訴訟法之「告訴不可分」規定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此即為「告訴主觀不可分」之原則,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共犯一人所提起之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撤回告訴者,基本上亦同。

(二)然而告訴不可分之情形下,同法第二項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立法基於維護家庭的和諧,因此當告訴人對配偶撤回告訴時,效力不會及於相姦人;換言之,小三與小王不會因為「配偶」撤回對另一半之告訴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告訴不可分之規定。

三、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項之配偶,不及於「前配偶」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0號判決中,「前配偶」撤回對於其妻之告訴,由於不再具有「配偶」身分,因此檢察官對於相姦人之起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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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分期、真貸款之交易糾紛(三)

眾律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邱冠文

 

2.3 消費者勝訴之判決介紹(台北地方法院97年北小字第1234號)

 

事實概述

消費者接受亞力山大健身中心業務員邀約,購買為期2年之「全國運動卡2年VIP」商品,簽約時業務員並未說明代為向銀行辦理貸款之部分,嗣後亞力山大既因經營不善倒閉,導致消費者無從使用健身中心設施。嗣後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消費者支付剩餘款項。消費者主張,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之帳款疑義處理程序,消費者於此一情形,得停止繳付,並援引外國法,認為對亞力山大之抗辯應得延伸對抗銀行,始符合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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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分期、真貸款之交易糾紛(二)

眾律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邱冠文

 

2.2 我國實務判決解析(消費者敗訴部分)

 

過去實務判決,在缺乏法律明文依據下相對保守,固守債之相對性,並認為限制消費者向銀行抗辯之定型化契條款並未顯失公平,而判決消費者敗訴,介紹如下。

 

  • 巔峰電信吸金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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