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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日本專利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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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廳審理上訴部致力提升裁決品質

日本專利廳(Japan Patent Office, JPO)之審理與上訴部(Trial and Appeal Department, TAD)公告裁決品質統計。JPO指出,近年來TAD的裁決經上訴後,至智慧財產法院(IP High Court)仍有良好的維持原判決紀錄[1]

TAD審理之案件,依事件類型可區分為:

  • 專利審查官「核駁專利之處分」撤銷,經上訴有80%維持TAD裁決。
  • 「專利無效」爭議經審理之裁決撤銷,經上訴有70%維持TAD裁決。

TAD並採取多種提升可靠度的措施。例如,每年TAD會針對被認為具有重要性的裁決,邀請JPO內、外部實務人士,從實務角度進行研析。

審理與上訴部(Trial and Appeal Department, TAD)是JPO下轄的部門,主要負責兩項任務。其一,為專利的上級審查,對於審查官的專利核駁合適性進行裁決。其二、對於智慧財產爭議提供提早爭解決機制,審理有關權利有效性與貢獻等智慧財產爭議事項。整體而言,TAD之目的在於確保權利被妥當的授予保護。

在日本程序架構下,TAD將扮演初審之位階,其裁決能夠像智慧財產法院(IP High Court)上訴以進行救濟。若專利經審查後核准,進而產生有專利侵權的問題,相關當事人則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權利實施、權利侵害之訴訟。TAD與地區法院判決,均可直接向智慧財產法院上訴。

程序中,會由3至5位行政法官組成法庭對一案件進行審理,由其中一位擔任主要行政法官。儘管如此,若有需要JPO也將由專家依職權進行調查。1月26日,JPO公告了英文版TAD制度介紹手冊[2],此外,TAD也透過JPO網站提供審理/上訴裁決的英文翻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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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專利申請案同樣被區分成發明(特許)、新型(實用新案)及外觀設計(意匠)三種,其中發明的定義是指利用自然法則的具有高度技術思想的創作,新型的定義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外觀設計的定義則是指能夠引起視覺上美感的物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此外發明及設計需要通過實體審查後,才能取得專利證書,而新型則只需要通過形式審查,便可取得新型專利證書。

  具體來說日本的專利申請案的種類及審查方式皆與台灣類似,然而日本專利的改請規定則與台灣略有不同。

  依據日本專利法第46條的規定:

  (1)新型申請案自登記申請日起3年後,不得申請變更為發明專利申請案。

  (2)外觀設計(意匠)申請案自登記申請日起3年後,或登記申請駁回申請的審查決定的最初副本送達之日起已經過3個月後,不得將其外觀設計登記申請變更為發明專利申請。

  (3)新型及外觀設計(意匠)申請案已撤回,不得申請變更。

  (4)新型申請案在提出新型技術評價的請求後,不得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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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規費修訂

1) <專利> 調降新申請案之申請規費:
●新申請案(包含PCT申請案進入日本國家階段)之申請規費由日幣15,000元調降至日幣14,000元。
●以外文提出申請之申請規費由日幣24,000元調降至日幣22,000元。
> 新的規費適用於2016年4月1日以後(含)提出之申請案。

 

2)<專利> 調降專利年費:
[日本專利法第10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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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局專利全文翻譯工具介紹

眾律事務所 資深專利工程師 蘇伯元

2014-09-23

 

以往於美國官方提報IDS引證專利家族其他國家官方引證案有關之日文前案時,相較於EPO官網之翻譯工具,對於日本專利多僅只提供摘要之翻譯,日方官網所提供之專利翻譯為說明書全文翻譯(除圖式外),業界常用日本官方之官網上之翻譯工具提報,如此可以節省相當大一筆翻譯費用,以下簡述該翻譯工具之操作流程

 

Step 1進入日本專利檢索首頁,點擊如下圖紅字圈選處之PAJ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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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7

 

一.   前言

專利分類能幫助檔案管理、提高檢索效率與圖表化呈現分類結果,並可做專利組合規劃、跨領域檢索與激發創新能量等,而在常用的國際分類號、美國專利分類號與歐洲專利分類號之外,日本亦有兩種自己的專利分類系統:FI(File Index)分類與F-term(File Forming Term),該分類號可在日本特許電子圖書館IPDL(Industrial Property Digital Library)之查詢中使用。

 

二. FI分類

如同歐洲專利分類號ELAC,FI分類系統也是國際分類號IPC的延伸,其將IPC分類做進一步的細分與擴充,與IPC相較,FI以更多位數之編碼,縮小每一類別之涵蓋範圍而達到19萬餘筆的分類,使分類結果更為精確,FI編碼範圍與IPC相同,只是於其後附加2個欄位:

1. File Index subdivision symbol,為三位數字。

2. File Index discrimination symbol,為一個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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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6

 

一. 日本專利種類與簡介:

 

日本專利分為「特許(發明)、實用新案(新型)、意匠(設計)」等三種;其中特許專利採實體審查制,而實用新案與意匠專利採註冊制;而特許專利之權利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實用新案專利之權利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意匠專利自註冊日起15年;其中必須注意的是,特許專利需自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體審查,而實用新案權主張時,需先請求「技術評價書」才能行使其專利權,同時三者都必須逐年繳納年費以維持專利。

 

 

二. 日本專利申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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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3-01-02

前言

在專利權耗盡的售後限制(Post-Sale Limitations)部分,即購買人或最終使用者對於專利製品使用權利的相關限制,常常因理論上有灰色地帶而有爭議。以下就Canon案在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進行相關討論。

                          

事件概要

Canon公司(以下稱原告)有墨水匣專利權,Recycling assist公司(以下稱被告)在墨水匣用完與回收後,重新填充墨水並販售,原告認為被告侵權,被告則主張專利權耗盡抗辯。

 

判決

最高法院認同高等法院的判決結論,認定專利權未耗盡成立,但不認同其理由。最高法院認為,將欠缺專利製品同一性的專利製品重新製造時,專利權人得容許行使專利權。至於究竟上述專利製品是否認定為重新製造,需考慮交易之實情綜合判斷,如專利製品的屬性、替換部材在專利製品中的技術功能以及經濟價值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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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28

前言

在專利權耗盡的售後限制(Post-Sale Limitations)部分,即購買人或最終使用者對於專利製品使用權利的相關限制,常常因理論上有灰色地帶而有爭議。以下就Canon案在日本高等法院的判決進行相關討論。

             

事件概要

Canon公司(以下稱原告)有墨水匣專利權,Recycling assist公司(以下稱被告)在墨水匣用完與回收後,重新填充墨水並販售,原告認為被告侵權,被告則主張專利權耗盡抗辯。

 

判決

判定專利權未耗盡的場合有兩種,第一種是以社會或經濟立場來判斷,專利製品的耐用期間過了而進行再使用的情況;第二種是以技術立場來判斷,在替換專利製品的部材時,其中牽涉到專利的發明本質部份。墨水匣當墨水用完時,社會並未共識其耐用期限已過,因此此案件不適用於第一種場合。至於第二種場合,經Canon表述,墨水匣在墨水用完後,乾燥墨水將會阻斷墨水匣的特殊界面結構,其利用毛細原理使墨水匣界面部份不會溢出墨水,為發明本質部分,而被告重新填充墨水時,會先將乾燥墨水洗淨才填充墨水,因此法院認為,被告在替換專利製品的部材時會牽涉到專利的發明本質部分,判定專利權未耗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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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28

前言

在專利權耗盡的售後限制(Post-Sale Limitations)部分,購買人或最終使用者對於專利製品使用權利的相關限制,常常因理論上有灰色地帶而有爭議。以下就Canon案在日本地方法院的判決進行相關討論。

                   

事件概要

Canon公司有墨水匣專利權,Recycling assist公司在墨水匣用完與回收後,重新填充墨水並販售,Canon認為Recycling assist侵權,Recycling assist則主張專利權耗盡抗辯。

 

判決

法院認為墨水匣於墨水用完後並未破損,而其主要專利內容部份,即利用毛細原理使墨水匣界面部份不會溢出墨水,在墨水使用完畢後仍然殘存。此外,回收墨水匣的比例不低,在未來比例仍可能提高,於環保頗有幫助。因此法院認為專利權耗盡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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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日本專利申請案欲提出分割案之時間限制如下:

 

舊制規定: (母案提申日為2007年4月1日之前)

(1)第一次核駁通知發下前

(2)非最終核駁通知(non-final office action)的答辯期限內

答辯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可延期一個月,最多延期三次

(3)最終核駁通知書發下後的可修正期間內

a.2009年4月1日之前發下最終核駁通知書,申請人需先提訴願後才可以提出修正,最終核駁通知書發文日起30天內需提訴願,提起訴願日起30天內為可修正期間,申請人可於提起訴願後30天內提出分割案。

b.2009年4月1日(含)之後發下最終核駁通知書,修正必須和訴願一起提出,期限為最終核駁通知書發文日起3個月,訴願請求以及分割案需一併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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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日本專利申請案件數量逐年增長,利用發明人或申請人發現的先前技術文獻的資料,不只可縮短審查時間,也將有助於迅速和準確的審查,在這種情況下,日本專利法第36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見備註)知悉任何與申請案相關之發明技術已於公眾所知,應提供先前技術之文件。

 

規範之申請案種類:

2002年9月1日(含)之後的日本專利申請案,分割案及2002年9月1日提出PCT國際申請,之後進入日本階段的申請案需於說明書中揭露先前技術資訊的文件。

 

如何揭露先前技術(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on Prior Art Documents)

1. 在說明書中列出至少一項公開文件

3. 若申請人有多個先前技術文件,可選擇具重大相關性的揭露

4. 若該文件為專利公開本,則需提供其申請號,公開號或專利號

5. 若為非專利文獻,則需提供文獻名稱、出版機構、出版人、發表日、公開日、版本、第幾冊、引用頁數、網址已及網路公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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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願

日本採用先申請制度,其準則為當兩方欲申請同一發明的專利時,先提出申請的那一方將取得專利權,因此,最好在發明完成後並尚未公開於公眾前儘早提出專利申請。

 

二、方式審査

提申文件遞交至日本專利局後,將被審核是否合乎規定,若未達到要求,官方也會發通知要求補呈文件。

 

三、出願公開

申請案取得申請日後的18個月起,會收到早期公開的通知。

 

四、審查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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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本專利局的官方說法[1],由於日本掌握許多獨特技術的研發,而且在某些領域的技術發展領先其他國家,若因此直接使用國際專利分類碼(IPC,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作為日本專利的分類系統,可能會因為技術觀點不足或是技術進展不同,而造成無法有效地對日本專利中所涵蓋的技術範圍作分類,而使得專利的搜索效率不彰。有鑑於此,日本專利局在專利分類上雖然仍以國際專利分類碼為主,但也開發出自己的一套分類系統,以期能與國際專利分類碼相容,而又能強化日本專利的分類效果。

日本專利分類碼主要分為File index(以下簡稱FI)與File forming term(以下簡稱F-term)兩個系統。FI乃是依附於國際專利分類碼再作細分,因此其完整的表示乃包含國際專利分類碼的部份。F-term則是針對某些領域以日本專利局其不同於IPC的技術觀點(viewpoint)另外整理的分類,所謂技術觀點是指專利主體的目的、用途、結構、材料、製造方式、使用或處理方法、控制方法等等,其目的主要在改善專利檢索的效率;F-term則僅就日本專利局覺得有必要重新分類的領域進行之,因此並未涵蓋所有國際專利分類碼的技術分類內容。以下就兩個分類系統的編碼方式進行介紹。

由於FI乃是依附於國際專利分類碼的分類系統,因此在日本專利局上設計了一個網頁[2],可由國際專利分類碼分層查詢到相對應的FI分類。FI的表示方式由兩個部份組成,第一個部份是IPC sub-division symbol,為一3位數的數字,主要是做為國際專利分類號中,目(group)或次目(sub-group)的下一階層分類,表示上以逗號以及該3位數字直接附於目或次目之後;第二個部份是file discrimination symbol,以一個英文字母表示,主要是針對國際專利分類號中,某一目、次目、或discrimination symbol項,所可能涵蓋的技術觀點,其表示方式以「@」符號附於目、次目、或discrimination symbol之後。各IPC sub-division symbol以及file discrimination symbol相互之間亦有階層關係,在網頁上以點號如「.」、「..」、「...」來表示,其原則相同於美國專利分類碼的表示原則。FI的完整的表示方式如下範例:

G06F3/02:為IPC分類碼,定義為利用手動操作開關的輸入裝置,例如鍵盤

G06F3/02@B:為包含file discrimination symbol的FI分類碼,其上層為G06F3/02@A,表該裝置是利用磁性的開關元件

G06F3/02,310:為包含IPC sub-division symbol的FI分類碼,其上層為G06F3/02,分類定義上屬於結構(Structures)

G06F3/02,310@D:為同時包含file discrimination symbol以及IPC sub-division symbol的FI分類碼,其上層為G06F3/02,310,表技術觀點為按鍵佈局(Key layout)

F-term則是由三個部份組成,第一部份為theme code以五碼表示,第二碼為英文字母,其餘為數字,表示特定技術領域,例如5B020,表示由鍵盤或類似裝置進行輸入(的方法);第二部份為viewpoint以二碼的英文字母表示,表技術觀點如材料、方法、結構等等,例如5B020 CC的CC表示與其他裝置組合而成;第三部份為Figure以二碼的數字表示,目的是再細分技術觀點為幾個子項,例如5B020 CC04表條碼機。F-term一樣也有點號來表示相互間的階層關係。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Patent Abstract of Japan, No.19, 2001. http://www.jpo.go.jp/torikumi_e/hiroba_e/pdf/paj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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