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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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印度專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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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與印度展開智慧財產權合作計畫

透過智慧財產權方面合作,印度與丹麥兩國綠色策略夥伴將邁向下一階段[1]。2月16日,丹麥專利商標局(Danish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DKPTO)指出,作為去年9月開始生效的兩國綠色策略夥伴關係之一部分,印度主管機關與丹麥外交部、專利商標局已經啟動新計畫。

計畫目標在協助印度當即提升管理品質、交換技術實務、以及提升智慧財產權意識。DKPTO於新德里的使者Trine Bargsteen表示,許多企業已經準好進入印度市場,為此為了讓丹麥企業在印度保護創新與成長機會上更加便利,與印度主管機關合作之十分重要。

儘管因為Covid-19的關係,兩局未能舉行實體專家會面,此計畫在2021年有一個良好的開始。從2018年起,DKPTO和丹麥外交部便與印度主管機關展開合作。Trine Bargsteen表示,對於印度程序熟悉也將帶來合作上的優勢。

其中一項合作重要部分,在於提升案件處理時的管理品質。一致的案件管理,具有一致的期限認定與實務,對於主管機關與相關單位的可信度十分重要。長達10年來,DKPTO也同時獲得此領域的ISO認證,合作也當協助印度取相應的成果。

Trine Bargsteen表示,期待藉由品質管理改善印度當局審理的品質、有效性與一致性,也了解達到點對於要丹麥企業使用印度智慧財產系統是必須的。

此外,計畫也提供丹麥或印度專家對於如何為智慧財產系統使用者創造資訊活動交換經驗。特別,中小企業需要知道以及使用智慧財產系統能夠提供的機會。因此,此計畫聚焦在印度小型、技術為基礎的商業環境。從丹麥之經驗而言,此領域知識更需要智慧財產保護。

未來,兩國也將會在商標、IP商業會與權利執行等方面展開合作。Trine Bargsteen表示,目前也已經與印度主管機關就以上個別活動議題進行良好的對話,並期待2021年之後可以開始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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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公告優惠新創企業提出設計專利申請措施

2021125日,印度商務與產業部促進產業與內部貿易局發布有關鼓勵新創企業(Start-Up)的公告,允許符合條件之新創企業在申請設計專利時享有優惠。此規則(Rule)修正2019年設計規則G.S.R.798(E)。修正後的規則從公告日起生效[1]

進一步修正2001年公告的設計規則,所謂「新創」系指根據印度新創計畫(Startup India initiative)由主管機關認定的新創企業,若為國外實體,則應符合就每一間新創營業額要求、設立期間或者為印度新創計畫註冊的實體,且應就該資格提出聲明。簡言之,印度將視新創歸為一種可提出申請的實體。

費用上,修正後無論是自然人、小實體或者為新創企業,均適用相同的優惠規費。優惠費用減免幅度達到將近75%。如果申請權或專利權移轉,進而衍生因為申請人費用級距不同之應補規費差額,應由新的申請權或專利權人補繳該差額。不過,如果是因為申請人企業成長跨越繳費級距,則以繳交之費用得以免於補繳。

根據印度新創計畫,印度公司要獲得新創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2]

  1. 新創應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或註冊為合夥事務所(Partnership Firm)或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2. 過去任一年中,公司的營業額(Turnover)均應小於10億盧比。
  3. 從實體設立起算10年內,該實體應被視為是新創。
  4. 新創應朝向創新、現有產品改良、服務以及程序,並有產生就業機會、創造財富的潛力。由既有公司分割或重組產生的事業,不應被視為新創。

 

有關計算營業額上,以印度儲蓄銀行的外幣匯率為準。印度新創計畫是莫迪總理於2016年1月啟動的行動方案,內含19個行動項目,主要目標在透過鼓勵印度製造創新產業以促進經濟成長。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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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印度專利法第8條之規定(Information and undertaking regarding foreign applications)凡是獨自或聯合他人在印度以外的任何國家申請相同或實質內容相同的專利,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印度專利局提交對應外國申請案詳細程序處理資訊(Form 3)專利局也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對應外國申請案的核駁理由審查報告修正書或是核准之資訊

 

可分為兩階段提交

 

第一階段

印度申請案提申日(含)起六個月內提交(First Form 3)

(a)聲明書列出對應外國申請案之國別申請日號與狀態(status)

(b)承諾函至印度申請案核准前的這段期間申請人將履行不時向印度專利局通報對應外國申請案件後續資料的義務如狀態更新,公開日期,發證日期等。

 

第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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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申請文件

申請表格、發明人宣誓書、委任狀

說明書、圖式、發明摘要(若說明書非正式版本,需於提交後12個月內補交正式版說明書,可延期三個月)

外國對應申請案之資訊,包含申請日號與案件狀態

優先權文件

申請費

 

二、公開

提申日起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申請案將公開。

申請人可於提申後申請早期公開,請求後一個月申請案即會被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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