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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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激勵同仁維持良好士氣 揉合同仁團隊合作默契 建立職務代理人制度 鼓勵全家同行 並犒賞大家2010-2012兩年多來的努力特地擴大本次國外旅遊的規模
期望同仁均能參與此次活動 特別公布此次2012年眾律國際同仁國外旅遊補助的原則,基本原則如下:
 
*****未參與者 視同放棄旅遊補助以及本次加發的零用金措施
 
****團費補助:(以正式員工為限)
 同仁:
1.服務滿一年以上者:全額補助
2.服務未滿一年 已經過試用期者:按服務月數除以12的比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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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 據: 二、宗 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發揚民族精神,並促進文武合一教育,培育優秀選手,予以升學輔導,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五、承辦單位:新竹縣體育會、新竹縣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新竹縣立新埔國中、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台灣省體育會劍道協會。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7日(六)、18日(日),上午8時30分開始。 八、比賽地點:新竹縣立新埔國中體育館(新竹縣新埔鎮中正路792號)。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 十、比賽分組: (一)團體得分賽: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 9.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0.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含以下)。 十一、參加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本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惟運動成績優良選手選拔限齡:高中限82.9.1,國中限85.9.1以後出生者)。 (二)大專組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0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三)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須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 (四)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五)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十二、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三、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四、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

a.計時四分鐘(國中、國小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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