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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商品標示法問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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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地方基因改造標示公投以微幅之差未通過[1]

實習律師 陳宇瑩

美國近期在地方性公投,針對基因改造食品強制標示的法案,在俄勒岡州以微幅之差未通過,此次公投之92號法案,內容主張人民有對食品來源成分知悉權利,其中是否含有基因改造作物,製造商與零售商必須於包裝上標示,然而公投結果以不到1的百分比沒有通過。

事實上早在俄勒岡州舉行公投之前,同樣的議題就曾經在其他地方舉行過公投,分別在2012年加州公投與2013年華盛頓地區舉行過公投,雖然每一次都引發了全美關注,但目前沒有任何一州通過此基因改造強制標示法案。

贊成基因改造標示者認為,民眾有權利選擇究竟要不要購買基因改造商品之權利,就如同知道攝取的糖分與鹽份的含量一樣,發起公投的Right to know團體認為強制標示並非禁止基因改造作物而是讓消費者有選擇食物來源的權利,並且全球已經有64國規定基因改造成分之標示,因此提倡美國跟進。

而反對者認為,如果要求業者標示基因改造食品,將使得農夫、製造商等特別為俄勒岡州進行標示,將增加業者的成本,之後也將轉嫁至消費者身上,之後每一年的家庭食物成本將增加數百美元;此外,反對者認為由於92號法案當中排除了許多日常消費品必須標示基因改造情形,即92號法案之強制標示基因改造規範不夠周延,是以不願意支持。

而支持者與反對者背後的贊助商,壁壘分明,支持基因改造標示者其中前五名為提倡食品安全健康相關團體,以及有機消費者基金會等[2];而反對者之贊助商包含杜邦公司、孟山都公司、可口可樂公司等[3],並且支持與反對方之政治獻金差了一倍左右,是以此92號法案所涉及的層面可能比想像中還大。

雖然美國俄勒岡州此次未能通過基因改造標示之公投法案,但支持與反對差異非常小,或許在下一次其他地方舉行公投時有機會通過,此部份待陸續觀察。



[1] Oregon Mandatory Labeling of GMOs Initiative, Measure 92 (2014), http://ballotpedia.org/Oregon_Mandatory_Labeling_of_GMOs_Initiative,_Measure_92_(2014)(last visited 11/0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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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定

實習律師 陳宇瑩

一、前言

去年我國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時,其中重點之一落在食品標示部分,在修法過後,我國對於食品標示之增加了多項要求,其規定可見於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然而實際上對於我國大量進口之基因改造黃豆與玉米卻另外有規定標示辦法,以下分別介紹。

二、基改食品之標示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依據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因此依據就九款之規定,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必須要標示出來讓消費者知道。

(二)以基因改造黃豆及基因改造玉米為原料之食品標示事宜

我國大量進口玉米及黃豆,尤其豆類製品在我國非常普遍,但在此基改原料食品標示事宜中,實際上對於標示並沒有想像中嚴謹;首先只要基因改造作物的成份沒有超過5%即可不用標示為「基因改造」食品,更甚者如果「非屬」有意摻入者其基改成份未達5%,亦可標示為「非基因改造食品」,這樣的規範可能替有心業者製造漏洞,是以市售非基改商品,內容物均可能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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