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目前分類:設計專利專論 (1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眾律教您如何在元宇宙時代申請設計專利!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Medium

Zoomlaw.net

申請

以元宇宙的數位設計提出申請,在圖式說明上,須注意的是應用的物品必須是「電腦程式產品」,而非實體物品(舉如「巴士內部」和「地球儀」)。從近來美國設計專利的判決實務以觀,設計名稱對於設計專利的權利解釋扮演著愈來愈重要的角色

審查

依據台灣專利法相關規定,設計專利應審酌下列事項:

1、設計定義

參見台灣專利法第121條規定: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2、產業利用性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痞客幫文章圖卡 智財-min

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修正 (民國109年1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經濟部已於9月29日發布[1],修正內容集中於設計專利之實體審查,尤其放寬了:說明書圖示揭露、分割申請等部分要求;此外,此次修正還對:建築物、室內設計、以及圖像設計,的審查有相關修正。

修正範圍在第三篇內容[2],涵蓋第一、二、三、七、八、九章。實際修正依智慧局公告,以下摘要主要的改變:

 

  1. 放寬說明書與圖示之揭露
    「明確且充分揭露」的判斷標準,也將不要求另外說明省略圖示之理由,對於未提供之部分將視為部分設計,並依據部分設計之原則進行判斷。
  2. 建築與室內設計
    102年修正專利法後,設計審查基準對於「物品」之定義,便已包括動產或不動產,可符合設計專利要件者,均能透過設計專利保護;根據葉雪美審查官之說明,此次修正系為使之更加明確。
  3. 分割申請要求
    142條是否允許分割設計申請之規定,應與準用第34條「不得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之規定一致,則「部分設計」申請案得分割出整體物品申請,然仍應符合單一性在內之其他要件。
  4. 圖像設計規定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7

澳洲設計法案修法現況報導

澳洲設計制度的修法草案,於今2020年8月將完成公眾意見徵集。目前,澳洲政府已公布:設計修正法案(Design Amendment Bill)、和設計制度修正案(Design Amendment Regulation)等草案文件。修正內容是依據前半年完成的檢討研究結果而成[1]

為回應近年大眾質疑設計制度是否有其實效的疑慮,從20194月開始,澳洲政府展開更新「檢討設計保護制度」的計畫。今年3月開始,正式擬定議題並進行檢討研究,從設計的角色定位、經濟影響、相關產業,以及設計與其他智財保護的關係,等不同面向試圖重新定位澳洲設計制度[2]

此次,澳洲政府提出的修法草案,包含數點主要的變動[3],如下

  1. 引進12個月的優惠期(Grace Period),保護設計人不會因為提出申請前偶然的公開而失去保護的機會。
  2. 擴大目前先前使用(Prior Use)抗辯的限制,保護設計人避免第三人搶先提出申請的部分情形。
  3. 藉由去除公開選擇(Publication Option)並於申請後6個月自動公開,簡化設計註冊程序。
  4. 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一致化,給予專屬授權人法律上可提出侵權訴訟的基礎。
  5. 在設計法中更正一些技術性的改善。

同時,澳洲智財局也正在準備新的線上申請系統(New Online Application System),提供更順暢的程序、改善網站資訊入口。此外,前述檢討研究的成果,有部分議題未被納入這次修法草案,這些議題仍在澳洲智財局的政策登記頁面上可以查詢,例如:部分設計保護 (Partial Design)、虛擬設計保護(Virtual, Non-physical and Active State Design),等[4]。對此,同樣可以線上提出意見[5]

簡言之,本次修法的內容仍以保護的規則和流程優化為主。若依目前主要條文變動理解,修正後的設計制度再搭配新的電子化服務,預期使用者能獲得更友善的服務體驗,另外設計權利的商業應用,也有更明確的法律基礎。然而,對於設計的內涵和類別是否有變化,則待持續觀察公眾建議後的草案版本。

 

[1] Have your say on draft legislation we have released that will deliver benefits to designers https://www.ipaustralia.gov.au/about-us/news-and-community/news/have-your-say-draft-legislation-we-have-released-will-deliver (Latest View: 2020/8/25).

[2] Design initiatives https://www.ipaustralia.gov.au/designs/design-initiatives (Latest View: 2020/8/25).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黎巴嫩共和國

 

(Republic of Lebanon)

 

語言:以阿拉伯語為主,法文為第一外語。

首都:貝魯特(Beirut)

面積:10,4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黎國西濱地中海,海岸線長225公里,東部與北部與敘利亞接壤,南毗以色列。

人口:約618萬人(2015年)

宗教:黎巴嫩為基督教及伊斯蘭教混合治理之國家,總計共有17個教派。

幣制:黎巴嫩鎊Lebanese Pound (LBP)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8

 

一.   前言

由於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發展出多個近似之產品設計,或就同一產品先後進行改良而產生近似設計,因其具有與原設計同等之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之保護效果,故訂定「衍生設計專利」,本文依據設計實體審查基準之衍生設計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定義

衍生設計專利是指同一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可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而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之限制的一種特殊態樣的設計專利制度。而衍生設計之申請,必須原設計已提出申請且在原設計專利公告日之前,始得為之。

其中,申請專利之設計近似的判斷包括1.近似的外觀應用於相同之物品、2.相同的外觀應用於近似之物品、及3.近似的外觀應用於近似之物品等三種態樣。而判斷其二者申請專利之設計的物品是否為相同或近似,須以圖式所揭露之內容並對照設計名稱所記載之物品為判斷基礎。

以下為不符衍生設計之定義者: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8

 

一.   簡介

在設計實務上,產業界於進行產品開發時常會針對習慣上同時販賣或同時使用之複數個物品進行整體性的創作,以達成該複數個物品於組合後能產生整體具特異視覺效果之設計,因此專利法規定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可以一設計提出申請(成組設計),而其在權利的行使上,亦只能將成組設計視為一個整體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其單個或多個物品分拆單獨行使權利。

其中,同一類別指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之同一大類(classes)的物品,而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是指該二個以上之物品,在市場消費習慣上是以成組物品一同販賣,且通常在使用其中一件物品時,會產生使用聯想,從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幾件物品的存在者。

 

二. 說明書及圖式

(一)成組設計之名稱應以上位指定,並冠以「一組」、「一套」、「組」或「套」等用語記載,否則將不符「可據以實現要件」。

而設計說明應就該成組物品所構成之整體視覺外觀的設計特點加以說明,例如成組物品並列後所產生整體連貫的視覺效果、或所有物品間所具備之共通設計特徵等,並可於設計說明欄位簡要敘明輔助說明圖式所揭露之各構成物品的名稱。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8

 

一.   前言

本文依據設計實體審查基準之專利要件一章,對其與發明專利差異之處作摘要。

 

二. 產業利用性

若申請專利之設計為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且於產業上有被製造或使用之可能性,即具備產業利用性,並不限於該設計之創作已實際被製造或使用。但若申請專利之設計為無法再現之創作,則不予專利。

 

三. 新穎性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7

 

一.   前言

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是指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因其透過顯示裝置等相關物品顯現,性質上仍屬具視覺效果之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外觀創作,故「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圖像設計)」亦符合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本文依據設計實體審查基準之圖像設計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定義

(一)一般原則

只要是透過螢幕、顯示器、顯示面板或其他顯示裝置等有關之物品而顯現者,即可符合設計必須應用於物品之規定,無須就圖像設計所應用之各類電子資訊產品分案申請,其包含:

1. 可提供點擊操作或指示狀態訊息之電腦圖像。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7

 

一.   前言

以物品之部分外觀(部分設計)申請設計專利,是指申請人可就物品之部分設計創作選擇針對物品的局部新穎特徵提出申請,以避免市場競爭者抄襲產品的局部新穎特徵而輕易迴避該設計專利之保護,本文依據設計實體審查基準之部分設計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部分設計之定義

部分設計是指就物品之部分外觀申請設計專利,其保護標的之態樣大致上可分為「物品之部分組件」及「物品之部分特徵」,而申請專利之設計為應用於物品中複數個組件或複數個特徵者,亦可申請部分設計。

 

三. 說明書及圖式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7

 

一.     前言

專利法所規定之設計為申請專利所呈現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即「外觀」)」的創作,符合「應用於物品」並是「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且必須是肉眼能夠辨識、確認而具備視覺效果(裝飾性)者,本文依據設計實體審查基準之何謂設計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簡介

依專利法對於設計之定義,其保護之標的大致包含「物品之全部設計(整體設計)」、「物品之部分設計(部分設計)」及「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圖像設計)」等一般申請態樣;另依專利法申請成組物品之設計(成組設計)及申請「衍生設計」專利者,二者為分屬「一設計一申請」及「先申請原則」之特殊申請態樣。

 

三. 應用於物品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4

 

一.   前言

 

設計專利經由申請、審查程序,授予申請人專有排他之權利,以鼓勵、保護其設計,並在授予專利權時,確認該設計專利之保護範圍,使公眾能經由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得知該設計內容,進而利用該創新設計,促進產業發展。本文依據設計實體審查基準之說明書及圖式一章,對其作簡介。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前言

  新修正之專利法,已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距離施行日愈來愈近,對於新修正之專利法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新式樣專利之修法規定並比較修法前後之差異。

二、變更新式樣專利名稱為「設計專利」及設計專利制度整體配套規劃修正

本次修正中,就專利申請範圍相當重要部分即引進設計專利制度,開放設計專利關於部分設計、美術工藝品、電腦圖像及使用者圖形、成組物品設計之申請,並新增衍生設計制度,廢止聯合新式樣制度。以下就新舊法差異之點,詳述之。

舊法

新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新式樣專利。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新修正「設計專利」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15

 

壹、 前言:

本次修正之草案,於2009年12月11日送交立法院,於2011年11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11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日期依新法第159條由行政院另定,推測應於三讀通過1年後,即2012年11月實施。

現行條文共138條,刪除15條,並新增36條、修正108條,通過之新法共159條。

此次修正關於「設計專利」之部分,包括將新式樣「更名」為設計專利、新增「部分設計」、「衍生設計」、「成組設計」,並擴大設計專利之「法定標的」。下僅就修正內容分述之。

貳、 法定標的之擴大 (§121-II)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Icon)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