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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台灣|中國專利訴訟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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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賓士汽車與帝寶工業間的專利大戰到「售後維修市場」的爭奪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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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由於相當於高等法院層級,故以「高智商法院」稱之)審理德商賓士汽車(Mercedes-Benz Group AG)與帝寶工業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事件[1],本審法院已於2022年7月14日作出判決。

本案事實

原告賓士汽車公司起訴主張,其擁有系爭自2009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有效的「車輛之頭燈」新式樣專利(第D128047號,下稱「系爭專利」),遭受帝寶工業所生產、製造的汽車頭燈產品(下稱「系爭產品」)[2]的侵害。對此,賓士汽車依專利法第142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帝寶工業及其負責人應連帶賠償賓士汽車新臺幣6,000萬元。

一審判決准許賓士汽車排除侵害的請求,並判命帝寶工業及其負責人應連帶給付賓士汽車3,000萬元,但駁回賓士汽車其餘的損害賠償請求,故兩造皆提起上訴。

圖片來源:台灣專利資訊檢索系統(系爭第D128047號專利)

系爭專利是關於一種新穎且獨特的外觀設計,它不僅可達成預期的功能,且亦提供一從未見於任何先前技藝中,具有賞心悦目的視覺效果的獨特車輛的頭燈外觀。它安裝在車輛的前表面。該燈具的形狀是呈梯形,由兩個部件所構成,該兩部件又細分成兩個具有一直立凹部的部分。該第一部件是呈一梯形尺寸,而該第二部件則是狀似液滴。

帝寶工業提出以下答辯

首先,帝寶工業抗辯如下:

1. 系爭產品的整體外觀與系爭專利外觀存在明顯差異,不構成相同或近似,並未侵害系爭專利權;
2. 系爭專利違反禁止重複授予專利權的規定;
3. 系爭專利的圖面未充分揭露,無法據以實施;
4. 系爭專利不符合新穎性優惠期事由,不得主張優先權;
5. 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創作性,具有應撤銷的事由。
總之,帝寶工業認為賓士汽車不得對其行使權利。

其次,賓士汽車就系爭專利的權利行使,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第4款、第20條第2款及第25條的規定,也違反民法第148條構成權利濫用規定。雖然賓士汽車早於2014年10月間發函通知帝寶工業相關侵權的事實,但直到2017年3月才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兩年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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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協助當事人排除涉嫌侵害原告專利的損害賠償責任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本所當事人甲是生產、製造作為將訊號加強並進行傳送的「增波器」或「訊號延長器」(是指基地台與行動台間提供上下行鏈路接收、放大及發送射頻載波之設備)。

 

惟好景不常,遭持有中華民國新型專利「具有多頻寬之轉發器」 的專利權人乙,乙將其專利與甲的產品的用途、功能及技術手段進行比對後,認為甲的產品落入乙方專利的請求項1技術特徵的文義讀取範圍,屬於文義侵權。乙於是依據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58條第1項、第2項、第96條第1項至第3項、第97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5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主張甲產品已侵害乙的專利權。

 

何謂「文義侵權」?

是指被控侵權對象包含經解釋後的系爭專利的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也就是經解釋後的系爭專利的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均出現(present)或存在(exist)於被控侵權對象中,則稱請求項「文義讀取」被控侵權對象或被控侵權對象符合「文義讀取」,在此種情況下,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構成文義侵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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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設計專利侵權比對之注意事項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美術創作之保護

按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
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著作權法第
5條1項第4款
及智慧財產法院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之意旨
「所謂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
(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美術創作得同時受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之保護,
準此,本文將淺談及整理設計專利侵權比對之注意事項。

 

、本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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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智財案件審理制度之比較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依中國新聞報導[1],2015年3月27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一專利侵權案,

此案也是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後受理的第1件案件

本案之原告乃美國惠普公司於中國的子公司,

被告乃上海胤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告訴稱被告未經許語,

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許諾銷售型號為HP818XL的墨盒產品,

已侵害原告CN 14444523A的專利權。

緣此,本文將整理並比較兩岸關於智財案件審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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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行政訴訟職權調查主義於撤銷專利舉發訴訟之限縮適用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行政訴訟之職權調查主義

依行政訴訟法第133條前段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按撤銷訴訟固以原處分作成時的事實狀態為裁判基準,惟所謂事實狀態,

乃專指原處分作成時已經發生的事實;證據則為證明事實之方法,

並非事實本身,故而行政法院為審查原處分認定事實有無違誤,

自得斟酌一切證據方法,不受原處分作成時所呈現的證據之限制

且當事人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出一切足以證明原處分

作成時事實狀態的證據供法院調查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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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專利法第 21條「自然法則」-簡評智財法院103年行專訴字第14號判決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發明專利乃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 21條定有明文。

所謂利用自然法則,係指所利用之原理應符合已確立之自然法則。

本文將以智財法院 103年行專訴字第14號判決為例,

簡要說明何謂利用自然法則, 並提供建議。

 

二、智財法院 103年行專訴字第14號判決之摘要

(一)系爭發明之技術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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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成立背景

我國為了提升智慧財產案件的審理速度,以跟上國際趨勢,因此在民國97年設置智慧財產法院,希望能夠將智慧財產相關案件交由專業的法院審理,其中最主要的目的有三:

(一) 避免民、刑事案件停止訴訟之延滯,加速解決訴訟紛爭

(二) 累積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經驗,達成法官專業化需求

(三) 促進國家經濟發展

二、智慧財產法院之管轄權

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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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職務上與非職務上之發明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6

 

前言

 

日本政府預計在2015年國會上提出專利法修正案,計劃將員工在職務上發明的專利權將從現行員工所有無條件改為公司所有,以提升日本產業整體競爭力。我國對於職務上發明之規定根據專利法第七條第八條簡述之。

 

僱傭關係存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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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之效力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5

 

前言

 

根據專利法逐條釋義,專利法第五十八條是有關發明專利權之效力規定,同時也對專利權之範圍作了界定。以下對專利權之效力之摘要內容。

 

、排除他人實施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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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效力所不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5

 

前言

 

專利權固然是保護發明人而賦予其合法排他之權利,即在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之前提下,同時又維護技術使用者及社會公眾之利益,以維持正常之交易秩序及研發秩序。以下根據專利逐條釋義摘要如下。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逐條釋義簡述之。

 

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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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耗盡原則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5

 

前言

 

賦予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專利物品之權。以下根據專利法逐條釋義解說之。

 

權利耗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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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專利侵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9

 

前言

 

專利制度是政府藉授予申請人專有排他之專利權,以保護其研發之發明或創作,並鼓勵其公開研發成果,使公眾能利用之制度。

 

間接侵與直接侵權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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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專利侵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9

 

一、前言

 

專利制度是政府藉授予申請人專有排他之專利權,以保護其研發之發明或創作,並鼓勵其公開研發成果,使公眾能利用之制度。

 

二、侵犯專利之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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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消滅之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9

 

前言

 

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專利權當然消滅之事項,以下根據專利法逐條釋義摘要簡介之

 

、專利權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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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理論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2

 

一、前言

 

判斷侵權與否,必須詳細審視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而比對之,而均等理論屬於一種通用之判斷原則。

 

二、發展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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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與其他無體財產權的區別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1

 

一、前言:
比較專利權與營業秘密、商標和著作權的區別。

二、專利保護與營業秘密之比較:

以專利形式的保護與以營業秘密保護之間差異:

  1. 均為法定的權利,專利所保護的是技術本身,但營業秘密保護的是保密的狀態而非技術本身。
  2. 以專利形式的保護依照專利的類別不同,有不同的保護法定期限,而營業秘密沒影一定的期限,可以長達百年以上。
  3. 專利制度的特性之一是技術要公開,而營業秘密的特性是保密不公開。
  4. 專利權的售予需經過法定申請過程,由專利專責機關頒發專利證書以確定權利。營業秘密則經由技術擁有者或契約當事人的保密而自動形成保護的方式。
  5. 專利權具有專有排他性,與專利申請範圍相同的技術不能同時受到專利的法律保護,而營業秘密不具有排他性,數個廠商彼此分享配方或相同技術。
  6. 專利權的審查須符合專利要件,即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和進步性。但是營業秘密所保護的配方或技術不需要經過審查,也未必符合專利要件。
  7. 技術申請專利之後,因為有公開的法定過程,無法再以保密的形式以營業秘密的狀態存在。營業秘密只要符合專利要件,即可以轉換為專利形式的保護,改變其原本未公開的保密狀態。

三、設計專利與商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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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行使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1

 

一、前言:
列舉專利權的行使原則和實例。

二、專利號數的標示原則:

我國專利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不能於專利物上標示者,得於標籤、包裝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於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舉證證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專利號數標示原則屬於專利權人的權利,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或者發生專利侵權請求損害賠償時,負有舉證責任,證明侵權人明知或事實足以證明他理應知道為專利物品。

三、適法的警告行為:

當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時,專利權利人即可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或請求法院則另侵權人停止侵害。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的通常處理常式,是以寄發警告信函或類似行為之先行通知,以期達到制止的效果。在散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時,若函中未附法院判決或公正客觀的侵害鑒定報告,則必須陳明其專利權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

四、正確行使權利的步驟:

專利權人一旦發現有疑似侵權的商品,所應該採取的合法行動及步驟為:1.搜證:可購買所獲得的疑似侵權的商品,取得發票作為販賣或銷售的證明。2.分析比對或取得鑒定報告。3.檢視專利有效性及專利權利的正當行使:檢視專利權是否仍在有效期間、有無續繳專利年費、有無標示專利證書號碼,若尚未標示者應即時進行專利證書號碼的標示。4.發出警告信函:若欲排除相同產品在市場上的干擾,則發出警告信函的時間點是即時,若欲收取權利金已取的創新的報酬,則應先等待一段時間,俟時機成熟之後再發出警告信函。5.和解、授權與舉發答辯:若被控侵權人的磣品已經在市場上大量流通或販賣、銷售、生產,那麼有可能他在收到警告信函後會進行先前技術的調查與檢索以舉發該專利為優先步驟,專利權人此時即要進行答辯以維護其專利權 ;若無舉發的可能性存在的話,則侵權人能會尋求和解或授權。6.民事訴訟與保全程式:若前述步驟無效,則專利權人可以聲請保全程式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法律保障的專有排他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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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抗辯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0

 

一、前言:
列舉專利侵權不成立的原則和例子。

二、申請過程禁反言原則:

禁反言原則即禁止反悔原則,意思是在專利案的申請過程中,不論是受到核駁的審查意見的影響,或是申請人的主動修正,而限縮或放棄主張的發明範圍,申請人不可以在事後反悔、翻供,重新為拋棄的部分做主張,也不得主張適用均等論。

三、揭露奉獻原則:

說明書中已揭露的部分未能於申請專利範圍中請求的話,其將視為公共財產,任何人皆可使用該項披露的技術。

四、專利侵權的例外: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發明專利權的效力,不及於以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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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均等論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9

 

一、前言:
如果兩個物體可以達到相同的功能,以相同的方式達成相同的結果,那麼這兩個物體可以被視為均等。在均等論的準則下,可判定侵權物是否侵犯到被侵權物的專利權,如果兩者被判定為均等的話,則答案是肯定的。

二、三步測試法:

1.「三步測試法」的判斷原則為:作用­­—­­方法—結果(work-way-result),即same work、same way、same result,則兩物均等。實際測試均等理論的步驟依序為「結果­­—­­作用—方法」,即被控侵權物與專利的發明判斷是否能產生相同的結果,如果是則兩者均等,再者進一步比對是否作用方式相同 ;如果否,則兩物不均等,不構成侵權。如果被控侵權物與專利的發明產生相同的結果的作用方式相同,則進一步比對是否達成相同作用方式的方法也相同 ;如果作用方式不同,則兩物不均等,不構成侵權。若被控侵權物與專利的發明的構成元件進行一對一(element by element)的比較,所達成相同作用方式所使用的方法相同的話,則兩者均等,即構成侵權 ;如果否,則兩者不均等,不構成侵權。

2.置換容易性與可能性:

若被控侵權物省略或取代申請專利範圍的某一元件,則此替代或取代元件是否被視為在均等的範圍內,端視其置換容易性及置換可能性。置換容易性,端視置換的目的、功效及作用效果。置換可能性端視置換的手段是否為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所容易聯想得到,而無須經過「創造性勞動」。

三、逆均等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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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9

 

一、前言:
專利侵權的定義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就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的行為。

二、專利侵權的要件:

1. 專利權的有效性:

包括國家或地區的有效專利、專利在保護期限內、專利未遭舉發撤銷、按期繳納專利年費。

2. 有專利侵害的行為事實:

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就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的行為

3. 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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