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當事人正當取得有關公司業務的帳冊檢查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本所的當事人甲為A公司的股東,本來依照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就可以隨時請求查閱A公司的財務報表,當事人甲已經在201982日發函要求A公司提供2016年至2018年度的各項財務報表及員工勞健保投保名冊等文件。

A公司始終未提供,剝奪了當事人甲身為股東的權利,本所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主張:

  •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

 

要求A公司應提供自201611日起至可以提供之日為止的歷年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預估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累積盈虧變動表、盈虧撥補表等),以供當事人甲或由甲選任的律師或會計師以影印或查閱等方式抄錄。

 

本案所涉及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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