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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產業技術發展與專利的故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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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感測(四)專利趨勢分析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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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感測,係利用靈敏的量子特性作為技術基礎,它的量測效能可以比今天感測器測量的訊號還小幾個數量級的程度。

技術概述與分類

根據台灣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賴志遠研究員的分類,乃將其分為「重力測量」、「磁場測量」、「定位導航」、「目標識別」、「時間基準」等五個類型。但亦有論者將其分類為「量子磁力計」、「量子雷達」、「量子重力計」及「量子導航」等四個類型。下面將以後一種進行說明:

量力磁力計

資料來源:林韋廷、黃同慶、范士隆

量子磁力計可以用來量測微弱的磁場,故能夠應用在地質探勘和生物醫學等場域。其原理以專利申請量占最多的原子磁力計(Atomic Magnetometer)為例,如上圖所示:

原子磁矩原本為隨機排列,
利用一泵浦雷射(Pump Laser)將原子磁矩極化,於是原子磁矩朝某一方向規則排列,
一待測磁場B,使原子磁矩發生轉動,
最後照射一探測光(Probe Light),比較探測光出射(Output Polarization)與入射(Input Polarization)的偏振變化後即可推測磁矩轉動角度,進而計算出待測磁場B的大小。

資料來源:林韋廷、黃同慶、范士隆

量子雷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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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計算(三)專利趨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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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計算是以量子位元(qubit)為其運算單位,依靠著量子疊加(Quantum Superposition)和量子糾纏(Quantum Entanglement)的兩項技術特性,來實現其超高速運算,以便解決現時傳統電腦無法解決的問題。

技術概述與分類

相對於傳統電腦在進行數位運算時單一位元在同一時間只能代表0或1,但量子計算利用量子疊加特性,單一量子位元可以同時代表0跟111。簡單來說,隨著需要存取的資訊量越多,量子計算相較於傳統電腦計算模式的優勢將益發顯著,因為它意味著使用更多的量子位元組成的暫存器(Register),其存儲量子資訊的速度呈指數增加。此外,另一項特性 — 量子糾纏,係將多個量子位元關連在一起實現平行運算,再搭配量子位元疊加的特性,一台擁有32個量子位元的量子電腦,其算力相當於數十億部傳統電腦作平行運算,可見量子算力遠超過傳統電腦的算力。

論者提出之能否作為量子電腦的五項要求

在實務上,2000年由國際商業機器(IBM)公司的研究員大衛·迪文森佐(David DiVincenzo)提出就一個物理系統能否作為量子電腦而列出五項要求:

1. 具有良好特徵的「可擴展性量子位元系統」;
2. 能夠將量子位元的狀態初始化為「簡單的基準狀態」,例如|000…>;
3. 量子位元的「退相干時間」(Decoherence Time,是指不受外界干擾所持續的時間)要比量子邏輯閘運作時間長許多;
4. 具有一套通用的量子邏輯閘(A universal set of quantum gates),運用在控制單量子位元、雙量子位元抑或多量子位元而實現量子演算法;
5. 對特定量子位元測量的能力。

也因此,在符合上列五項基本要求之下,為能達到容錯量子計算,運算錯誤率持續降低和增加量子位元數目,乃係目前量子計算技術的發展方向。

資料來源:林韋廷、黃同慶、范士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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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化智慧財產權?需先構建IP交易生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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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020年6月出台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乃提出「建設海南國際知識產權交易所(下稱「海知所」)」,旨在智慧財產權轉讓、運用和稅收政策等方面開展制度創新,規範探索智慧財產權證券化[1]

作為專業化的智慧財產權行業綜合平台樞紐,海知所以技術市場與金融市場高度融合為特色的中國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及數據資產交易市場,係新型業態的國際化交易場所,

旨在促進智慧財產權和數據流程轉、使用、保護和證券化的基礎設施和重要樞紐,發展為具有全球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國際化交易場所。

2022年1月25日,海南省政府印發《關於設立海南國際知識產權交易所的批覆》,後續經省市場監管局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後,海知所正式成立。相較於普通的技術市場、智慧財產權交易機構不同的是,乃是迄今世界上第一個智慧財產權交易所。

智慧財產權(IP)交易的生態系

圍繞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各類智慧財產權的交易而生的海知所,依託平台自身優勢,聯合國內外一流評級機構、金融機構、數據服務機構、營運機構、創投機構、律師事務所等,構建智慧財產權綜合型評估體系、智慧財產權信用擔保機制、智慧財產權數據服務以及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生態體系。

建立智慧財產權綜合型評估體系

有鑑於價值評估是智慧財產權進入市場交易的重要環節,所以構建一個綜合型智慧財產權評估評價體系,就需要系統梳理智慧財產權種類及其具體產業特性,細分不同研究開發進展、商業化程度、評估目的和用途,並選擇最有效的評估、評價方法,以便形成一個繁雜但清晰的評估、評價體系。

引入並落實智慧財產權信用擔保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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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專利證明其正在為虛擬世界作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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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聞和社交媒體上不斷炒作元宇宙的情況下,各行各業皆開始假設他們身處元宇宙時會是如何之角色?旅遊業也不例外,並已開始投資例如擴增實境(AR)和虛擬實境(VR)的新興科技。這些科技將使該行業更接近虛擬世界,為人們在虛擬世界中會面、一起計劃旅行和訪問不同地點提供潛在場所。

 

元宇宙工作正在蓬勃發展

ARVR等主題相關的工作爆炸式增長就是元宇宙炒作的例證。GlobalData的就業趨勢數據庫顯示,自20211月以來,前述主題內的招聘人數增加了218%。特別是旅遊業,2022年第一季度對招聘ARVR的專業人才最感興趣的是華特迪士尼公司(The Walt Disney Company)。迪士尼是世界領先的媒體巨頭之一,經營著一系列成功的主題公園甚至這家公司也未能免於陷入虛擬世界的炒作。在討論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財務業績的電話會議上,首席執行長Bob Chapek表示,元宇宙處於現今技術最前沿,並已任命一名高階主管來監督公司的元宇宙戰略。

 

迪士尼的虛擬世界模擬器

值得注意的是,迪士尼通過其新近專利的申請,顯示出對虛擬世界的進一步興趣,該專利於2022年初由美國專利商標局授予。該專利概述了該公司創建真實世界主題公園遊樂設施之計劃,使用者將在其中體驗3D三維虛擬世界,使用同步定位和映射(simultaneous localization and mappingSLAM)技術。這項技術將用於繪製公園遊客在現實世界中移動時的周圍環境,同時創建基於3D投影的圖像。客人將能夠看到投影到他們最喜歡的迪士尼明星、藝術品或資訊的3D物體上的全像攝影,從而創造出高度身臨其境但卻個性化之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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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基亞v. 戴姆勒車聯網 專利訴訟被提交至歐盟法院

2020年底,車聯網訴訟由杜塞道夫地區法院被提交給歐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European Union, CJEU)[1]。評論指出,此舉將使此案判決結果在德國國內帶來影響。被提交CJEU解釋的案件是諾基亞(Nokia)對上戴姆勒(Daimler)有關車聯網標準專利授權條件之爭議[2]

本案案號4c O 17/19,主要爭議在於是否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權利人可以決定供應鏈中何者得以被授權。繼CJEU作出華微v.中興(C-170/13)解釋後,這將是CJEU對專利與競爭法之爭議有機會再次作出解釋。而華微v.中興一案同樣是杜塞道夫地區法院提供的先前判決基礎。

諾基亞v. 戴姆勒一案,系爭標的在於汽車通訊以及自駕車導航系統技術的權利金。系爭專利案號為EP 2087629 B1。該技術有關LTE標準(4G)應用在遠端通訊系統上傳輸資料之方法。不同的車用零件供應商均生產此種LTE支援模組。此種模組再被如戴姆勒等車廠安裝於車內無線設備,作為廣播、資料傳輸、或特定軟體更新之功用。

杜塞道夫地區法院提交至CJEU的部分問題摘要如下[3]

  1. 若SEP專利已經在中間零組件廠商製造時被實施(有意願獲得授權但SEP專利權人拒絕),經營下游市場之公司可以提出濫用TFEU第102條壟斷地位主張,以對抗SEP專利侵權訴訟之禁制令嗎?
  2. 禁止濫用壟斷地位之法律規定,是否能用以使已經獲得標準專利公平、合理、非歧視(FRAND)條款授權的供應商,其下游廠商不需要再經額外的SEP授權而不會在使用供應商零件時被控侵權?
  3. 若問題1)答案為否定:是否TFEU第102條對SEP權利人在決定向相同產品、相同供應鏈上,不同階層之潛在侵權人提出禁制令行定的特定質化、量化和/或其他條件要求?
  4. 不同於SEP權利人和SEP使用者必須滿足的行為準則,是否有可能在法院程序中補正漏失的相關職責。
  5. 是否待專利使用者評估之授權合約,只有在經過詳盡評估而所有相關情況均清楚無誤顯示出SEP使用者有意願向SEP權利人依據FRAND條件取得授權,合約才可繼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布局、智慧財產取得、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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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對Unwired Planet  於英國最高法院敗訴

從結果而言,826日華為(Huawei)最終在英國最高法院對Unwired Planet敗訴。Unwired Planet 是一間開放式軟體和服務供應商[1],亦被認為是非專利實施實體,曾於2013年向Ericsson購買超過2,000筆標準必要專利[2],亦曾提告美國Apple專利侵權[3]

本案歷時6年,最終在16個小時的言詞辯論後英國最高法院作出判決[4]。英國最高院反駁華為要求,在英國的審判僅涉及英國市場(Country-by-Country)的主張,最高院判決表示若依華為解讀,將為專利權人造成過多的負擔。原則上,最高法院同意高等法院見解。最高院指出,若依據華為的見解解讀授權合約,將使研發商和技術實施方兩方之間失去談判的平衡點。

華為部分主張還包括,解讀歐洲電新標準協會(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 ETSI)之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授權規定時,是否先應決定系爭專利實際上為標準必要專利,此外專利權人是否已經符合標準協會所定之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要求[5]。另外,華為認為是否為全球授權,並非滿足FRAND的必要條件之一[6]

專家分析,從英國高院的判決觀察,未來可能引導研發商(Innovator)和技術實施方(Implementer) 更專注於授權談判(Lisencing),並減少花費資源於訴訟(Litigation)。同時,本案與德國的Sisvel v. Haier 一案判決相互呼應,可能顯示國際間對相關爭議出現趨於一致的見解[7]

對華為而言,此次敗訴面臨最直接的衝擊可能是禁制令的問題。不過,英國行政單位另外給華為出題,要求英國5G建設計畫在2027年前完成移除使用華為產品,對此仍有專家表示,恐影響英國5G設備佈建進度[8]。英國文化大臣表示這並非簡單的決定,並指出將影響英國的5G網絡建設速度。

國際產業變化中,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提供專業並客製化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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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VC Advance在德提告小米專利侵權

HEVC Advance提告小米和偉視達(Vestel)侵害其專利池有關HEVC/H.265的專利權。該標準是AVC/H/264影像壓縮技術的進階版本,是現有資通軟、硬體產品中經常使用的技術標準。相較於前一代的AVC編碼標準,透過HEVC執行相同解析度的影像訊號,只需要50%的位元率[1],同時也提升影像品質,支援4K-8K的超高解析度。

小米今年1月取得MPEG, LAHEVC授權[2]。同樣在1月,有9HEVC的標準專利授權人離開了MPEG, LAHEVC專利池,讓專利權單獨由HEVC AdvanceHEVC專利池進行管理[3]。目前,HEVC Advance已有超過30個授權人,集合了超過10,000HEVC標準必要專利 (Essential Patents)[4],台灣的聯發科也對該HEVC專利池提供貢獻。

此案於德國杜賽道夫地方法院起訴,由HEVC Advance主張小米的智慧手機、和偉視達的電視機上盒等產品,分別侵害其必要專利。值得注意的是,今年5月間杜賽道夫地方法院才就HEVC Advance對杜比等三家公司的訴訟,確認HEVC Advance的授權方案符合公平、合理和非歧視的FRAND原則[5],預期上這也將增加HEVC Advance本次起訴的信心。

並且,HEVC Advance的授權人仍持續增加中。除了歐、美、日等企業外,今年1月華為也正式加入成為授權人(Licensor)行列,增加了HEVC Advance專利池的競爭力[6]。不過,更新一代的傳輸技術標準 VVC/H.266 (多功能影像編碼)也已經在今年展開討論[7]

反觀小米,近年遭遇美國Dareltech[8]提告、印度Interdigital[9]提告等專利侵權訴訟。自2018起,小米便宣示要進入美國與全球市場[10],儘管小米仍屬於世界上智慧型手機的主要供應商,技術障礙可能仍是小米外銷中國以外市場的挑戰。在快速的全球產業變化中,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把關。

 

[1] Qualcomm shows horsepower of next-gen H.265 video https://www.cnet.com/news/qualcomm-shows-horsepower-of-next-gen-h-265-video/ (Latest view: 2020/8/20)

[2] 小米和MPEG LA宣布小米簽署MPEG LAHEVC授權合約https://www.businesswire.com/news/home/20200110005298/zh-HK/ (最後瀏覽日: 20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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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熱銷產品iPhone 11系列遭VoiceAge提告侵害聲音辨識專利權

VoiceAge是一間數位音訊傳輸技術的開發商,主要從事音訊傳輸技術研發並授權的活動[1]812VoiceAge 於德拉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主張AppleiPhone 8iPhone 11 系列等產品直接侵害(directly infringe) VoiceAge Enhanced Voice Services (EVS)的音訊技術專利權[2]

不含同系列機款2019年僅全球首季iPhone 11 便銷售共3,730萬台,今年2020第一季也銷售了1,950萬台,是市場目前最受歡迎的手機[3]由於iPhone 11是目前Apple的主力產品,該訴訟將不可避免對Apple帶來衝擊。事實上,AppleiPhone 6之後的機型,便都配備有Voice over LTE (VoLTE)系統,來支援高音質通話。而VoLTE系統一直含有VoiceAge的技術授權,iPhone 11系列亦不例外[4]

然而此次VoiceAge主張,上述iPhone 8iPhone 11系列產品的VoLTE系統中,另外侵害了其US專利編號: 7693710, 8410843, 8990073, 8825475, 9852741等共5件專利,包括提升合成語音品質、穩定傳輸品質等功效。

回顧2014[5],另一間公司St. Lawrence也曾用向VoiceAge專屬授權的技術,對三星提起侵權訴訟;此外,VoiceAge也曾對LenovoHMDTCL等通訊公司起訴[6]。此類訴訟和授權手段,已成為如VoiceAge等公司,在快速變化的通訊產業中,一種競爭的商業模式。

VoiceAge以研發和授權作為主要商業模式的業者,也能視為是一種非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y, NPE)。現代技術發展快速,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從產業角度切入,走過智財布局與活用的各個階段。

 

[1] VoiceAge http://www.voiceage.com/COMPANY.html (Latest view: 2020/8/18)

[2] iPhone 11 surpasses iPhone XR to become world’s most-popular smartphone model in 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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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連結」(patent linkage)概念上係指將學名藥(generic drug)的上市審查程序,與其參考的原開發藥廠藥品(the originator reference product)的專利權利狀態連結(patent-registration linkage)在一起;進一步言,一旦首個新藥通過藥物主管機關的審查上市後,只要在該新藥相關的專利有效期間,主管機關不應核准該新藥之仿製藥品上市。在藥品上市審查之過程中連結到專利權利狀態之目的,係為確保學名藥不得在原開發藥廠之專利到期前上市,同時藉此降低學名藥一旦於上市後被控侵權敗訴,因藥品回收銷除且不得繼續販賣製造的結果,反而造成藥品供給面的問題,影響病患用藥之權益[1]。

2010年間,美國國會即通過Biologics Price Competition and Innovation Act of 2009 (BPCIA法案),規範生物相似藥(biosimilar)監管措施與上市程序,期達降低藥價並促進市場競爭之目的[2]。有別於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 of 1984(即Hatch-Waxman法案),BPCIA法案所採措施為生物相似性藥品申請人(biosimilar applicant)與生物藥品發起人(reference product sponsor),在訴訟開始前,在保密情況下,進行相互交換產品和專利資料的程序,通稱為專利舞蹈(Patent dance)。

[1] 黃慧嫺(2009), 專利連結(Patent Linkage)-藥品研發與競爭之阻力或助力?談藥品查驗登記程序與專利權利狀態連結之發展(上),科技法律透析,第21卷第2期
[2] http://www.pitdc.org.tw/member/knowledge/knowledge.asp?id=579
[3] http://www2.itis.org.tw/ITRIWeb/News.aspx?sqno=2&nsqno=54
[4] http://www.pharmacompliancemonitor.com/bpcia-patent-dance-waiting-music-begin/8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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