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國著作權法簡介(三)著作權的合理使用類型(上)(下) /學習律師王晨忠
一、前言:
現行的中國著作權法於2010年修正,並自同年4月1日起實施,本文嘗試就中國著作權法進行簡介,內容範圍僅包含法律規定、立法理由及釋義[1],不包含與我國著作權法之比較,亦不包含探討中國法院實務上之裁判見解。
二、中國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四節「權利的限制」的規定與說明:
(一)合理使用的立法精神:
本節所稱權利的限制,係指在一定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亦即學說所稱之合理使用,此在適度限縮著作權之範圍,使日常生活中的一般國民得充分、有效利用已發表之作品,以達成鼓勵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作品之創作和傳播之立法目的。中國著作權法第22條[2]共列舉了12項具體類型,並於2001年新增第23條[3]關於義務教育所彙編的教科書引用作品的規定。以下合理使用類型,僅就該法第22條規定進行簡介,不包含第23條規定。
(二)合理使用的類型:
中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第一款[4]共列舉12項具體情況,若不符合各項具體情況則不得主張合理使用。第二款則規定,對於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亦適用之,可理解為我國的準用條款。另須注意的是,依2002年制定、於2013年3月1日起修正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5],於當事人主張合理使用時,法院仍應判斷是否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及是否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等情事。
(1)第一項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日常生活中,個人廣泛使用他人作品的情況已相當普遍,實難要求於每次使用時均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且過度擴張著作權之範圍,亦會影響作品的傳播效率。所以在符合個人使用、以及該作品已經發表的前提下,可視為合理使用。
(2)第二項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是指作者根據他人的作品為基礎以創造新作品或闡述新觀點。所謂適當引用,則是指引用他人作品部分與自己創作部分的比例不應明顯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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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中國著作權法簡介(二)著作人身權及著作財產權的類型(上)(中)(下) /實習律師王晨忠
一、前言:
現行的中國著作權法於2010年修正,並自同年4月1日起實施,本文嘗試就中國著作權法進行簡介,內容範圍僅包含法律規定、立法理由及釋義[1],不包含與我國著作權法之比較,亦不包含探討中國法院實務上之裁判見解。
二、中國著作權法第二章第一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利」的規定與說明:
(一)受保護的主體範圍:
中國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解釋上,著作權人包括創作作品的作者、及未參加作品創作而承受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分類上,著作權包含著作人身權及著作財產權,所以享有著作人身權之主體、與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主體,皆可稱為著作權人。
另外,中國著作權法上,國家得成為著作權人的情形有四種。1.國家接受著作財產權之贈與;2.著作財產權因保護期滿收歸國有;3.非集體所有制組織的公民死亡時既無人承受權利時,其著作財產權收歸國有;4.法人終止且無人承受權利時,其著作財產權收歸國有。
(二)著作人身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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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中國著作權法簡介(一)總則(上)(下) /實習律師王晨忠
一、源起:
(一)西曆(下同)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稱中國)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第一部著作權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作為保護著作權之專法,並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國並制定了商標法及專利法,對於知識產權之法律保護體系漸趨完善。其後,分別於2001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新修正的中國著作權法自2010年4月1日實施。
(二)在國際化的潮流之下,兩岸交流頻繁,對於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實有瞭解之必要。本文嘗試就中國著作權法進行簡介,內容範圍僅包含法律規定、立法理由及釋義[1],不包含與我國著作權法之比較,亦不包含探討中國法院實務上之裁判見解。
二、中國著作權法第一章「總則」的規定與說明:
(一)制定依據[2]:
中國著作權法係依據中國憲法、並參考中國於1992年10月5日成為會員國之「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3]、1992年10月30日成為會員國之「世界版權公約」[4]等內容而制定。
(二)立法目的:
中國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包含三項,分別為保護作者因創作作品而產生的正當權益、保護傳播者因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正當權益、鼓勵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作品之創作和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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