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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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網路購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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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網站標錯價格之法律問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暨法務 簡敏丞

 

由於網路購物之方便,帶動一波直接由網路下單購物的熱潮,但是往往由於人員、系統或是行政作業流程之疏失,導致網站將商品價格標錯之情況時有所聞,業者與消費者間的後續處理,也是因業者態度而有所異,少數為了保障商譽的業者願意承擔損失,但絕大多數的業者都不太願意認帳,紛紛將責任歸咎於入口網站、補償些許折價卷或贈品、或將標錯價之風險、庫存不足之風險、出貨不及之風險,在網路上直接註明保留出貨或是接受訂購權力由公司決定。因此消費者似乎除了內心抗議之外,亦須要了解些許法律常識。

 假若消費者已經訂購網站上所出售的商品,但是業者卻不願意出售,這種情況下此買賣契約是否已經成立?假若契約已經成立,則雙方當事人均受到契約的約束,而履行義務。

 民法上對於契約的成立,其規定為:『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153)

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有三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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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於網拍交易之適用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29

 

壹、 案例:

甲為一上班族,偶而會將用不到的物品拿到乙入口網站之購物平台上拍賣。丙透過乙平台向甲買得一個二手光碟機,然其透過物流公司收受光碟機後,發現其過於老舊容易刮傷光碟,故在隔日通知甲欲解除契約。問:甲之拍賣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七日猶豫期間?

貳、 消保法

一、 第2條

第2款:「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第3款:「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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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台代為競標之貨損爭議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郭凌豪、陳映青

2012-03-27

 

壹、 案例緣由

有一網路平台(下稱乙平台),以代替會員從事國外商品之競標為主要業務。會員入會時均須同意其網站所載之服務條款及免責聲明,其免責內容主要在於減輕其自身對於易碎品之損壞責任。

今有一會員(下稱甲會員),藉由乙平台之代為競標程序標得外國之標的物(下稱A物),該物屬於免責條款中之「易碎品」。在運送途中,A物不幸於運送途中損壞,且其係屬古董、中古商品。問:今甲會員得否對乙平台請求境外國際運費之損賠?

貳、 法律關係分析

一、 乙平台與甲會員間—委任契約

1.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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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禁止拍賣項目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26

 

網路無實體店面可以免去店面租金此一項目之支出,同時也具有快速、便利、多選擇性之優點,但網路上真的什麼都可以賣嗎?

壹、 禁止以網路方式販賣項目

一、 菸品—菸害防制法

1. 第5條第1款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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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購物 誰才是要約者?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16

 

壹、 前言:

在忙碌又緊促的生活中,網路購物逐漸成為某些人生活中的一部分,省去出門和逛街的時間,利用網路就能輕鬆選購商品。

在網拍交易中,網拍業者張貼商品廣告以吸引消費者,消費者閱覽商品內容並加以比較後再進行商品選購之下標,當下標完成後網站購物系統通常會寄發系統通知,告知下標已完成。

在一個買賣契約中,須經當事人要約、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後,契約才算成立,雙方才有履行義務。然而,在上述「廣告」、「下標」、「通知」等行為中,到底哪個屬於要約、哪個屬於承諾,契約又於何時成立呢?

貳、 民法規定:

1. 第15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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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觀察記錄-Dell案網路標價行為之定性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16

 

壹、 臺北地院98北消簡字17號判決(經99消簡上字1號判決廢棄)

「被告於系爭網站上標價展售系爭商品之行為,既經被告於系爭定型化契約中明確表明非屬要約,其要求消費者提供信用卡資訊亦不具有受意思拘束之行為表現,揆諸上開新加坡合同法,難認屬要約之意思表示。此外,考我國民法第54 條第2 項之立法意旨,…;而其將「價目表之寄送」定性為要約引誘,自是因若對價目表之內容為承諾均得成立契約者,表意人可能會意外締結超過其履約能力的契約,而須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故將此種對不特定多數人為意思表示之行為,宜定性為要約引誘,本件被告於系爭網站上展示系爭商品圖片,對不特定多數人為意思表示之行為,性質上與「價目表之寄送」相近。且網路交易上之出賣人,並不需要備有存貨,甚至可以於接單後再轉交實際擁有存貨之其他業者或製造商出貨,因此出賣人多僅係提供該等商品圖片供消費者參考,似難認有受該等商品圖片展示行為之拘束,而企圖與「所有」看見該圖片而欲訂購產品之消費者成立契約之意思,是以本院衡此性質及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內容,認被告於系爭網站上標價展售系爭商品之行為,僅屬要約之引誘,故原告另表示欲訂購系爭商品,並提供系爭信用卡資訊之行為,方屬要約。」

貳、 臺南地院98訴字第1009號判決

「本件被告在其網站所刊登內容,就所出賣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產品均標示其型號及價格,均屬已確定或可得確定之內容,自屬要約。」

參、 高雄地院98簡字3242號判決

「本件依兩造所不爭之系爭商品網路交易過程,乃係原告於網路線上下單後,被告之網站系統即自動回覆一封電子郵件予原告,…依上述交易過程及被告所設定之回覆內容等情形觀之,被告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之為要約而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即於消費者透過被告網頁之指示操作後,被告仍就是否接受此訂單及產品之價格等契約成立之要件,有自由決定之權。且被告於網路上展示商品圖片,乃係對不特定多數人為意思表示之行為,性質上與「價目表之寄送」相近,而網路交易上之出賣人,自身並無須備有存貨,甚可於接單後再轉交實際擁有存貨之其他業者或製造商出貨,因此出賣人提供商品圖片供消費者參考,即難認有受該等商品圖面展示行為之拘束,而企圖與所有看見該圖面而欲訂購商品之消費者成立契約之意思,故被告於系爭網路上標價展售商品之行為即難認係屬要約,而應屬要約之引誘。原告表示欲訂購系爭商品,並付款之行為,方屬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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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爭議-網路人格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柏舟律師、陳映青實習律師

 2012-03-02

 

壹、 案例緣由

 某甲於拍賣網站上以網路代號名義標售商品,與某會員買家私下交易後未下架該商品,某乙會員下標,甲未履行交易,乙向網站業者提出申訴,業者認定甲為惡意棄標,並予以停權。甲不服,主張業者系統有瑕疵,要求按比例退還VIP年費、業者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而任意停權,構成民法侵權、業者指謫甲惡意棄標,侵害賣家之網路人格權,本文就「網路人格權」部分,以相關實務見解分析之。

 

貳、 實務見解

 網路人格權之爭議在於,「網路代號」是否得被視為「人」而具有人格權。目前實務見解多以公然侮辱罪為案由,其論述集中於「網路代號」是否可與其「真實身分」產生連結,使針對網路代號所為之侮辱同時造成其「真實身分」客觀社會人格、名譽受到貶抑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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