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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社區規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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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範本  范國華律師

本XX社區訂定規約條款如下,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一條       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本規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廿八條訂定之。本規約效力及於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

本公寓大廈之範圍以              字第           號使用執照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標的物件)。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分管約定

一、        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區,其區劃界限詳如附件資料之標的物件圖說。

(一)        專有部分:係指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        共用部分:係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        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        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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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社區得否養狗?淺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3條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現代人受少子化的影響,部分居住在都會區大樓的住戶,會在自己住處內養狗,

但狗有時會吠叫擾人安寧,或是其排泄物之惡臭飄散,致鄰居生活品質受影響。

同社區之其他住戶,有無法律上依據,解決上述問題。

又住戶在養狗時,社區規約並未明文禁止,嗣後則因住戶抗議,而於規約中明文禁止飼養寵物,其效力是否有溯及適用等問題。

 

二、法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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