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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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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事由:XX大樓YYY年12月份第N次管理委員會議通知範本
開會時間:     年12月05日星期五晚上六時
參加人員:XX大樓第一屆全體管理委員。
與會單位:BB公司
討論議題:XX大樓公共設施檢查初驗缺失報告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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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樓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範本  范國華律師

           年十二月份第一次管理委員會議記錄

時    間:             年12月02日(星期二) 19:00時

 

主委:

地    點:管理中心

 

召 集 人:主任委員 

記    錄:社區主任/社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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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乙居住的公寓大廈,欲成立管理委員會,籌組程序是否因該公寓大廈之建造執照取得的時間點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後而有所不同?

二、籌組程序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籌組程序[1],如下:

(一)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1)新建公寓大廈:本條例第28條之規定,由起造人代表擔任召集人,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2)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依本條例第55條第1項之規定,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二)決議籌組管理委員會的組織規範

依本條例第31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三)依組織規範成立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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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甲在中南部有連棟透天厝一戶,平日素來熱心公益,為提升居住品質,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加強透天厝周邊的管理維護。於此情況,是否能成立管理委員會?

二、相關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乃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所制定的特別法。對於建築物的型態並無限制,然而是否符合公寓大廈的定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又按內政部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五八○六號函示說明「公寓大廈之定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依該條款規定,在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加以認定,惟其是否為公寓大廈尚需同時具有『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之要件。至建築物之登記型態,如為同一建號,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已非屬區分所有建物,自無共同使用部分者,即無區分數部分之情形,應非屬公寓大廈,自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三、小結

若甲的透天厝如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認定,應非屬公寓大廈者,自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亦無成立管理委員會必要之建築物。反之,若甲的透天厝,該集合住宅如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認定,應屬公寓大廈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內政部93.2.24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2158號函參照)

因此,甲須先請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甲的透天厝建築物是否屬公寓大廈,若該住宅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認定應屬公寓大廈者,則可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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