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大陸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重點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於2012年3月公布,3月8日時提請第11屆全國人民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預計於3月14日將會於全國人民大會審議通過。下僅就本次修正之重點部分作說明:

 

壹、 尊重保障人權

將原有條文第1條中之「保護人民」,修改為「尊重和保障人權」。

 

貳、 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1. 供述證據:

增訂「不自證己罪」、「逮捕拘留之及時移送制度」和「訊問時錄音錄影制度」之規定。以求減少刑訊逼供之發生,並排除嚴刑逼供或其他涉及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所得證言之證據效力。

2. 非供述證據:

對於以非法手段取得之物證,若無法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者,亦應排除係爭證據之效力。

 

參、 24小時通知制度-「強迫失蹤」之爭議

將現行法對於24小時內通知拘留、逮捕者家屬之除外事由-「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進一步限縮為「無法通知」。

對於「有礙偵查」之事項,限於涉及危害國安、恐怖活動之犯罪,得於有礙偵查狀況持續時暫不通知,於狀況結束後應即為通知。

 

肆、 偵查辯護權之明確化

將現行法對於偵查階段律師所能提供之「法律幫助」提升為「辯護」。但仍規定針對涉及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之案件,偵查期間之律師辯護權須經偵查機關許可。

 

伍、 未成年人之特別程序規定

1. 附條件不起訴 :

凡觸犯侵權、妨害社會秩序犯罪,且法定刑為於1年以下有期徒刑者,縱符合起訴要件,僅需其具有悔改之實意,即可作成附條件不起訴處分。

2. 未滿18歲5年以下犯罪之前科封存 :

基於「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之原則」,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所犯5年以下之犯罪,該前科應予封存,使其得以早日回歸社會。

 

陸、 秘密偵查制度之明文化

將過去早已存在之「秘密審查制度」加以明文化和合法化,規定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組織、重大毒品,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之犯罪案件,在經批准後除可技術偵查外,並得秘密偵查。

 

柒、 指定場所監視居住條款之明文化

將指定場所監視住居作為「羈押」之替代措施,並限於符合逮捕要件但不適於羈押者,或羈押期限屆至 但仍有監視住居必要者。此外,針對涉及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之嫌疑人,未免監視住居有礙偵查,得於受上級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批准後,於羈押所和專門辦案場所以外,指定特定居所執行之。

 

      本次修正條文除納入「人權保障」外,更新修「非法證據排除」、「24小時通知」、「偵查辯護權」等保障人權之具體規範。然而,其多以「涉及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犯罪類型,作為除外或限制事項。且本此修正更對「秘密偵查制度」、「指定場所監視」等非法狀態明文化、合法化。並以「涉及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犯罪類型作為要件。

      有認為 ,在此次之修正多以「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罪名作為規範要件之情況下,將來大陸刑事政策之發展,隱含朝向「警察國家」之疑慮。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王兆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2)、(3)、(5),2012年3月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http://www.cpcnews.cn/BIG5/64093/64094/17337810.html (最後拜訪日 20120312)

2. 刑法修正草案加大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北京新浪網-兩岸新聞,2012年3月11日。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20311/6135756.html (最後拜訪日 20120312)

3. 何明國、林琮盛、宋丁儀,陸刑訴修鄭 納入保障人權,旺報-大陸兩會特別報導,2012年3月9日。

4. 駱亞,兩會刑訴法修正草案遭各界反彈 學者籲暫停表決,大紀元-大陸新聞,2012年3月12日。

http://www.epochtimes.com/b5/12/3/12/n3537238.htm (最後閱覽日20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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