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購物 誰才是要約者?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16

 

壹、 前言:

在忙碌又緊促的生活中,網路購物逐漸成為某些人生活中的一部分,省去出門和逛街的時間,利用網路就能輕鬆選購商品。

在網拍交易中,網拍業者張貼商品廣告以吸引消費者,消費者閱覽商品內容並加以比較後再進行商品選購之下標,當下標完成後網站購物系統通常會寄發系統通知,告知下標已完成。

在一個買賣契約中,須經當事人要約、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後,契約才算成立,雙方才有履行義務。然而,在上述「廣告」、「下標」、「通知」等行為中,到底哪個屬於要約、哪個屬於承諾,契約又於何時成立呢?

貳、 民法規定:

1. 第153條第1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 第154條第1項: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3. 第154條第2項: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參、 實務見解分析:

一、 從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範之角度:

1. 消保法字第0910000841號函

「網路陳列之商品為虛擬而非實物,而網站僅將其商品資訊透過網站傳遞予消費者,其性質較類似透過電子郵件之寄送,故應符合民法第154條第2項後段規定:『…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2. 臺北地院93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判決

「按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民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網路購物,依其特質,非如傳統買賣般得以實品上架陳列以供消費者實際檢視,以決定是否購買,是消費者購買與否,全憑企業主在網路廣告之刊載,而本件系爭電視在UB MALL網站上之廣告,既明確標有電視實圖、品牌、尺寸、商品功能描述及售價,究其實質,應足以認為與傳統買賣之陳列有同一之效果,從而,上揭廣告應視為要約之性質,而非僅是要約之引誘,且參諸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是在消費事件中,廣告之內容於契約簽訂後將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更應認為具有要約之屬性,而非要約之引誘。」

3. 臺北地院地院98北消簡字17號判決(已廢棄)、高雄地院98簡字3242號判決

「被告於網路上展示商品圖片,乃係對不特定多數人為意思表示之行為,性質上與「價目表之寄送」相近」

二、 從買賣契約必要之點是否明示之角度:

1. 臺灣高院95年度智上字第7號判決

「被上訴人於系爭網頁上僅列載系爭專利權之名稱及專利字號等,並無製造該等專利物品或展示其實物予以標價販賣,顯未對特定之人表示買賣契約必要之點(即陳列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與販賣之「要約」有間,…。

2. 臺南地院98訴字第1009號判決

「本件被告在其網站所刊登內容,就所出賣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產品均標示其型號及價格,均屬已確定或可得確定之內容,自屬要約。」

3. 臺北地院99消簡上字1號判決

「…刊登之限時優惠活動內容,已將各項商品(含系爭商品)附加照片,標明型號中英文名稱、原價、線上折扣、線上折後價等標示明確,各項商品已達明確之程度,且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並非僅單純之價目表標示,是本件被上訴人在所屬網站刊登系爭商品買賣訊息之意思表示,自已符合『要約』之要件…」

三、 從當事人主客觀意思之角度

1. 臺北地院98北消簡字17號判決(已廢棄) 、高雄地院98簡字3242號判決

「系爭定型化契約中明確表明非屬要約,其要求消費者提供信用卡資訊亦不具有受意思拘束之行為表現,…,似難認有受該等商品圖片展示行為之拘束,而企圖與「所有」看見該圖片而欲訂購產品之消費者成立契約之意思,…」

2. 臺北地院99訴字599號判決

「被告於系爭網站之「送貨」網頁附註…約定「2.1契約於Dell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係原告於網路線上下單後,被告之系爭網站系統即自動回覆一封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予原告,…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等中文文字,足認被告並無以系爭網站張貼系爭商品之相關訊息為要約,並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應僅屬要約之引誘,…」

肆、 代結論:

早期實務見解對於網站標價之定性,著重在其「性質是否與價目表相似」或「契約上必要之點是否已明示」之討論。近年Dell網路標價錯誤案例之相關判決 ,則加入了「當事人主客觀是否有受該訊息拘束之意思」、「利益衡量」和「誠信原則」之論述。

然而,從Dell案相關判決中,法院針對同一事件卻有不同之認定結果可知,關於網路標價行為之定性,實務目前仍無定論。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消保法字第0910000841號函。

2. 臺北地院93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判決、臺灣高院95年度智上字第7號判決。

3. Dell網路標價相關判決:臺北地院98北消簡字17號(已經99消簡上字1號判決廢棄)、99消簡上字1號判決、臺南地院98訴字第1009號、高雄地院98簡字3242號、臺北地院99訴字59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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