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到卡片密碼算不算詐欺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19

 

壹、 案例:

某甲為市場之慣竊,一日某甲於市場內偷走某乙之皮夾,內含提款卡一張和個人相關身分證件。甲在ATM提款機利用乙之身分證上資料猜出提款卡密碼,並將內部現金提領一空。另,甲並持乙之身分證件偽造現金卡申請書,在現金卡核發後據以預借現金。問:甲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得利罪?

貳、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參、 實務見解

一、 高雄高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72號判決

「按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佔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且應包括無權使用他人真正提款卡、金融卡及現金卡之情形。」

二、 臺灣嘉義地院94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

「偽造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行動電話申請書及簽帳單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另被告持前開現金卡至提款機,輸入密碼指令之不正方法,使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交付預借如附表二之一現金,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罪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款罪。」

肆、 解析

關於刑法第339條之2中所謂「不正方法」之意義,學說多認為此不正方法限於「類似詐欺之方法」,應有不實資訊傳輸致機器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之行為。若依此見解,以真正的卡片及密碼提款之行為,並不構成本條之罪。

惟,實務對於「不正方法」之認定範圍較學說廣,凡一切不正當之方法-即「類似行騙之方法」-均屬之,包括無權使用他人真正之卡片提款和借款之行為。

伍、 代結論

本件,若依實務之見解-如高雄高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72號判決,甲使用乙真正之提款卡,並猜出該卡片真正密碼,以提款機提款之行為,構成不正使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惟,學說並不認同。

而甲偽造乙之申請書申請現金卡並據以預借現金之行為,依嘉義地院94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之見解,雖卡片與密碼均屬真正,但其將使自動提款系統對於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仍屬不正方法,同樣構成本罪。

惟,若依學說之見解,甲第一個行為中之卡片與密碼均屬真實,固非屬本罪之不正方法;而第二個行為,因其將使自動提款系統對於持卡人之身分限於誤認,故應可符合其「類似詐欺之方法」之見解而成立本罪。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高雄高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72號判決。

2. 臺灣嘉義地院94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

3. 臺中高院96年度上更(二)字302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2250號、97台上564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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