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郭凌豪

                                              2012-03-21

網路上或朋友間之e-mail常流傳一個關於有效討債的方法,就是若有借錢予他人之需求,為日後可以有效地請求對方返還,於借錢時要求對方將本金及利息之金額簽成一張「保管條」,而非借據,日後對方若藉故不還,即可以保管條為證,向司、警機關提告對方涉嫌刑法上侵占罪,藉以逼迫借款人還錢,如此是否可行?

 

刑法上有所謂「財產犯罪」,如竊盜、搶奪、強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贓物、毀損罪等。

司法實務[1]上還有一個名詞,稱作「假性財產犯罪」,是指以刑法上財產犯罪案件之罪名提出告訴、告發或移送,而實質上屬於私權爭執之民事案件。

一般的民事上債權債務關係,不論是起因於借貸、買賣、租賃、合夥、投資、合會、承攬、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皆屬私法行為,但實務上常有當事人於發生債務不履行的財務糾紛,且又無法和解時,便向檢、警機關提出詐欺、侵占或背信罪等告訴,欲藉刑事程序逼迫債務人處理債務,因其本質上只是單純債務不履行之民事案件,並無真正的犯罪行為,故司法實務通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由於我國法治觀念普遍不足,民眾對於事前防範法律糾紛發生之機制甚少運用(如向法律專業人員諮詢),一旦發生爭議,往往便欲採感覺較經濟、有效之程序,以達成解決民事紛爭之目的,故利用司法機關免費之刑事程序索討債務之情形十分普遍,即俗稱之以刑逼民。

這種性質上屬於民事關係的糾紛事件,債權人為使刑事偵查機關受理,以達成迫使債務人解決的目的,經常逕以債務人為刑事被告,向檢、警機關以詐欺、侵占、背信等事由提出告訴,欲使債務人在可能遭受刑事處罰之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即以公權力為其討債之工具。
此種行為,往往使檢、警疲於奔命,耗費大量時間精力於此類案件的處理、和解的促成及書類的製作,造成刑事程序的濫用及國家司法資源的浪費甚鉅。影響所及,真正犯罪案件的偵辦資源便受排擠,導致司法正義無法實現,受害的便是全國民眾。
為有效處理此類濫用國家刑事司法資源的問題,法務部於數年前便已決定採取簡化處理程序及簡化書類格式的方式,來因應此類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即對於所受理之財產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於經過專人審查及必要的調查程序後,若確認爭端性質係屬顯無犯罪嫌疑的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即會以「簡化格式的不起訴處分書予以不起訴處分」,即以最速簡的方式解決大量假性財產犯罪充塞刑事偵查程序問題。

並藉阻止假性財產犯罪案件進入刑事程序,以教育民眾分辨民、刑事司法體系,促使提昇法律觀念,杜絕不當利用免費刑事司法程序滿足私人債權之僥倖心理,以導正社會交易觀念及秩序的正常化[2]
天下無白吃的午餐,任何與金錢有關的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一定風險。如何預防或避免可能之交易風險,可於交易之前諮詢法律專業人員,事先訂立公平明確的契約,進行確實的徵信,避免地下經濟活動及從事過高風險的交易行為,才是避免紛爭的有效方法。

 

回到前述簽立保管條情形,對方是否構成侵占,因刑事訴訟講求「發現真實主義」,非行為人或告訴人、證人所供為何,司法機關即須採信,仍會嚴謹調查實際上是否構成刑事上之犯罪要件,始能論罪科刑。非憑藉一張保管條及債權人證詞即可形成對方侵占罪嫌,而達債權人以刑逼民的目的。

甚至於司法機關釐清法律關係後,視情形債權人可能還會被告發誣告罪,或是因為作不實證詞而觸犯偽證罪,不僅錢討不回來,還要因此吃上官司,不可不慎。

民事債權債務關係,仍是應依法律所提供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如和解、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請求法律專業人員協助處理,方為正辦。






[2]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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