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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一間「大湖釀酒公司(Great Lakes Brewing Co.)(下稱大湖公司)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註冊「CHRISTMAS ALE (即「聖誕節淡啤酒」)」此商標,指定使用於「啤酒」。審查員隨即以商標對於指定商品具有描述性為由,駁回了大湖公司之申請案。大湖公司為求商標之註冊,於是修改了申請案,對於「ALE (淡啤酒)」的部份聲明不專用,並且主張「CHRISTMAS ALE」此商品名稱已透過長時間大量使用而取得後天識別性。雖然大湖公司自1992年就已經開始使用此商標,但是審查員仍認為大湖公司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CHRISTMAS ALE」此商標已取得後天識別性。大湖公司只好進一步提供更多的商標使用證據,並且轉而申請在美國「輔註冊簿(Supplemental Register)[1]」註冊此商標。然而,審查員對於此申請仍已「CHRISTMAS ALE」為通用名詞(generic term)駁回其輔註冊簿之申請。

 

大湖公司不服,遂向商標審理與上訴委員會(the 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 下稱TTAB)提起上訴。關於「CHRISTMAS ALE」是否為通用名詞之問題,TTAB指出「CHRISTMAS ALE」本身為一複合名詞,而將「CHRISTMAS」及「ALE」兩個單字結合在一起並不會產生出比原來單字更多的涵義,就是「一種特別為聖誕節而釀造的淡啤酒」。因此,一般消費大眾只會把「CHRISTMAS ALE」認為是一種啤酒的類別,而不會認知到其他的意義。此外,TTAB也調查了市面上的啤酒銷售廣告,發現「CHRISTMAS ALE」此名詞經常被啤酒商使用於啤酒廣告,而非大湖公司所獨有。

 

至於「CHRISTMAS ALE」為描述性商標之問題,TTAB認為基於「CHRISTMAS ALE」此名稱的「高度描述性」,因此要證明商標具有後天識別性所需要之證據必須更為充足。然而,證據顯示,「CHRISTMAS ALE」並非僅為大湖公司所使用,且大湖公司所提出之證據亦不足以認定消費者有以「CHRISTMAS ALE」此名稱來辨別大湖公司啤酒產品之事實。

 

基於上述理由,TTAB駁回了大湖公司之上訴,「CHRISTMAS ALE」商標申請案最終以失敗收場。

 

參考資料

  1. “UNITED STATES: No Celebration for CHRISTMAS ALE for Beer”, http://www.inta.org/INTABulletin/Pages/UNITEDSTATESNoCelebrationforCHRISTMASALEforBeer.aspx, 最後瀏覽日:2012328日。
 

[1] 「輔註冊簿」係相對於「主註冊簿(Principle Register)」,供不具備識別性但已有實際使用之商標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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