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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讓消費者可以藉由識別商標來區分不同生產者所銷售的商品,所以當然不能允許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在類似的指定商品之上,否則消費者面對類似的產品、類似的商標,恐怕會手足無措,不知該如何辨別其間的不同。然而,相同或類似的商標並非絕對沒有並存的可能,而且實務上也有允許其共存之空間與必要性。這就是為什麼有所謂「商標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與「近似商標註冊同意書(consent agreement)」的理由所在。「商標共存協議」、「近似商標註冊同意書」是避免現在或未來商標爭議的利器,可以提供想要註冊與他人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申請人一條可行的解決方案,對於商標制度的整體健全發展饒富意義。

 

不過,商標共存雖然基本上係兩造當事人間之協議關係,但是當有第三人介入其關係時,原本單純的協議關係就會變得錯綜複雜、並且有相當多爭議發生之可能。一個適格的商標律師,可以藉由協議書撰寫、詳盡調查、定期監控等方法來避免此等爭議的發生,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以下即簡單介紹此等避免爭議之方法要點。

 

在許多國家,近似商標註冊同意書僅只是前案商標權人對於近似商標申請案之簡單同意。商標專責機關立於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以及公共利益的角色,可以裁量是否接受近似商標註冊同意書而允准兩商標之並存。但是一旦商標專責機關接受或拒絕接受近似商標註冊同意書,則該同意書之效力即告終結,無法在往後的商標爭議事件中發生定紛止爭的功能。

 

就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而言,這種「單純同意近似商標註冊」之同意書是不被接受的,而提交同意書的兩造還必須在同意書中具體敘明兩商標並存「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理由,以及兩造將會採取之具體方法來避免誤導或混淆相關消費者,這樣的同意書才會被USPTO所接受。由此可見,在美國提出的近似商標註冊同意書,其效力並不僅止於使近似商標得以取得註冊,更可以在註冊之後繼續發揮避免商標爭議發生的功能。

 

參考資料

  1. “The Ties That Bind? Considerations in Drafting and Maintaining U.S. Trademark Consent and Coexistence Agreements”, http://www.inta.org/INTABulletin/Pages/TheTiesThatBindConsiderationsinDraftingandMaintainingUSTrademarkConsentandCoexistenceAgreements.aspx, 瀏覽日期:20123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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