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秘魯的公司「Jafer Limited(下稱Jafer公司)向哥倫比亞商標局申請註冊「JFB YANBAL」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類商品。然而,哥倫比亞商標局以其商標申請與一間哥倫比亞公司「JGB S.A.(下稱JGB公司)已申請註冊之前案商標「JGB」以及「JGB SOFT」構成近似,且指定使用於同一類之商品,認為有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因此駁回了Jafer公司的商標申請案。

 

Jafer公司向哥倫比亞國務院(Council of State)提起撤銷訴訟,主張商標局之駁回決定不適法,其理由在於「JFB YANBAL」此商標具有足夠之識別性,與前案商標有明顯之區別,故相關消費者應可藉由係爭商標之不同而辨識出商品之來源與出處,因此並無構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哥倫比亞商標局不應駁回Jafer公司之商標申請。

 

不過,訴訟參加人JGB公司則指出,由於其商標「JGB」以及「JGB SOFT」在哥倫比亞有長期大量使用之事實,且為一般消費者所熟知,應具有著名商標之地位,因此應受到較為高度的保護,因此在判斷相關消費者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時即應從寬認定,哥倫比亞商標局在本案中認定消費者會誤認「JFB YANBAL」與「JGB」及「JGB SOFT」有所關聯或有經營上的聯繫並無不當。

 

20111124日,哥倫比亞國務院對於本案做出了最後裁決,其檢視了JGB公司所提出的各項證據資料之後,認定JGB公司的商標在哥倫比亞確屬著名商標。然而,依據哥倫比亞商標法(Andean Community Decision 486)136(f)條之規定,雖然任何人不得註冊與他人著名商標相似之商標,但是其要件「有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仍須具體證明,而不得單純提出與著名商標近似之事實即推定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

 

基於上述理由,哥倫比亞國務院撤銷了商標局駁回Jafer公司商標申請之決定,並命令商標局應准許其註冊。

 

參考資料

  1. “COLOMBIA: Even When Marks Are Well Known, Likely Confusion Must Be Shown”, http://www.inta.org/INTABulletin/Pages/COLOMBIAEvenWhenMarksAreWellKnown,LikelyConfusionMustBeShown.aspx, 2012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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