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國專利訴訟簡論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程序助理許美盈

2012-06-27

壹、簡介

  隨著科技的發展與各國專利權的申請案增多,跨國訴訟的專利權之歸屬與主張也有增加之趨勢。例如蘋果與HTC的專利權之爭自2010年3月開始後,便陸陸續續持續著,兩邊攻防不斷,直至今年6月,雙方之專利權戰爭非但沒有休止,蘋果在美國維吉尼亞州地區法院,再度對HTC提高,而這次蘋果指控HTC違反FRAND條款和反壟斷訴訟,指控HTC用4G/LTE標準相對的關鍵專利。

  當企業在美國專利權遭人侵害時,專利權人有兩種方法得以救濟:(1)於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專利侵害訴訟;(2)於美國ITC(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1]提起關稅法337條不公平競爭控訴。而專利權人可藉由這兩種方法分別取得:(1)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337行政判決(禁運、禁止、查封及沒收令);(2)聯邦法庭禁止令。

       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s)是美國專利侵權訴訟中禁令性救濟(injunctive relief)之一,其頒布必須遵循一系列規則:

(1)請求頒布初步禁令的申請有必須舉證說明最終勝訴的合理可能性

(2)舉證說明,如不頒布初步禁令,申請人將蒙受難以彌補的損失

(3)法院必須考慮初步禁令授予與否會對其他利害關係人帶來的損害

(4)公共利益

       對於違反美國關稅法第337條[2]的專利侵權案件,ITC因其審理時間與程序比美國一般民事訴訟法院程序來得要快速且簡易,加上ITC裁定的效果是直接發生作用於進口貨物上,故較為更多人使用與聲請。

貳、近期案件

一、Pioneer v. Garmin [337-TA-694]

本案原告PioneerITC提起關稅法337條調查聲請,主張被告Garmin產品侵害其在美國所申請之專利,請求ITC發布排除命令(Exclusion Order),禁止被告侵權產品進入美國市場。

此案之聲請讓ITC對國內產業要件(Domestic Industry)有了最新判斷標準[3]

1. 被授權人是否利用系爭專利製造販賣產品

2. 專利組合授權契約中的專利數量

3. 系爭專利在專利組合授權契約中所占的價值比例

4. 系爭契約在授權協商過程中被加以討論的狀況

5. 系爭專利技術範圍與專利組合授權契約技術範圍的差異性

6. 系爭專利是否於訴訟中為專利權人所主張

7. 系爭專利是否與產業標準相關

8. 系爭專利是否為基礎或前端專利

9. 系爭專利是否於美國境內遭受侵權或實施

10. 市場上是否以其他方式承認系爭專利的價值

依上述10個判斷因素,先是界定授權投資中可歸諸於係爭專利的投資範圍後,再接著判斷該投資範圍是否達重大程度。

 

二、Super Speed v. Google

本案系爭美國專利編號US 5,918,244[4]

Google於今年4月剛推出雲端服務不久,Super Speed便向美國南德州聯邦地院對Google提告,控告Google所使用之雲端資料儲存服務,侵害到他們所擁有的快取技術專利。

早期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過於浮濫地核發軟體專利,而此案件之判決系爭有關早其軟體專利之有效性。[5]

參、小結

新技術的發明所帶來的也許不僅是龐大的商機,隨之而來的或許會是競爭對手的提告與法院禁令,專利權的爭奪與訴訟亦漸漸發展成跨國爭訟,有時兩間科技公司甚至同時在不同國家間存在著不同類別的專利爭訟(如蘋果與三星),台灣專利爭訟制度仍在發展,美國也逐漸發展出一套屬自己的審查標準予制度,在台灣專利爭訟制度尚未完全健全之際,美國判決上之案例可為我國在作判斷標準時的參考之一。

 

參考資料

  1. 美國337條款簡介,中華智慧資產經營管理協會第30期電子報

http://www.ipama-age.org/news/A20090312.html (最後拜訪日 2012/06/27)

  1. 美國專利法,張乃根
  2. 蘋果與宏達電之專利戰,科技產業資訊室

http://cdnet.stpi.org.tw/techroom/pclass/casefocus/2011/pclass_casefocus_11_015.htm (最後瀏覽日 2012/06/27)

  1.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http://www.usitc.gov/ (最後拜訪日 2012/06/27)

  1.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http://www.supremecourt.gov/ (最後拜訪日 2012/06/27)

 


[1] 美國獨立之準司法聯邦機關,同時傭有決定工業進口產品與不公平交易行為之立法與行政權。

[2] 屬於美國當地「行政救濟」措施,主要針對他國以不公平進口方式採取邊境措施,最初是在1930年的美國關稅法第337章節出現,並經多次修定。當進口行為存在不正當競爭,且對美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時,ITC可根據美國國內企業的申請進行調查。

[3] 原本337條文上對國內產業要件僅為:(1)投有重大廠房及設備,或(2)雇用大量員工,投入大量資本,或(3)在相關開發上進行重大投資,包涵工程上的設計、研究與開發或授權。

[4] 「在網路以一致性快速處理輸入輸出裝置的系統與方法」(Method and system for coherently caching I/O devices across a network)

[5] 對於(35 U.S.C. §101) 專利適格性標的之認定標準,美國最高法院於2012/03/20,在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一案中,作出最新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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