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及第三項規定,「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由於圖式有輔助發明說明的效果,與發明內容息息相關,好的圖式可以直接讓發明內容與重點一目瞭然,有助於各方對於專利的了解,因此在進行專利申請時,圖式的完整性與符合格式規定都是很重要的環節之一。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示所支持。」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雖然申請專利範圍乃法律上解釋專利權範圍的第一線,但若沒有完整的發明說明及圖式來輔助解釋,難免會落入權利範圍界定不清的困境,而不利於專利權的行使。因此我國的法律條文中,對於圖示應如何製作,有特別的規定如下。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發明或新型之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元件。」目前由於電腦製圖技術的進步且便於取得,原則上專利的圖式應該以電腦軟體進行清楚的繪製;以手繪方式所送件的圖式,將有極大的可能被要求重新繪製。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圖式應註明圖號及元件符號,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圖式應依圖號順序排列,並指定最能代表該發明或新型技術特徵之圖式為代表圖。」圖號應以「圖1」或「第1圖」的原則對每一張圖式依序編號,順序原則上以發明說明中提到的先後為準,通常習知技藝(prior art)的圖式會擺在最前面;元件符號的編號原則上應先以主要元件為主,標示1、2、3之單一層數字,再依結構上各次要元件的層級以11、12、13,111、112、123之原則編號之;另外,法條雖規定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但一般於流程圖或方框圖中,還是會以文字來說明該步驟所包含的程序和動作,或是該方框所代表的組成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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