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受傷得主張的權利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20120718

甲在清晨散步,乙因疲勞駕駛一時不注意,於黃閃燈時開車撞到跨越斑馬線之甲,甲之腿部受嚴重傷害,必須截肢,乙應負何責任?甲可主張什麼權利?

 

乙之刑事責任

乙因疲勞而未注意路況而沒看到路上行人甲係主觀上對於應注意而能注意之事未加注意屬過失甲腿部受嚴重傷害,必須截肢則甲之腿的行走功能毀損喪失,為重傷,乙構成過失重傷害罪。

、過失重傷害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甲欲追究乙之刑事責任,可向檢察官提起告發,檢察官得知乙之犯行後,即應開始偵查並起訴。

 

乙之民事責任

、相關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二、得請求之項目

1. 其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甲被乙撞成重傷,其若為從事勞力之功作,腿截肢將造成其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甲得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請求乙賠償

2.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甲截肢後須裝義肢或使用輪椅此為其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甲亦得依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請求乙賠償

3. 醫療費用

    甲受傷而住院治療期間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

4. 停業之損失

    甲因傷住院必須停止工作在期間所減少之收入,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216條規定請求賠償。

5.精神慰撫金

    甲受重傷係身體受侵害除了財產上損失尚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交通事故受傷慰撫金數額常因傷害輕重差異頗大,依法院心證判斷之依法院判例,骨折約從2萬元至20萬元間;頭部挫()傷約從4萬元至20萬元;植物人、下半身殘廢、失明、耳聾及其他重傷約30萬至50萬元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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