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種類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20120806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壹、行政訴訟之種類

一、基本類型

基本上有三大類,即「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和「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3條)。

 

特殊類型

另行政訴訟法第910條規定有公益訴訟和選舉罷免訴訟,此二訴訟並依其性質准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有關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91011)

 

貳、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規定于行政訴訟法第4,是指針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的行政處分,若人民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該違法的行政處分侵害時,向行政法院起訴的救濟途徑,其要件有四:

一、須有行政處分

二、須主張行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三、訴願前置主義

即須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然後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四、在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所定法定期間內提起

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提但若是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確認訴訟

確認訴訟規定于行政訴訟法第6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確認已執完畢或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等,提起確認訴訟的前提要件,依于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有:

一、原告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行政先行程式: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或請求確認經過30日後,該機關未為確定的答覆,才可提起訴訟。

三、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若得提撤銷訴訟者,則不得提起之,此乃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肆、給付訴訟

一、一般給付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規定于行政訴訟法第8條,指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的訴訟;以及因公法上契約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的訴訟。

二、課予義務訴訟

規定于行政訴訟法第5條,系人民對於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予以駁回的情形,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向法院起訴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的訴訟。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先踐行訴願程式後,方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例如申請營業許可,行政機關卻置之不理,不在法定期間內處理,或者雖有處理,但是拒絕人民的請求。可於踐行訴願程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發給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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