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於1960年制定商標法,1975年修正後,於1976年正式生效。2006年為最新修訂。

一、國際組織

(一)巴黎公約

(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三)里斯本協定

 

二、申請所需資料

(一)委任書

(二)商標圖樣五份

(三)優先權證明文件

 

三、申請程序及審查程序

申請案提出後先經過程序審查,文件資料備齊後,始進行公告。公告二個月內任何人均可對申請案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時,須同時提出正式公文及證據,證據可於提出異議後一個月內補齊。意義人為外國人時可再取得二個月的緩衝期。

 

四、商標之種類

日本將商標定義為「文字、圖形、記號或立體的形狀或其結合或與色彩的結合」。因此只允許文字商標、圖形商標、記號商標、立體商標或其結合商標或與色彩結合的彩色商標。

日本之商標分為三種,

(一)正商標:商標使用人第一次創用之商標。

(二)聯合商標:同一商標所有人指定於同一或同類商品而商標近似者。

(三)防護商標:同一商標所有人指定於性質近似商品而商標係與正商標同一者。

 

五、商標權之存續期間

商標權的存續期間,自註冊公告之日起10年,申請更新註冊可再延展10年,並可無限延展。惟若商標於註冊後三年未使用,如有任何第三者檢舉,商標局可撤銷其商標專用權。

 

 

 

 

 

參考文獻

世界智慧財產權法制,江必卿、盧玉櫻,中華民國標準協會。

http://www.jpo.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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