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所謂權利耗盡原則,指權利人就其所製造、創作或經其同意或製造或重製之物品,於第一次進入市場後,即喪失其對該物品之販賣權與使用權。亦即權利人就該物品之販賣權、使用權已經被耗盡,任何合法取得該物品之第三人,均可自由將該物品讓與他人或任意使用,權利人不得予以干預或主張權利。權利耗盡規定之目的是為了對專利權人行使其發明之販賣權、使用權加以適當之限制,使該專利品可順利自由流通並發揮其使用效益。但專利權人是否有權禁止他人平行輸入專利品之行為,這裡則以我國專利法規及其效力來探討。

二、現況

  平行輸入是指沒有經過專利權人或其代理商的授權,從國外買到其製造物後,自行輸入國內販售。在民國九十九年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六款:「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中規定第一次銷售後其專利權人之專利耗盡,且其中規定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但是平行輸入之行為乃是在外國製造,在國內販售,且民國九十九專利法中第五十七條中明訂販賣之區域,由法院依事實認定之。

  若是以其權利耗盡之原則探討,關於權利耗盡原則依其效力可分為國內耗盡與國際耗盡二種,其意涵分述如下:

  (一)國內耗盡:所謂權利的國內耗盡,係指權利人就其所製造、創作或經其同意製造或重製之物品,於本國內第一次進入市場後,其對該物品之販賣權與使用權始被耗盡,因 此,對於在外國第一次進入市場之物品,權利人對該物品之權利仍未耗盡,而得於本國內就該物品主張其權利。

  (二)國際耗盡:在外國的第一次銷售行為即使權利人就該物品之權利耗盡者,則為權利的國際耗盡理論。換言之,權利人對其所製造、創作或經其同意製造或重製之物品,於本國或外國第一次進入市場後,其就該物品之販賣權與使用權即被耗盡,而不得復行主張。

  而我國在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修正案中修正我國權利耗盡原則明確採用國際耗盡原則。

三、結語

  根據我國九十九年專利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無法明確界定其平行輸入是否侵害專利權人之販售權,其販售之侵害由法院依事實認定之。但我國在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修正案中修正我國權利耗盡原則明確採用國際耗盡原則,從而界定該物品在外國第一次銷售行為即耗盡專利所有權人之權利。

 

參考資料

專利法(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專利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三讀通過),專利法修法專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769&guid=45f2e9ed-6a50-488e-8514-47a78e3cc320&lang=zh-tw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台北,元照,第一版,第262頁至第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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