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我國專利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表示,專利制度之目的在促進產業發展,為避免專利權人專利之濫用行使,該法亦從平衡專利權個人利益及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之觀點,對專利權加以一定之限制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以確保公平交易、公平競爭、防止不正當競爭、壟斷、不當聯合行為、及聯合價格操控等,許多國家紛紛制定相關的法規。

二、我國專利法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文第二項:「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雖無前項之情形,專利專責機關亦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而將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納入其限制範圍中。

三、美國─反托拉斯法

  美國政府以反托拉斯法限制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之發生。反托拉斯(antitrust)的最初意義就是反壟斷(antimonopoly),始於美國石油大王洛克菲勒(John D. Rockefeller)在1882年聯合了40家相關的企業,集體由標準石油托拉斯(Standard Oil Trust)統籌管理業務,經由聯合管理達成拉抬或控制價格的目的,而演變成不當壟斷的現象。美國政府為解決此狀況,於1890年通過鼎鼎有名的休爾曼法(Sherman Act)。標準石油反托拉斯(Standard Oil Trust)之後被美國政府起訴,且於1911年宣告瓦解,此後反壟斷被稱為反托拉斯,即是在對抗藉聯合信託以行使不當之商業壟斷。現今在美國與反壟斷相關的競爭法,籠統稱之為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s),通過的相關法案,包含有1890年休爾曼法(Sherman Act),1914年克萊頓法(Clayton Act),1914年聯邦貿易委員會法(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1936年羅賓遜-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 Act),以及1950年賽勒-凱福維爾法(Celler-Kefauver Act)。

四、現況

  近年來,我國科技競爭力日漸受到國際的重視,台灣產業在國際市場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從台灣出口到美歐地區的貨物日漸增多,相對性台灣廠商也面臨了許多在美國的專利侵權訴訟案件,更面臨到反托拉斯法的調查。最近的案件以友達光電等許多廠商在2006年以聯合壟斷LCD面板價格被起訴最為轟動,以下為其案件之整理表格:

發生日期

案件

地點

被調查對象

狀態

2006.12.12

美國調查液晶面板廠聯合壟斷LCD面板價格

美國

夏普、Epson Imaging Devices、日立顯示器、三星電子、樂金顯示、友達光電、奇美電子、中華映管、瀚宇彩晶

罰金共計13億9200萬美元,起訴17人。

  此案件自2006年延燒至2012年,反托拉斯案經常是連鎖反應,只要一個國家的反托拉斯案成立,接連其他地區也將持續發生。將來很多行業都有可能遭到控告,各家廠商都須建立有效機制,學會如何因應。

五、結語

  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各國家對於智慧財產的管理應用更加嚴格,國人企業除遵循我國專利法申請專利更應注意其專利之行使,避免濫用之情事發生。因應經貿全球化,為避免觸犯反托拉斯法,就企業自身應納入法律訓練、建立其守則,以利企業同仁共同遵循,避免無意間危害公司,讓公司蒙受莫大損害與賠償。

 

 

 

參考資料

專利法(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反托拉斯訴訟:液晶面板廠聯合壟斷LCD面板價格,科技產業資訊室

http://cdnet.stpi.narl.org.tw/techroom/pclass/2009/pclass_09_A099.htm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專利,反托拉斯法
    全站熱搜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