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需揭露習知技術以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資訊予美國專利局,協助審查委員審核申請案之專利性,為了滿足充分揭露的義務,申請人所申請或再發證的專利在審查過程中所提交的資訊揭露聲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以下簡稱IDS) 的簡介如下:

 

一、誰負有揭露之義務

實際並充分參與專利申請案的相關人員在專利審查過程至發證前,須向美國專利局揭露具有實質重要性的資訊,所指之人包括發明人、準備申請案或參與案件程序之律師或代理人或是其他實質參與案件程序之人(例如:專利工程師)。

 

二、資訊揭露聲明書之內容

需列出所有專利,公開本,申請案或其他資訊予美國專利局,規定如下

1. 申請號以及IDS標題

2. 各外國專利、公開本、未公開的美國申請案,或其他非專利文獻等清晰的副

   本

3. 提供英摘並說明IDS資料與申請案之相關性

4. 非英文的文件需附上英文翻譯

5. 美國案之發明人或申請人名稱、專利號或專利公開號、公告日或公開日

6. 外國專利案件需列國家或專利局、文件號碼、公開日等

7. 公開之文獻資料應列出日期、相關頁面、作者、名稱、公開者以及公開地點

 

三、提交IDS的時間

1. 申請人提交的IDS若在下列時間點提交將會被審委考慮並不需繳納規費:

(1) 申請案之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或第一次核駁通知發下之前

(2) PCT國際申請案進入國家階段三個月內

(3) 在實體審查後所發下的第一次核駁通知之前,或是提出延續案後的第一次核駁通知之前

(4) 若IDS在上述(1)(2)(3)時間點之後,但在最終審定書或核准通知發下之前提交,且呈送之IDS資料符合以下條件:

a.為其對應國外申請案的審定書第一次被引證,並且在審定書發下的三個月內提交

b.尚未在其對應國外申請案中的審定書被引證,並且在知悉後三個月內提交

 

2. 若申請人未於上述時間點提交IDS,資料仍會被審委考慮但須繳交規費,附帶之說明如下:

(1) 在最終審定書或核准通知發下之前提交

(2) 核准通知發下後,繳交領證費之前

a.呈送之IDS資料為其對應國外申請案的審定書第一次被引證,並且在審定書發下的三個月內提交

b.呈送之IDS資料尚未在其對應國外申請案中的審定書被引證,並且在知悉後三個月內提交

如果申請人已繳交領證費仍想提交IDS,則需另提RCE或是延續案,該IDS資料才會被審委考慮

 

 

參考資料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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