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專利為屬地主義,必須要在各國取得專利權才能在相對應的國家具有保護效力。而取得專利必須具有新穎性,若申請前有相同的發明公開,則該發明會因喪失新穎性而無法取得專利。因此,若在本外國皆申請專利但國外申請時間較晚,則外國專利案會因本國專利案失去新穎性而無法獲准。我們可以將多國申請案同一天申請而避開此問題,但專利申請文件準備並非易事,使此方法實務上難以做到。國際優先權便是為了解決此問題而生。

 

簡介

國際優先權首見於巴黎公約第四條,明定會員國或準國民在某會員國申請專利後,再到其他會員國提出相同發明的專利申請時,得依專利種類的差異給予一年到六個月的優先權期間(發明和新型為12個月,新樣式和商標為6個月)。在一發明已在甲會員國提出後,之後一年內在其他會員國的申請案,可主張以甲會員國的申請日為優先權日,而此情況下在其他會員國的申請其專利要件的判斷以優先權日為準(但優先權日不是申請日),如此就可以避開喪失新穎性的問題。另外,此法可保障發明人不會因在某一會員國申請專利後,因公開而被他人搶先在其他會員國申請該專利。

台灣的情況

WTO規定會員國應履行巴黎公約第一至十二條及十九條,而第四條即優先權的規定,而台灣屬於WTO會員國,所以可在會員國間主張優先權,不過台灣加入WTO日期為200211,所以所主張的優先權日,不得早於200211。文件部分,當申請人已在台灣互相承認優先權的國家提出專利申請時,主張優先權的專利申請案應在申請該專利時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的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國家,且在申請日起4個月內檢送經外國政府受理的申請案證明文件。

申請人相關問題                                        

若於WTO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即認定為準國民且可主張國際優先權。若專利申請人不只一人且其中之一不是WTO會員,且其所屬國家與台灣未相互承認優先權者,則不可以主張優先權。

 

參考資料

專利實務論 劉國讚 p46~p48

經濟部專利財產局 專利Q&A

http://www.tipo.gov.tw/ch/FAQInnerPage.aspx?path=2805&lan=1&UID=7&CLAS1=17&CLAS2=0&CLAS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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