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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20

前言

為了避免企業因為擁有某些關鍵技術的專利,因而可能造成不法獨占市場的情況,專利法有特別規定一些情況得以強制授權於競爭對手,使市場可以維持正常的競爭情況。然而究竟何者情況得以強制授權,哪些不適合,其間有許多必須仔細衡量之處。美國對於相關判斷,主要使用關鍵設施理論(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以下簡介之。

 

概念說明

當一獨占事業在具備以下四個要件的情況下,拒絕競爭對手使用系爭關鍵設施,而這個拒絕行為,可以將其獨占力量由一生產階段延伸到另一階段,或由一個市場延伸到另一市場,則法院得以反托拉斯法要求獨占事業以無歧視條件提供該關鍵設備,以避免不法市場獨占發生:

 

一、獨占事業控制關鍵設施

二、競爭對手事實上或從合理角度上看,沒有能力重製該關鍵設施

三、獨占事業拒絕該競爭對手使用該關鍵設施

四、獨占事業當時有能力提供該關鍵設施

 

MCI Communications Corp. v. AT&T Co.案件討論

AT&T對於市話網路有完全的控制,此為MCI"國際交換線路"等服務所不可或缺,因此系爭市話網路是關鍵設施。市話網路在技術上是自然獨占,而MCI在經濟或法規因素下不可能重製原告的市話網路。最後證據顯示,AT&T在沒有商業或技術正當理由情況下,拒絕與MCI互連市話網路,且其有能力提供互連,因此法院最後要求AT&T必須提供互連。

 

注意事項

由於市場獨占發生的情況並不常見,因而法院不會輕易執行強制授權,而以從嚴解釋的立場處理以上四個條件的成立。以下討論重要注意事項:

一、關鍵設施判定

必須具有消滅下游市場的力量,才被認為是關鍵設施。若僅是使競爭難度提高,則不算是消滅。對於關鍵設施的同一市場亦不在此理論討論範圍,舉上例來說,若另一公司想經營市話網路市場卻缺乏相關技術,此時市話網路不被認為是關鍵設施。

二、無力重製該關鍵設施

必須要幾乎不可能重製,才符合本項條件。僅是花費昂貴或是造成負擔,不符合此項條件。

三、拒絕對手使用

除了直接拒絕與競爭對手交易或授權關鍵設施外,若以不公平合理條件提供授權(必須被證明具有某種惡意),也算是符合這項條件。

四、有能力提供設備

此指在獨占事業既有營業範圍內衡量,非要求其必須窮盡一切所有可能。

 

結語

對於不法獨佔市場的情況,進行合理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然則其中許多可能的細節判斷,並非輕易可以得知。關鍵設施理論提供我們一個合理的框架和準則,來判別何種情況得以強制授權以制裁不法獨佔市場。

 

參考資料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http://en.wikipedia.org/wiki/Essential_facilities_doctrine

以關鍵設施理論限制專利強制授權之範圍

http://www.rulingcom.com/cs/j0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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