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許維蓉

2013.07.03 

前言:

    承前二篇有關方法專利適格性之文章[1],由於程序的部分已經2010及2012年的審查指引中重新認定,藉由2009所提之機械或轉換測試或具體、有形等審查標準,已不適當。惟,有關物的部分專利適格認定,仍是基於2009年所頒定之審查指引[2]。本文作者欲藉由閱讀該審查指引,了解美國對於物之專利適格性的認定標準。

審查指引概述:

  審查指引開始便敘明美國專利法101條[3]設定了可專利性的基本門檻,專利適格性即一專利必須為一可專利標的且有用。因此,審查可區分成實用性(utility)及是否為可專利標的(subject matter)兩部分。實用性請參見MPEP2107。本指引針對是否為可專利標的(subject matter),並用於取代在MPEP2106(IV)、2106(01)、2106(02)部分。

   一專利必須符合兩要件,一必須是程序、機構、製品、組合物其中之一以及二請求項是否完全涵蓋了判例法所建立的排除在專利法外的部分。

基於上述第一及第二步,本文將整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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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 必須是程序(process)、機械(machine)、製品(manufacture)、組合物(composition of matter)其中之一。(程序部分忽略)

定義 :

機械(machine) :為一具體物,由部分元件或特定裝置或裝置的組合所構成。涵蓋了所有機構裝置、機械力之組合及產品可執行特定功能或產生特定效果或結果。

製品(manufacture) :一物品,其是藉由人工或機械改變原始或預先準備之材料,使其具有新的型態、品質、屬性或其組合。

組合物(composition of matter) : 兩種物質以上所組成之所有組合物及所有合成之物,無論其是化學單位、機械混合、氣體、液體;粉體、固體等之結果。

    判例法,已排除在外之物的標的包含但不限於:人類等、訊號傳遞的中間形、自然產生之生物、法律合約、電腦程式、遊戲、公司、單離DNA(2013年最高法院判決)

  惟須注意若一請求項同時涵蓋可以專利及不可專利的實施態樣,會被認定為不符合專利適格性。例如請求依電腦可讀取媒介,其可能涵蓋的實施態樣包含可專利的光碟及不可專利的載波訊號,將被認定為不可專利。

     依據上述,判斷是否為物之發明較無爭議,可藉由修正已達到符合步驟一。重點在於第二步驟,如下。

第二 : 請求項是否完全地涵蓋了判例法所建立的排除在專利法外的部分

    排外內容包含抽象概念、心智步驟、自然法則、自然現象,在判例法上有多種名詞例如物理現象、科學原則、系統等、無法實施的概念、數學演算法等。簡言之,單純的科學工具為不可專利標的。

  請求項不可僅為上述排外內容的本身(完全地涵蓋排外的內容),然而若一請求項將上述排外內容限制成為一排外內容的應用,則可專利。實際應用是非抽象概念、原理未先佔了所有自然法則的證據

  在判斷一物(機械(machine)、製品(manufacture)、組合物(composition of matter))是否為具體應用。有以下準則:

1、機械(machine)、製品(manufacture)、組合物(composition of matter)是非自然存在之物,通常包含可更換之要件。因此,通常具有可變換的實施例中,已證明其符合專利適格。

2、一請求項僅描述一機械包含...,而未有任何限定該機械之可變化的要件,會被認定為涵蓋各種該抽象概念的應用。換言之,必須考量前言是否為一專利標的的限制條件,若一前言所述之標的,涵蓋所有排外內容的應用則被認為是不符合101條。若前言限定該標的至排外內容的一具體應用則符合101條。

3、一請求項含有排外之內容,然而其請求項之最寬廣解釋後之範圍為一人工之實施態樣時(如結構)則仍屬應用。

小結 : 

    判斷物之請求項是否符合專利適格性較方法請求項簡單。撰寫時將可更換之要件作為限制條件,並注意前言對標的的描述不可涵蓋所有可能的應用,基本上便符合專利適格。在指引中特別指出電腦可讀取媒介若其涵蓋結構性限制要件仍會被認定符合專利適格。
 
 
 
 參考資料及連結:
 

[1]美國對於抽象概念之認定概論、美國對於自然法則之認定概論

[2] Interim Examination Instructions For Evaluating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Under 35 U.S.C. § 101(2009)

[3] 「任何人發明或發現任何新與有用的程序、機構、製品、組合物或以上各項新穎而有用的改良,符合本條要件時,即可獲准專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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