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19

 

一、前言

 

專利規費收費準則於70年10月2日訂定發布,前後歷經十次修正,基於「使用者付費」及「建立合理收費機制」之原則,專利申請所產生之費用應合理反映在規費上,各項專利申請,尚有發明再審查、發明及新型之舉發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均係針對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逐項進行比對,其費用之收取亦應採行依請求項數逐項收費,以符合「建立合理收費機制」之精神,並與國際規範相調和。

本次修訂乃因應102年1月1日施行之新版專利法修正與配合實務需要而修正,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規費收費辦法修正條文」修正要點:

 

(一) 配合專利法修正,修正法規名稱「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為「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
二) 修正發明再審查、發明及新型之舉發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費之規費收取方式,採行依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數逐項收費,以此修正條文第二條與第五條。

 

(三) 為配合專利法修正,增訂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申請誤譯之訂正、依專利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或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申請改為物品之部分設計或改為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之申請費,並以此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條與第六條。

 

(四) 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摘要:

 

1. 配合專利法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2. 新增第四款,配合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之申請費。

 

3. 新增第五款,配合專利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申請誤譯之訂正之申請費。

 

4. 修正條文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配合專利法第八十四條將「特許實施」一詞修正為「強制授權」。

 

5. 新增第五項,取得專利權之發明專利,申請人得以誤譯之訂正為由申請更正,如有其他更正事由,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亦得併同提出更正申請,此種情形,僅收取一筆申請費。
 
(
五) 新增修正條文第三條: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發明先申請案及發明申請案申請改請者,在下列條件下,可申請退還審查費用:

 

1. 撤回申請案。

 

2. 依專利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視為撤回。

 

3. 改請。
 
(六) 修正條文第五條修正摘要:

 

1. 新增第二款,配合專利法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之申請費。

 

2. 新增第三款,配合專利法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申請誤譯之訂正之申請費。

 

3. 新增第三項,取得專利權之新型專利,申請人得以誤譯之訂正為由申請更正,如有其他更正事由,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亦得同時提出更正申請,此種情形,僅收取一筆申請費。

 

(七) 修正條文第六條修正摘要:

 

1. 配合新版專利法,修正「新式樣」為「設計」。

 

2. 新增第二款,配合專利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之申請費。

 

3. 新增第三款,配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申請誤譯之訂正之申請費。

 

4. 第八款配合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修正「圖說」為「說明書及圖式」。

 

5. 新增第三項:取得專利權之設計專利,申請人得以誤譯之訂正為由申請更正,如有其他更正事由,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亦得同時提出更正申請,此種情形,僅收取一筆申請費。

 

(八) 修正條文第八條:為明確規範各項變更事項之申請費,明定收取變更規費之收費事項、收費金額及方式。

 

(九) 修正第十一條條文為:「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三、結語

 

此次「專利規費收費辦法修正條文」已按102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做出修正,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專利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業於101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318906&ctNode=745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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