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05

 

一. 前言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四條,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但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亦即具發明單一性者,可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本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發明單一性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單一性之概念

 

每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應各別提出申請,但考量申請人、公眾及專利專責機關在專利申請案的分類、檢索及審查上之便利,對於二個以上,原本應各別提出申請之發明,專利法規範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而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其中,技術上相互關聯,是指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應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而特別技術特徵(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是使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亦即相較於先前技術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技術特徵,二個以上之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即具發明單一性。

 

 

 

三. 發明單一性之判斷步驟

 

申請案中不同請求項或同一請求項二個以上發明是否具發明單一性,應先審究每一發明是否包含相同或對應的技術特徵,而後經檢索確認該相同或對應之技術特徵是否對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使每一發明相互關聯。

 

(一)審查申請專利範圍中二個以上之發明是否具發明單一性時,應先參照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記載之先前技術,於各發明之技術特徵中選擇有別於先前技術者作為特別技術特徵。

 

若各發明間無相同或對應之技術特徵,或依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記載先前技術即得認定各獨立項相同或對應之技術特徵是屬習知技術,則不具發明單一性。

 

(二)檢索先前技術

 

於檢索先前技術後,可能認定一個或多個請求項所記載之發明不具新穎性、進步性;或部分請求項所記載發明雖具新穎性、進步性,但各請求項間相同或對應之技術特徵屬先前技術之內容,則各請求項所載之發明間即無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非屬同一廣義發明概念,不具發明單一性。

 

(三)逐項判斷

 

進行檢索後,將依檢索到的引證文件對各請求項之所有發明進行新穎性、進步性之判斷。

 

1. 若所有請求項均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則申請專利範圍具發明單一性。

 

2. 若認定部分請求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但依檢索到的引證文件,仍無法認定其他請求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此時申請專利範圍不具發明單一性。

 

3. 若認定部分請求項具有新穎性、進步性,但其他請求項因不具發明單一性(例如請求項之相同或對應技術特徵屬習知技術),將不進行檢索。

 

 

 

四. 注意事項

 

(一)如預選之特別技術特徵對應所有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檢索後僅發現使請求項不具擬制喪失新穎性或違反先申請原則之先申請案,因未發現足以認定請求項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之引證文件,故仍具發明單一性。

 

(二)以擇一形式記載之請求項經檢索後,如請求項中以擇一形式記載的一個或多個發明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該請求項記載之複數發明間即無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不具發明單一性,即使在修正時將該請求項所記載之複數發明修正為複數請求項,仍不具發明單一性。

 

(三)獨立項與附屬項間之相同技術特徵為獨立項之內容,經檢索後,若獨立項被認定欠缺新穎性或進步性,將導致獨立項與其附屬項間即無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不具發明單一性,於修正時如僅刪除獨立項,並將其他附屬項改寫為不同獨立項,修正後各獨立項間相同或對應技術特徵如仍僅為該遭刪除之獨立項內容,仍不具發明單一性。

 

(四)對於不具發明單一性之申請案,申請人可以分割方式就不同發明申請專利。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94&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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