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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海砂屋、買到海砂屋該怎麼辦?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邱冠文 

前言

民國70年到85年間,台灣經濟起飛,房地產景氣熱絡,而國內之河砂原料短缺不敷使用,加上當時法規缺失、主管機關管理鬆散,遂使不肖業者有可趁之機,於建築預拌混凝土當中混入未經處理過的海砂,由於海砂當中含有鹽份及氯(鹽份與氯度相關[1]),高濃度氯離子會侵蝕鋼筋,導致牆面或天花板大面積的分離剝落,嚴重損害房屋結構,影響住戶生活安全。

 

一、海砂屋的認定新成屋:預拌混凝土需符合國家氯離子含量標準,超標者無法取得建造執照

對於建築物氯離子含量標準之規範,始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83 7 22 日修訂「CNS3090 A2042」「預拌混凝土」中有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之規定,預拌鋼筋混凝土容許值為每平方公尺0.6 ㎏,所處環境若須做耐久性考量者,其容許值則為每平方公尺0.3 ㎏。

 

87625日修正上開標準,預拌鋼筋混凝土不再區分是否有耐久性考量,每平方公尺均不得超過0.3公斤。內政部營建署依照標準檢驗局所訂定之標準,訂有「施工中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建材需符合含量標準,否則無法取得建造執照。此外,新建物於各樓層施工前,需將每車混凝土檢測,確認未超過容許值,否則該車材料不得使用[2]

 

二、海砂屋的認定中古屋:現有國家標準僅規範預拌混凝土,對於中古屋之固態混凝土之規範付之闕如

 

1. 876月前,每平方公尺氯離子濃度不得超過0.6公斤

國家氯離子含量標準之規範對象不包括中古屋之固態混凝土,在規範不明確之下,可能造成解釋適用上的灰色地帶。一般而言,876月以前建造之房屋,每平方公尺氯離子含量介於0.30.6公斤者,該房屋符合建造當時之建管標準,則難以被認為是海砂屋,因此買方在這種情形可要再三斟酌,一旦購買要承受建築物氯離子含量較高、可能影響房屋結構之風險,且締約後若反悔者,買屋之訂金是難以拿回的,蓋此一情形難以主張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2. 876月後,標準趨嚴,不得超過0.3公斤

876月後建造者,則氯離子應適用每平方公尺不超過0.3公斤之標準,此時對買方較有利,蓋若鑑定後發現超過0.3公斤者,即得主張民法物之瑕疵擔保,或以契約相對人詐欺為由而撤銷買賣契約(民法92條),拿回全部訂金。

 

三、民眾購買中古屋前,應特別留意

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網站當中,設有海砂屋專區[3],將氯離子含量過高之建築物建檔列管,並且設有相關處理原則、鑑定手冊等資訊供民眾查詢。除了透過官方資訊查詢外,若對建築物氯離子含量有疑問,亦可尋求工研院材料所、台灣省土木技師工會、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等單位對做成鑑定,每件樣品收費在5000元左右,且鑑定報告應至少取得三個以上之樣品。主管機關應對中古屋之固態混凝土標準訂定標準,避免解釋爭議。

 

四、買屋時如何確保權益

 (一)       簽訂契約前

由於氯離子之鑑定需對建築物之小梁部分鑽心取樣(嗣後以水泥沙漿回補)[4],且需鑑定費用,賣方通常不願提供檢測,通常僅於房地產買賣契約當中所附之建物現況說明書,勾選該屋並非輻射、海砂屋。買方可要求於買賣契約當中明文記載賣方對於瑕疵之保證條款,例如「賣方保證房屋並無輻射、海砂屋等任何足以損害房屋結構之瑕疵」,以確保自身權益,蓋若契約中有對於瑕疵之保證,而嗣後發現瑕疵者,得向賣方主張損害賠償,性質上屬於債務不屢行損害賠償,適用15年之消滅時效[5]

 

為免購買到海砂屋,簽約前應詳加調查,買受人可採行之調查方式,包括向各地縣市政府建管科處,申請影印、閱覽建造當時執照所附之「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以及實際到建物大樓停車場、走道等公共設施,觀察牆面天花板有無剝落現象。若該建物之氯離子含量過高,公共設施部分容易先出現徵兆,原因在於公寓主建物部分通常經過前手修繕裝潢,購買當時較難以察覺。

 

(二)       簽訂契約後

 1. 物之瑕疵擔保一般效果:解約或減少價金

海砂屋瑕疵對於房屋價值有重大影響,適用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其法律效果可分為減少價金、解除契約359條),依照物之瑕疵擔保主張解除契約,必須以解除契約並非顯失公平為前提,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出賣人所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而解除契約之效力將使契約溯及自始無效,若買受人得以輕易主張解除契約,將使法律關係陷於動盪不安,因此對於解除契約限於並非顯失公平,由法院依據個案事實加以衡量認定,海砂屋瑕疵得否解除契約,以影響建築物結構、居住安全之程度而論[6],往往因個案事實之差異而異[7]。申言之,若鑑定結果氯離子平均含量越高,建築物現況鋼筋侵蝕、水泥剝落之情結越嚴重者,相對獲得解除契約之可能性就越高;反之則將被認為解約顯失公平而不得主張。

應注意得主張瑕疵擔保之時期,限於交屋後五年內(365條),以房屋過戶開始起算,故買方對此應多加注意從速檢查,勿讓自身權益睡著。

 

2. 物之瑕疵擔保特別效果:賣方曾就品質為保證者,得主張詐欺解除契約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若出賣人曾就品質為保證或故意不告知瑕疵者,買受人尚得主張意思表示詐欺而撤銷買賣契約(92條)或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360條),此時自買方發現欠缺保證品質起15年內均得主張(125條),對於買方大為有利,故簽訂契約時應盡可能得到賣方之書面保證約定。

 

結論

房屋買賣標的價值極高,更涉及生活居住之安寧,誰也無法接受胼手胝足打造的家園,有結構安全上的疑慮。購屋前,宜多方蒐集資訊,減低資訊不對稱之損害,尤其對房仲業者一面之詞不可盡信,並於書面契約上,要求出賣人對於標的之重要內容加以擔保;一旦締約、房屋過戶後,應從速檢查,若發現瑕疵,儘速通知出賣人,主張自身權益。如此,房屋瑕疵之風險應可降到最低。

 

 

[1] 196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定有鹽度與氯度之換算比例,鹽度=氯度x 1.80655

[2]內政部營建署,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法規公告,available at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4962&Itemid=57, last visited on 2014.4.1.

[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available at http://www.dba.taipei.gov.tw/lp.asp?ctNode=32514&CtUnit=5244&BaseDSD=7&mp=118021, last visited on 2014.4.1.

[4]臺北市建管工程處,海砂屋善後處理100問,第1426問,available at http://www.dba.tcg.gov.tw/public/Data/38159115771.pdf, last visited on 2014.4.1.

[5]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上),元照,2002年初版,頁136

[6]參照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4574號民事判決,本案法院肯定買方得解除契約。

[7]如台高院101年上字972號即認買方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而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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