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旅遊時應注意事項及糾紛之處理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邱冠文

 

前言

近年國內旅遊風氣高漲、度假觀念興起,許多人選擇到達旅遊目的地後,向當地租車業者承租汽車,省去自行開車長途跋涉之勞頓,駕駛新車徜徉風景名勝間,實為人生樂事。然而出發前仍應事先瞭解潛在風險及發生糾紛時因應方式,以免敗興而歸。

 

一、租車行之選擇

以連鎖租車行為佳,慎選商譽良好之車行[1],可參考交通部觀光局提供之租車行列表[2],車況、服務較有保障。

 

二、選車、簽約時應注意事項

1.  選車之考量

應依個人駕駛經驗,選擇自身熟悉之車款,瞭解車況有助於第一時間發現汽車問題;確定後,以相機、手機攝錄汽車外觀存證,並以手觸摸汽車一圈,檢查烤漆、板金有無凹陷。若有任何瑕疵,應即向業者反映,視瑕疵程度請求更換汽車,或雙方承認瑕疵於租車時已經存在,避免嗣後爭議。

 

2.  簽約時詳閱定型化契約條款,並可當面向業者協商

定型化契約條款為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定同類契約而預先訂立[3],消費者於租車時,應就下列事項特別注意

 

A.  租賃期間、還車地點應加以特定 

B.  車輛保險情形

一般業者不會主動告知車輛之保險情形,因此消費者應特別注意詢問保險情形,若原先租金不包含保險者,亦可請求業者代為辦理,花小錢買得旅途之心安。

C.  車輛發生擦撞毀損時,處理方式以及損害賠償範圍

業者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上通常記載需至原廠修理,並且賠償進場修理之營業損失費用以及車輛折舊費用。為避免業者於損害賠償獅子大開口,交通部94年7月公告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於損害賠償之範圍定有明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4],業者應加以遵守,違反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時,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無效。

 

於損害賠償之方式部分,依應記載事項第10條,維修部分得由雙方合意之車廠辦理,並不以原廠為限,故簽約時若發現業者要求於原廠辦理,得當場提出異議,要求劃掉以個別磋商替代[5]於修理期間車行之營業損失部分,依照應記載事項第11條規定,修理期間在10天以下者,不得超過租金之70%,10天以上者,不得超過60%,因此若業者於定型化契約條款要求全額賠償修理期間營業損失時,即得以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由,要求修改。

 

若業者有折舊費用之規定,依據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5條,折舊費用部分不得超過修理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事後糾紛之處理方式

1.  先尋找熟識修車廠加以修補至不易發現程度,並通知業者延長租賃時間

開車上路後,萬一不幸發現有擦撞刮痕,可先尋問熟識修車廠修理,並通知業者延長租賃時間,避免業者發現而付出數倍賠償。

2. 確認業者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無違反「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若還車時,雙方仍有爭執時,消費者得參考「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若業者條款違反者,主張為無效。

3.  請求鄰近派出所,縣市政府之消保官出面協調

於還車時,若碰上店家態度不佳,無法溝通者,為安全考量,勿與其正面衝突,並電洽鄰近派出所及縣市政府消保官協調,透過公權力之介入,避免受到敲詐、勒索之風險。

 

結語

事前蒐集資訊,瞭解因應措施,可以讓損害降到最低,汽車修理費用動輒上萬元,加計車行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之賠償金,賠償金額可能遠超過自家車輛修理費用。享受假期,也因一併注意租車之相關風險及糾紛因應方式,畢竟回憶就該揮灑在美好的旅程間,不留下半點遺憾。



[1] 某些私人租車行背景複雜,於發生糾紛時,可能遭到恐嚇勒索,逼簽空白本票,甚至人身安全傷害,社會新聞屢見不鮮。

[3]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第9款參照。

[4] 定型化契約條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制定係為保障不同類型交易之消費者,有時該記載事項之制定可能欠缺直接之法律授權,然而實務上認為其實質上仍係法規命令,對於業者具有拘束力,違反時該條款為無效。相關資訊參考行政院消保會網頁,see http://www.cpc.ey.gov.tw/Content_List.aspx?n=7D0DAB379F9155A3, (最後瀏覽日 2014.6.12)

[5] 個別磋商條款係當事人協議後,談定之契約條款,其效力優先於企業經營者單方預先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者,牴觸部分無效。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