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1

 

五. 以EPO為指定局之Euro-PCT程序(PCT I)

(一)原則上EPO可充當任何一個EPC締約國之指定局,而進一步要求則是應在至少一個EPC締約國之國際申請案中已經有效地申請一件歐洲專利。

(二)以EPO為指定局時必須於最早優先權日起21個月內在EPO採取必要步驟,否則將視為撤回,而申請人隨時可以提出快速請求。而進入歐洲階段之期限相較於PCT第22(1)條規定之20個月因而延長了一個月。

(三)開始歐洲階段

1. 若要開始歐洲階段,非居民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EPO為指定局開啟程序。

2. 而以EPO為指定局進入歐洲階段時,是以IB在國際階段公告之文件,也就是包括依PCT第19條所做的修正作為歐洲程序之起點。而申請人有機會在接獲通知之日起、不得延展之一個月內,於歐洲程序一開始時修正Euro-PCT申請案一次。

3. 申請人必須於最早優先權日起21個月內提交EPO一份將Euro-PCT申請案翻譯成英文、法文或德文之翻譯本,否則將被視為撤回。

(四)審查請求、審查費及指定費

國際檢索報告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提出審查請求並繳納審查費和指定費,通常此期限於最早優先權日起24個月屆滿。

(五)在申請人的請求下,EPO可以指定局立場複查於國際階段不合格之Euro-PCT申請案,複查受理局之拒絕賦予申請日,或受理局之聲明Euro-PCT申請案或對某一國之指定被視為撤回,或IB依PCT第12(3)條所為之認定,是否是出於相關主管機構錯誤或疏忽的結果,於此情形,Euro-PCT申請案可如同歐洲申請案般進行。

(六)專利核准程序

1. 「速度」計劃:除了有可能提早進入歐洲階段外,申請人還可以請求從進入歐洲階段之日或之後開始加速處理。

2. 製作一份補充之歐洲檢索報告:如果國際檢索報告不曾由EPO本身或奧地利、西班牙或瑞典專利局製作,那麼應製作一份補充歐洲檢索報告;否則,緊接著形式審查和公開後,申請案即進入實質審查。

3. 缺乏單一性:ISA可能會因認為Euro-PCT申請案不符合發明單一性要件而只檢索了部分的Euro-PCT申請案。

而如果ISA(不是EPO或奧地利、西班牙或瑞典專利局)完成了完全檢索而EPO認為該申請案並不符合發明單一性要件時,申請人必須就關於每一項進一步的發明之補充檢索,繳納全額檢索費。

4. 實質審查和專利核准程序其餘部分之進行均如同任何其他歐洲申請案(亦適用「速度計劃」)。

(七)更新費

Euro-PCT申請案之更新費必須繳納給EPO,該費用是從申請日起計算,第三年以及日後的每一年都應該繳納。

 

六. 以EPO為選定局之Euro-PCT程序(PCT II)

(一)原則上EPO可充當任何一個EPC締約國之選定局,其要件為申請人針對至少一個EPC締約國所提出之國際申請案中已經有效申請到一項歐洲專利,而進一步要件則是申請人應該已經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請求並且選定了Euro-PCT申請案指定國中至少一個EPC締約國。

(二)開始歐洲階段

1. 申請人只要在最早優先權日起19個月內有效選定一個EPC締約國,以確保Euro-PCT申請案之歐洲階段延至申請日起或所主張最早優先權日起之第31個月屆滿時才開始,此延期也適用於日後申請案中指定之所有EPC國家。

而只有在申請人明確提出請求的情況下,EPO才可以選定局身分在30個月屆滿前開始處理Euro-PCT申請案。

2. 通常EPO程序是以IPEA製作之國際初步審查報告結果為基礎,此報告依據之文件因而也構成以EPO為選定局進行程序的基礎。然而申請人亦可於進入歐洲階段時提出修正且此修正將作為日後程序的基礎。

3. 審查請求必須於31個月內提出,而當審查費已繳納時審查請求才被認為已經提出。

(三)專利審查程序

當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已由EPO製作完成且其中包含核駁理由,而申請人於進入歐洲階段不提出任何修正文件時,則第一次通信通常只會提到此份報告。且由其他IPEA擬具之審查報告會被仔細檢視,而且如果理由完備還會被列入考量。

 

參考資料:

歐洲專利須知-透過PCT途徑獲得歐洲專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7008&ctNode=6952&mp=1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1973/e/cont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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