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1

 

一、前言

 

 

 

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其中,Non-Obviousness字面上意思即為非顯而易見,我國則稱呼為進步性。兩案間彼此的差異並非很容易可發現之,意思此發明與先前技術內容上有所差異,且非先前技術或已揭露的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之。

 

 

 

二、進步性之概念

 

 

 

進步性是取得發明專利的要件之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進步性,首先應在此發明已具備新穎性之後始予審查,如果不具新穎性者,便無須再審究其進步性,及此發明毫無專利性可言。然而審查人員往往在瞭解發明的技術後,與所謂先前技術比較,藉由先前技術反推思考申請之發明專利,似乎存在事後諸葛」之評論疑慮,故進步性的審查基準存在某程度的模糊地帶。所以客觀地了解審查人員在進步性之審查步驟與方法,有更助於取得專利發明之必要性。

 

 

 

三、進步性之判斷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此發明中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整體(as a whole)為對象,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裡一般研發或熟知該領域之技術人員

 

  1. 以先前技術為基礎、經邏輯分析、推理或試驗,即能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內容的話。

  2. 根據此發明案申請日前的先前技術經由某形式組合、修飾、置換或轉用等結合方式而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內容的話。

 

以上兩項均可構成此發明不具進步性。

 

 

 

 

 

四、進步性之判斷步驟

 

 

 

我國專利局審定原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3.4.1節明述進步性之判斷步驟,其依序為

 

步驟1: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

 

步驟2: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

 

步驟3: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

 

步驟4:確認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

 

步驟5: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判斷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

 

 

 

五、結語

 

 

 

申請專利時,審查專利要件先後順序爲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充分了解認識專利的進步性有助於申請取得專利。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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