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申請原則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6

 

前言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對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以下根據專利逐條審查簡介之。

 

先申請原則

 

(1) 重複申請上位概念

 

專利權是國家授予權利人之一種排他性權利,而專利權人具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實施該創作之權。

針對相同創作如重複核准專利,將導致以下缺失:

1. 不同權利人間的權利衝突。

2. 第三人將提高使用專利技術之成本費用。

3. 重複進行審查浪資源。

4. 相同創作獲得專利之實質保護超過法定期限。

因此,禁止重複專利原則(禁止重複授予專利權),為專利制度基本原則。

 

(2) 先申請下位概念

 

相同創作而重複提出申請,共分為四種態樣:

1. 不同人不同日申請二件以上申請案

2. 不同人同日申請二件以上申請案

3. 同人不同日申請二件以上申請案

4. 同人同日申請二件以上申請案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其申請案不論是同一人或不同一人,即使都符合核准專利之要件,但專利權僅給予最先提出申請者,稱之先申請原則(first to file principle)。禁止重複專利原則為上位概念,而先申請原則為下位概念。

 

防止搶先申請之專利權效力所不及

 

先申請原則,其目的在於保護最先提出申請的人促使完成發明的人,儘早提出申請專利與及早公開,以避免他人重複研究或申請;同時先申請原則可能產生之弊端

1. 對於不成熟、尚未完備技術,而搶先申請。

2. 對於他人已先完成發明技術,而搶先申請。

 

搶先申請將造成先發明者未能取得專利,還可能受到先申請者後來取得專利之制約,明顯有失公正。故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其中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以保障主張先用權者具排除專利權之效力,。

 

相同發明及最先申請

 

(1) 相同發明

 

避免重複專利,而核准專利權之範圍,原則上依前後申請案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判斷之,只要兩者不同即不具重複專利的問題。故依據二件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是否相同,來判斷是否所謂“相同發明”。

 

(2) 最先申請

 

指專利申請案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最先申請日而言。另外可能情況如下

 

1. 認定先後或同日申請的時點,應依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準。

2. 尚未取得申請日或申請日遭處分延後,雖然申請在先,但非最先申請。

3. 申請案為改請案或分割案時,應以該申請案所援用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準。

4. 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者,若其申請專利之發明已揭露於其優先權基礎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時,應以該發明之優先權日為準。

 

、美國之發明人先申請原則

 

美國於2011914日修正通過「美國發明法案」,修正後對其原先採用的先發明原則作了調整,採用一種稱為「發明人先申請原則」(first inventor to file principle)制度。先發明原則之用意,在於保護真正最先完成發明之人,但是專利專責機關很難判斷何者為最先完成發明;故我國以最先申請作為判斷標準,實施則相對容易。

 

結語

 

我國先申請原則,以鼓勵方式以便發明人儘速申請專利,並加速公開技術內容,以促進產業技術之發展與進步。

 

 

參考

專利法

專利法逐條釋義103.6.13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專利
    全站熱搜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