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近來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從之前之毒奶粉事件,銅葉綠素事件到餿水油事件,民眾在選購商品時,或許都曾經購買且食用過有問題之產品,然而身為最後端之消費者,有什麼管道可以求償呢?

二、求償管道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依據此法第56條規定:「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計算。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同一原因事件,致二十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之申訴時,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辦理。」

此時依據食安法之規定,消費者可以提起消費訴訟,人數到達一定數量時,亦可以交由消費者保護協會進行團體訴訟。

(二)消費者保護法

1.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依據本法,業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民法

一般消費者可以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是以買到假由的消費者能夠向業者主張解除契約或是減少價金。

三、結論

最下游的消費者在購買到飼料油或是餿水油時,其可以請求賠償之管道主要可以透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向不肖業者提出消費訴訟,或是依造民法買賣契約之規定,主張解約或是減少價金。

參考資料:1001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從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談國家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制」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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