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二

(一)甲購得之土地,由於未來有被徵收之可能,因此屬於物之瑕疵,另一方面,買受人甲係透過仲介乙向丙購買,而甲和乙之間如果是透過房屋仲介進行之買賣,甲乙之間之契約則可能含有委任與居間契約之特性,甲乙間之關係可能為委任與居間之混和契約。

(二)依民法第528條之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又依第540條之規定:「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因此乙應負有明確報告之義務。
同時依據民法第565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因此依據民法第567條之規定:「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房仲業者乙負有據實報告義務、妥為媒介及調查之義務。

(三)因此在本案當中,乙沒有盡到其責任,房仲業者應該先就該透天厝之土地登記進行調查,其有責任先了解土地是否為公有設施保留用地,因此在本案中乙未善盡調查之責。

(四)故甲可向乙主張購得之土地有瑕疵乃乙未盡調查義務導致,請求乙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預防措施

為了避免買到公有設施保留地,因此在購屋或是購買土地之前最後先行確認,民眾一般可以確認以下資訊。

(一)建物測量成果圖

(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地籍圖

民眾可以至各地區地政事務所調閱以上資料,並將土地地號與使用區分證明加以比對,如此就可以避免買到公有設施保留地,從購買前先進行調查會比購買後再向出賣人主張權利更容易。

五、結論

我國房地產市場交易熱絡,然而在眾多的不動產商品當中,除了選擇最合適的商品之外,也要避免當冤大頭,否則以高額價金買到一塊不值錢的房地產,除了經濟上的損失之外,還有面臨被徵收的危機,因此進行房地產買賣之前,最好做足功課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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