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著作權概念逐漸受到注重,近年來殯葬業者在喪禮上播放音樂迭生爭議,因為殯葬業者在告別式上多會播送佛經或是哀淒之音樂,但卻沒有繳交授權金,是以此時常有被公播授權團體控告侵害著作權情形出現,目前業者多以私下和解處理,究竟婚喪喜慶典禮播送音樂是否構成侵權以下討論之。

二、公開演出

1.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9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又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4款,公眾之定義為「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又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因此在結婚典禮或是喪禮上,是否該當「公開演出」之行為,需視在場之「公眾」為何,以及行為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目的之行為;在一般的婚喪喜慶場合中,如果是由家屬等自行播放音樂,其所出席之人多為親戚好友,因此並非屬「公眾」。

3.然而若是由殯葬業者或是婚禮籌劃業者所播放,則此時業者乃以營利為目的而經營相關事業,其在婚禮與喪禮上播放音樂就必須要取得授權,否則將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三、小結

業者在婚喪喜慶場合中播放音樂,業者必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否則其播放音樂該當公開演出之行為,將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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