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藝術產品本身只要具備著作權保護之條件,皆能夠獲得著作權之保護,又著作權可以分成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其中著作財產權可以自由轉讓,然而著作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轉讓。

二、著作權與所有權

(一)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法第15條~17條之規定,著作人格權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以及同一性保持權,此規定尊重著作之創作人,且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不得讓與或繼承。

(二)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之主要內容規定在著作權法第22條以下,包含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由於不同的著作物特性不同,因此所擁有之著作財產權種類也會有些許差異,像是美術畫作就不可能享有公開演出權。

(三)所有權與著作權有別

著作權與所有權係不同的概念,一般於消費市場上所購得之著作物,消費者不因購買而取得著作權,例如在書店購買小說一本,消費者擁有的是小說的所有權,之後可以自由的將購得之書送人、轉賣並無問題,然而消費者並不能將小說一本加以影印重製或是將全書上傳至網路,因為購書之人不要因為買書而擁有著作權。

三、公開展示畫作

1.因此在市場上購買畫作之人,其所取得的僅為畫作之所有權,其他著作權利除非特別約定否則不包含在畫作買賣之中。

2. 著作權法第27條:「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但依著作權法第57條:「I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II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因此就美術著作之所有人,是可以將買來畫作進行公開展示,並不會侵害著作權。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3年9月25日智著字第10316006410號令規定可以得知,畫廊、收藏家、藝術拍賣公司、公私立美術館等,不論是直接向著作人購買,或是於市場上所購得的畫作,僅取得該項美術品的所有權,而未取得著作財產權。是以取得美術著作之所有權人,依法所擁有的公開展示權,並不當然會擴及所有的著作財產權內容,因此如果畫作之所有人,將該畫作加以散布,仍然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四、小結

當消費者或是民眾在市場上購得美術著作時,當然可以將美術著作品掛出來公開展示,供自己或他人欣賞,但是卻不可以再更進一步將畫作散布或行使其他之著作財產權,否則恐將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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