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權利 (歐盟法院)

實習律師 陳宇瑩

一、前言

網路與搜尋引擎的發展,讓生活變得更加便利,但相對地,科技進展的同時也會帶來負面的影響,其中過去個人的資訊也會因為網路的發達,而能夠被全球各地的人搜尋到,不論該資訊之真假以及優劣,因此西班牙公民對此提起訴訟,主張網路雖然擁有表意自由,人民也應該擁有被遺忘的權利。

二、事實

在2010年西班牙公民對西班牙報紙及GOOGLE提起告訴,主張利用GOOGLE搜尋到關於其房子遭拍賣的相關訊息侵害隱私權,因為這項事件已經完結達數年之久,因此搜尋引擎引用的資訊與此件事情不相關連。西班牙公民主張兩點,第一點:要求西班牙報紙移除或更改網頁使與其有關之個人資訊不再出現;第二點:要求GOOGLE西班牙公司及GOOGLE公司移除與其有關之個人資訊,使該資訊不會出現在搜尋結果。

三、爭點

之後西班牙法院將此案提交到歐盟法院,請求法院就以下事項進行裁決,包含三點:

1.關於搜尋引擎例如GOOGLE是否在歐盟1995資訊保護指令規範的範圍內?

2如果歐盟法效力及於GOOGLE西班牙公司,則可否及於位在美國的伺服器?

3.個人是否有權利要求跟他相關的資訊從搜尋引擎中移除?

四、歐盟法院

而歐盟針對以上事項做出結論,認為:

1.即使公司之伺服器位在歐洲之外,只要經營者之公司在歐盟地區有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搜尋引擎之經營者為歐盟法規效力所及。

2.搜尋引擎為個人資訊之控制者,因此GOOGLE不能認其為「搜尋引擎」而規避歐盟法規定之管理個人資訊的責任,是以歐盟資訊保護指令與被遺忘的權利同樣適用。

3.個人在法規下當資訊為不正確、不適當、不相關或太超過時,個人有權利要求搜尋引擎移除關於個人資訊的連結。法院認為在特殊的案例中,關於對個人資訊保護之干擾不能單純因為經濟利益而正當化。但同時法院也明確地表示「被遺忘的權利並非獨立」,而是需要與其他基本權加以平衡,因此個案會綜合參考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權加以評估。

四、小結

因此依據歐盟法院見解,其認為只要企業經營者之子公司或分公司設立在歐盟成員之地區,有歐盟指令規範之適用;並且GOOGLE公司不能以搜尋引擎規避歐盟指令的規範,最後歐盟法院認為個人在特定之情形下,有權利要求搜尋引擎移除相關連結。

 

參考資料:http://ec.europa.eu/justice/data-protection/files/factsheets/factsheet_data_protection_en.pdf, (last visited: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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